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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3原告台灣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洪俊雄
7訴訟代理人徐偉律師
8尤彰澤律師
9被告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11兼法定代理人胡竹青
12共同
13訴訟代理人謝智硯律師
14王仲軒律師
15胡書慈
16
17被告晟智有限公司
18兼法定代理人高真燦
19共同
20訴訟代理人王尊民律師
21卞宏邦
22
23江日舜
24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2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26主文
27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11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事實及理由
3壹、程序方面
4原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
5整,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6之利息」(本院卷第4頁),嗣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27
7日具狀更正為「被告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勁公司)
8、○○○或晟智有限公司(下稱晟智公司)、○○○應連帶給
9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整,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10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以上金額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
11,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本院卷第4
121頁背面),核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依民事
13訴訟法第256條規定,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
14貳、實體部分:
15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恆勁公司、○○○或晟智公司、
16○○○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整,及自起訴
17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以
18上金額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
19除給付責任。被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製造、
20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使用於「Oliv
21ineFABxTPlatingEquipment銅電鍍槽設備」之「PCB電鍍治
22具」產品,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原告之中華民國第I554654
23號「電鍍製程之電路板治具」發明專利之行為。訴訟費用
24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
25原告係公告第I554654號「電鍍製程之電路板治具」發明專利
26(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5年10月21日
27起至124年5月5日止,有專利證書、專利公報可稽(原證1
21、2)。被告恆勁公司前於104年1月間向原告購買OlivineF
2ABxTPlatingEquipment銅電鍍槽設備2台,簽有設備買賣合
3約(原證3),嗣原告於同年7月間交貨予恆勁公司,所交付
4之設備中分別含有系爭專利產品即「PCB電鍍治具」,係屬
5耗材,使用一段時間後即需更換。其後,被告恆勁公司推薦由
6被告晟智公司製造上開設備之「PCB電鍍治具」,惟因被告
7晟智公司拒絕簽署保密協議,故原告未委託被告晟智公司為「
8PCB電鍍治具」之代工製造廠商。
9詎原告派員至被告恆勁公司進行例行維修服務時,發現被告恆
10勁公司之銅電鍍槽設備中有部分「PCB電鍍治具」已經更換
11,另有兩套非購自原告之銅電鍍槽設備,亦使用相同的「PCB
12電鍍治具」,然被告恆勁公司從未向原告購買「PCB電鍍治
13具」,據悉應係被告恆勁公司委託被告晟智公司仿製並交付予
14恆勁公司使用,經原告委由長江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作成侵權
15分析報告(原證4、7),其中原證4照片2至4之產品(下
16稱系爭產品1)及原證4照片5、6之產品(下稱系爭產品2
17)均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範圍內,已侵害系爭專
18利權,乃於105年11月8日寄發律師函予被告晟智公司(原
19證5),然被告晟智公司未予理會,仍持續製造系爭產品1、2
20予被告恆勁公司使用,是被告恆勁公司、晟智公司顯係故意侵
21害系爭專利權,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2、3項、第97條、
22民法第185條、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
23如訴之聲明所示。
24系爭產品1有部分技術特徵未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
25讀取,但實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
26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
27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
31有複數個結合孔」、1C「一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
