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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秘聲字第20號

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端宜

聲請人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粘秀源
聲請人
王玫玲
相對人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

  黃紫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民著訴字第35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所為本院一0二年度民秘聲字第三號裁定,就本院一0一年度民著訴字第三五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函調之附表Α所示資料(本院一0一年度民著訴字第三五號卷一第二五五至三二九頁已揭露之內容不在內)所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撤銷之。

理由

一、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第11條第1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2 項之情形,或其原因嗣已消滅,向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但本案裁判確定後,應向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法院聲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同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與本案爭執法律關係之證據等訴訟資料包含營業秘密為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對於相關訴訟資料針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民秘聲字第3 號裁定准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茲因本件祕密保持命令之聲請原因業已消滅,為此依法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本院101 年度民著訴字第35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所函調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調偵字第2787號案件中搜索扣押所得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以102 年度民秘聲字第3 號裁定,就本院101 年度民著訴字第35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函調之附表Α所示資料(本院101 年度民著訴字第35號卷一第255 至329 頁已揭露之內容不在內)部分准許在案,此經調取本院102 年度民秘聲字第3 號案卷核閱明確。聲請人以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原因業已消滅為由,聲請撤銷之,相對人並無異議(本院卷第6 頁),是聲請人聲請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之原因既已消滅,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件秘密保持命令,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秘聲字第20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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