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賈釗
- 上訴人
- 畢玉琴即天使對話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蕭言中
一、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我院審理宣判後,上訴人提起上訴。
二、現在依職權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如下:
㈠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5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3,0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其中上訴利益30萬元之裁判費為4,800 元,應由上訴人賈釗及畢玉琴即天使對話社連帶繳納)。
㈡請求刊登臉書專頁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上訴人賈釗及畢玉琴即天使對話社應連帶繳納)。
㈢據上,本件上訴利益經過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052元(其中9,300 元應由上訴人賈釗及畢玉琴即天使對話社連帶繳納,餘由上訴人賈釗獨自繳納)。
三、上訴人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向我院繳納75,052元之裁判費,逾期繳納(含全部或部分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