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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端宜

上訴人
即原告
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晉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蓓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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