2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
3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
4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
5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1D「一結合柱鎖板,設置於該治
6具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
7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
8結合孔」、1E「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
9柱分別通過,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
10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1F「一導電
11框,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
12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
13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
14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等技術特徵中,其複
15數個結合孔、複數個結合柱、結合柱鎖板、鎖孔、導電針等
16元件之文義無法為系爭產品1所讀取(如本院卷第100頁
17之比對表所示)。
18未符合文義讀取部分僅屬於文字形式記載與元件形狀上的差
19異,符合全要件原則,適用均等論後兩者實質相同:
20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複數個結合孔」元件,其
21手段係於治具底板之第一表面周圍處設置複數個結合孔,
22並沒有限制為圓孔、方孔、槽孔、凹槽、溝槽等,可視為
23任何具有一深度之結構的上位概念,其功能係用以配合設
24在治具蓋框的結合柱插入,而能達成當治具蓋框的結合柱
25插入治具底板的結合孔後,使治具蓋框蓋合於治具底板以
26固定電路板之結果;而系爭產品1於治具底板之第一表面
27周圍處設置的複數個凹部具有一深度,亦用以配合設在治
41具蓋框的凸部插入,可達成當治具蓋框1的凸部插入治具
2底板的凹部後,使治具蓋框1蓋合於治具底板以固定電路
3板之結果,故兩者之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如表1-
41所示)。
5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複數個結合柱」元件,其
6手段係於治具蓋框之第二表面周圍設置複數個結合柱,並
7沒有限制為圓柱、方柱等,可視為任何具有一長度之結構
8的上位概念,其功能係用以配合插入設在治具底板的結合
9孔,而能達成當治具蓋框的結合柱插入治具底板的結合孔
10後,使治具蓋框蓋合於治具底板以固定電路板之結果;而
11系爭產品1於治具蓋框1之第二表面周圍處設置的複數個
12凸部具有一長度,亦用以配合插入設在治具底板的凹部,
13可達成當治具蓋框1的凸部插入治具底板的凹部後,使治
14具蓋框1蓋合於治具底板以固定電路板之結果,故兩者之
15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如表1-2所示)。
16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之「結合柱鎖板及鎖孔」元件
17,設於治具底板的結合柱鎖板並沒有限制如何移動橫切過
18結合孔,其移動可視為平移、旋轉、垂直移動等任何移動
19的上位概念,又設於結合柱鎖板的鎖孔沒有限制其形狀,
20可視為任何對應於治具底板之結合孔的上位概念,其功能
21係將結合柱鎖板移動以利用鎖孔將結合柱和結合孔固定,
22並且可以解除結合柱與結合孔之間的固定,而能達成當結
23合柱鎖板將彼此蓋合的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固定後,可避
24免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且在解除結合柱鎖板對
25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的固定後,可使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
26彼此脫離之結果;而系爭產品1之ㄈ形鎖板係以樞轉方式
27設於治具底板,因而可以旋轉方式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凹
51部,該ㄈ形鎖板設置的凹槽係對應於治具底板的凹部,其
2功能在於當治具蓋框1蓋合於治具底板上,並且凸部插入
3凹部後,將ㄈ形鎖板旋轉移動以利用凹槽將凸部和凹部固
4定,且可解除結合柱與結合孔之間的固定,同樣可達成當
5ㄈ形鎖板將彼此蓋合的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固定後,避
6免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且在解除ㄈ形鎖板對
7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的固定後,使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
8板彼此脫離之結果,故兩者之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
9(如表1-3所示)。
10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之手段為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
11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
12,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
13出而分離,其功能係控制結合柱與結合孔彼此固定或可彼
14此分離,而能達成當結合柱鎖板將彼此蓋合的治具蓋框與
15治具底板固定後,可避免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
16且在解除結合柱鎖板對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的固定後,可
