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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蔡志宏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電子檔上傳說明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

一、本判決全文原件之內容,因司法院建置之裁判系統無法支援顯示,為能完整呈現判決全文原件之內容,爰以附件電子檔之形式呈現,並以本說明將判決全文中,關於判決摘要加以擷取,另加置關鍵字以便於電子資料庫中搜尋。

二、判決摘要

⒈本件原告德商Daimler Ag主張被告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帝寶公司)所製造及販售供Benz E系列W212車型汽車所適用的DEPO型號「000-0000MLD-EM」、「000-0000MRD-EM」、「000-0000L-AS」及「000-0000R-AS」汽車頭燈商品(下合稱系爭產品),侵害原告所有台灣第D128047 號「車輛之頭燈」設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因此提起本訴訟,請求帝寶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謝綉氣(下合稱被告)連帶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及附帶利息,並請求防止侵害、銷毀相關侵權產品及必要處置,還要刊登道歉啟事。被告則提出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權利範圍、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事由、原告之行為構成濫用市場地位之不公平限制競爭、違反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等抗辯。

⒉本院審理後,於108 年6 月21日全案辯論終結,並於108 年8 月16日宣判。判決結果認定被告侵權責任成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 萬元、被告帝寶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及被告帝寶公司應銷毀相關侵權產品及必要處置,並駁回原告刊登道歉啟事之請求。

三、關鍵字:車燈、零件、免責維修、設計專利、公平交易法、獨佔、限制競爭、FRAND 、相關市場、主後市場連動理論、利益第三人契約、權利濫用、誠信原則、1992年Kodak 案。

四、本件完整判決內容詳如附件電子檔所示。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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