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連欣堂生技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聯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4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