17使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之結果;而系爭產品1之
18ㄈ形鎖板的凹槽亦可容治具蓋框1的複數個凸部通過,並
19且在移動ㄈ形鎖板後,該凹槽將該凸部鎖住,避免該凸部
20自該凹部拔出而分離,其功能亦係在於控制凸部與凹部彼
21此固定或可彼此分離,同樣可達成當ㄈ形鎖板將彼此蓋合
22的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固定後,避免治具蓋框1與治具
23底板彼此脫離,且在解除ㄈ形鎖板對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
24板的固定後,使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之結果,
25故兩者之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如表1-4所示)。
26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之「導電針」元件,並沒有限
27制為尖狀,應為包含柱狀、片狀等形狀的上位概念,且該
61導電針係設於導電框,突出於治具蓋框之第二表面而位於
2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其功能係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
3觸,而能達成使電路板在電鍍過程可以導電之結果;而系
4爭產品1之複數導電片係設於導電框,突出於治具蓋框1
5的第二表面,並位於該複數個凸部的內側,亦用與被夾持
6的該電路板接觸,可達成使電路板在電鍍過程可以導電之
7結果,故兩者之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如表1-5所
8示)。
9系爭產品2有部分技術特徵未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
10讀取,但實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
11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系爭產品2之比對情形,與前述系爭產品
121相同(如本院卷第102頁至背面之比對表所示),部分未
13符合文義讀取之技術特徵,其手段、功能及結果與系爭專利請
14求項1亦均實質相同(如表2-1至2-5所示),故系爭產品2
15實質上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
16乙被證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不
17具進步性部分,如民事準備二狀所載。
18二、被告恆勁公司、○○○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19費用由原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並辯稱:
20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文義及均等範
21圍:
22系爭產品1係為一底板搭配兩側之第一蓋框與第二蓋框的電
23鍍治具結構,被電鍍之電路板係分別置放於底板與第一、第
24二蓋框之間,而底板與第一、第二蓋框係透過外部周緣之多
25個ㄇ形扣加以鎖固,再進行後續電鍍製程(如甲被證2照片
261至6、保全卷第87、88、100至107頁所示),並未為系
27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1F、請求項7要件7B至7I、請
71求項13要件13B至13F之文義所讀取(詳如甲被證2比對
2表所示),故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
3之文義範圍。
4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均等範圍:
5原證7第14頁所稱系爭產品1的凸部、凹部與事實有所
6偏差,實際上該所謂凸部與治具蓋框位於同一水平並不具
7有一長度,而凹部與治具底板位於同一水平並不具有一深
8度,故系爭產品1上環凹槽及環凸緣之間的配合,係僅為
9相互抵靠,非如原告所稱由凸進入凹部鎖住固定,與系爭
10專利請求項1的結合柱123插入結合孔113大不相同,且
11系爭產品1的環凹槽及環凸緣為單一部件分別成形於蓋框
12及底板之表面周緣,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具有分別設置
13的複數個結合柱123及複數個結合孔113,其技術手段並
14不相同。
15系爭產品1之複數個ㄇ形扣樞設於治具外側,而系爭專利
16請求項1之結合柱鎖板114係限定設置於治具底板110之
17內部,無論是設置的位置或結構型態、元件數量均不相同
18,且系爭產品1係藉由多個ㄇ形扣由外部將底板與蓋框扣
19合,該扣合效果僅透過ㄇ形扣即可達成,非如原告所述需
20要搭配環凹槽及環凸緣方能達成,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必
21須透過結合柱123貫穿結合孔113及鎖孔115,才能使結
22合柱鎖板114在橫向移動後能將結合柱123鎖住,進而達
23成將治具蓋框120固定於治具底板110的功效,該結合柱
24123及結合孔113均為不可或缺的構件,其技術手段並不
25相同。
26綜上,系爭產品1之環凹部、環凸緣及ㄇ形扣與系爭專利
27請求項1之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之技術手段、功
81能及結果均不相同,故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21、7、13之均等範圍。
3原告對於系爭產品2之認定顯與事實有誤,實質上對於系爭
4產品2侵害系爭專利未提出任何證據:
5系爭產品2係為一底板搭配蓋框的電鍍治具結構,被電鍍之
6電路板係置放於底板與蓋框之間,而底板與蓋框係透過螺絲
7鎖固於周圍預設的多個螺絲孔後加以固定,再進行後續電鍍
8製程(如甲被證3照片7至9、保全卷第89至99頁所示)
9,並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1F、請求項7要件7
10B至7I、請求項13要件13B至13F之文義所讀取(詳如甲
11被證3比對表所示),故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21、7、13之文義範圍。
13系爭產品2未見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結合孔、結合柱
