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
- 上訴人
- 鉅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中村
- 訴訟代理人
- 施廷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嘉勳
- 被上訴人
- 美商蕎鑫股份有限公司(LEZYNE USA, INC.)
- 兼法定代理人
- 麥可卡米高(Michael Andreas Kozuschek )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淑美律師
- 8號
黃政誠專利師
丁國隆
Aaron Murano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原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本息;第三項為被上訴人二人不得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I498479號「美式與法式兩用氣嘴接頭結構」專利權之物品及其他侵害前開專利權之行為,之後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擴張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2,523,010元本息,其餘不變,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14,173,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176 元,除已繳第二審34,912元外,其餘170,2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