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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上字第2號

聲請迴避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忠行李維心彭洪英

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7 月10日其於五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106 年7 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抗告人迄未補繳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之1 、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聲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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