14、結合柱鎖板及其鎖孔之技術手段,而係利用螺釘配合螺絲
15孔來鎖固蓋框與底板,與系爭專利採用內部結合柱鎖板移動
16後使鎖孔將結合柱鎖住的手段、功能及結果均不相同,故系
17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均等範圍。
18系爭產品2係以螺絲鎖固的方式將蓋框與底板相互固定,而
19非以ㄈ形鎖板加以鎖固,並不具有ㄈ形鎖板、冶具底版,與
20系爭產品1為獨立的兩個不同產品,然原告將系爭產品2稱
21為「治具蓋框2」,並擅將治具底板、ㄈ形鎖板等結構描述
22記載於系爭產品2的技術特徵中(原證7第13、25至29頁
23),實係誤認系爭產品1、2之內容為一致,造成其分析結
24果完全相同,顯與事實有違,原證7之分析報告實際上未就
25系爭產品2是否侵害系爭專利做出分析結果,故原告就其主
26張系爭產品2侵害系爭專利權部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
27原告之主張違反禁反言原則,應不足採:
91系爭專利之申復理由書第1頁最末段及第2頁首段中明確提到
2:「…所以,引證1所揭露的夾鉗部係採用由外部包覆的方式
3來進行夾鉗…所以本案所揭露的治具採用結合板與結合柱的結
4合設計,係透過結合柱穿透結合板上結合孔的方式,然後再由
5推動結合板以卡住結合柱,完成結合固鎖的目的。此種結合方
6式允許所夾持的被鍍物厚度有所變化,可應用於電路板電鍍製
7程厚度變化的需求,與引證案1的夾鉗部截然不同」(甲被證
81),既原告於系爭專利之申請過程中,已明確指出由外部包
9覆的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透過結合柱穿透結合板上結合
10孔的方式,然後再由推動結合板以卡住結合柱,完成結合固鎖
11目的」之技術特徵截然不同,則於侵權比對時,即不應再擴張
12其保護範圍至已明確放棄之部分,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適用禁
13反言而不得主張系爭產品落入其均等範圍。
14甲被證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不具進
15步性部分,詳如民事答辯狀、民事答辯二狀所載。
16三、被告晟智公司、○○○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17費用由原告負擔。如獲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於
18假執行。並辯稱:
19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文義及均等範
20圍:
21系爭產品1不具有複數結合孔、複數結合柱及複數結合孔對
22應插入之結合關係、結合柱鎖板及鎖孔以完成鎖固結合、複
23數結合柱與導電框電性相連導電針等技術特徵(如乙被證1
24第22至30頁所載),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
25文義範圍;系爭產品1欠缺複數個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
26鎖板等構件,並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不適用均等論,況系爭
27產品1採用的扣鎖技術手段是利用設置於治具底板周圍之旋
101轉扣夾緊密夾持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與系爭專利中複數結
2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等構件之技術特徵,二者技術內
3容實質上並不相同且有重大差異,不構成均等侵權。
4原告表1-1至1-5之均等比較基礎,完全係基於其專利侵權
5分析報告書(原證7)第15頁之示意圖,惟該示意圖完全
6是原告本於臆測的自繪圖式,且錯誤百出,只是為遂行其均
7等比較而意圖誤導法院,實際上系爭產品1的治具底板與治
8具蓋框表面周邊均為平面(乙被證5),並不具有該示意圖
9上之凸部及凹部,故表1-1、1-2之比對結果不可採;又系
10爭產品1之扣夾的凹槽形狀不等同於系爭專利之鎖孔,縱認
11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結合柱鎖板,惟系爭產品1係於底板外
12部設置多個扣夾,並樞轉該扣夾而將治具底板與治具蓋框予
13以夾合,但系爭專利的結合柱鎖板係設在治具底板內部,經
14由橫向移動鎖板使其上之鎖孔夾住鎖孔中的結合柱,而將治
15具底板與治具蓋框夾合,二者之執行功能完全不同,故表1-
163、1-4之比對結果不可採;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明確限定
17導電框的設置位置及其與結合柱之電性連接關係,但表1-5
18刻意省略結合柱與導電框的電性連接關係,只著重系爭產品
191具有導電片的論述,不但與表1-2的內容互為矛盾,其比
20對結果亦存在瑕疵,應不可採。
21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文義及均等範
22圍:
23系爭產品2僅是一治具蓋框,不具有治具底板、複數結合孔、
24複數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等技術特徵(如乙被證2第21至30
25頁所載),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文義範圍;系
26爭產品2欠缺複數個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等構件,並
27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不適用均等論。
111乙被證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不具
2進步性部分,如民事答辯二狀所載。
3四、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7頁):
4原告係公告第I554654號「電鍍製程之電路板治具」發明專利
5(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其專利期間自105年10月21日
6起至124年5月5日止。
7被告恆勁公司有使用「壓框」、「快扣框」之產品,其中「快
8扣框」係向被告晟智公司購買。
9五、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37至38頁):
10專利侵權部分:
11原證4照片2至4之產品(即系爭產品1)是否落入系爭專
12利請求項1、7、13之專利權範圍?
