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株楠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株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國松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