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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汪漢卿熊誦梅曾啟謀

上訴人
鉅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中村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嘉勳
被上訴人
美商蕎鑫股份有限公司(LEZYNE USA, INC.)
兼法定代理人
麥可卡米高(Michael Andreas Kozuschek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8號

 黃政誠專利師

 丁國隆

  Aaron Murano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原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本息;第三項為被上訴人二人不得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I498479號「美式與法式兩用氣嘴接頭結構」專利權之物品及其他侵害前開專利權之行為,之後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擴張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2,523,010元本息,其餘不變,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14,173,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176 元,除已繳第二審34,912元外,其餘170,2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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