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上字第2號
- 聲請人
- 莊榮兆
上列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7 月10日其於五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106 年7 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抗告人迄未補繳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之1 、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