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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

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張銘晃

上訴人
台灣伊瑪實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伊帆
被上訴人
丞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莊吳秋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6 第 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0 萬元,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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