13原證4照片5、6之產品(即系爭產品2)是否落入系爭專
14利請求項1、7、13之專利權範圍?
15專利有效性部分:
16被告恆勁公司提出之甲被證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
17專利請求項1、7、13不具進步性?
18被告智晟公司提出之乙被證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
19專利請求項1、7、13不具進步性?
20如果被告恆勁公司、智晟公司有構成侵權,是否有侵權之故意
21或過失?其等法定代理人○○○、○○○是否須負連帶責任?
22六、得心證之理由
23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24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為一電路板治具,
25適用於在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包含一治具底板、與一治具
26蓋框;該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其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有
27複數個結合孔;該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在其一表面周圍
121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
2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
3一電路板;該治具底板更包含一設置有鎖孔之結合柱鎖板,
4可將該結合柱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分離;該治具
5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其上設有複數導電針,以作為電鍍時
6導電之用,該導電框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連結;與一方型
7阻隔圈,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本院卷第1
82頁)。
9系爭專利主要圖式:第一、二圖為電路板治具第一實施例之
10示意圖、剖面圖,第三、四圖為電路板治具第二實施例之示
11意圖、剖面圖、第五圖為電路板治具第三實施例之示意圖(
12如附圖1所示)。
1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1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8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7
15及13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系爭
16專利請求項1、7及13的申請專利範圍均詳卷載(本院卷
17第21頁背面至第24頁)。
18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19原證4所載之照片2至6為原告派員至被告恆勁公司維修銅電
20鍍槽設備時發現之PCB電鍍治具,其中照片2至4為系爭產
21品1的全貌及不同視角圖(系爭產品1之照片及元件名稱參證
22物袋附圖2、原證4、7之照片及本院106年度民聲字第4號
23卷─下稱保全證據卷;本判決相關系爭產品1、2照片業經核
24發秘密保持命令,是本判決附圖2不併附於判決書,另以附件
25存放證物袋,本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閱覽該附件)、照片
265至6為系爭產品2的全貌及局部放大圖(系爭產品2之照片
27及元件名稱參證物袋附圖3、原證4、7之照片及保全證據卷
131,是本判決附圖3亦不併附於判決書,另以附件存放證物袋,
2本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閱覽該附件)。
3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專利權範圍:
4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
5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如下:1A「一種電路
6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包含:」;1B「一
7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
8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有複數個結合孔」;1C「以及
9一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
10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
11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
12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1
13D「其中,該治具底板更包含一結合柱鎖板,設置於該治具
14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
15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
16合孔」;1E「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
17分別通過,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
18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1F「以及該治
19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
20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
21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
22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
23導電之用」;1G「該阻隔圈,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
24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
25。
26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技術特徵比對分析:
27要件1A部分:系爭產品1係為一可用於夾持一電路板
141之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
2「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所文
3義讀取。
4要件1B、1D、1E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底板,為一
5片狀平板,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不具有結合
6孔、結合柱鎖板,而以ㄇ型扣夾夾持結合治具底板與治
7具蓋框,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故系
8爭產品1當然亦不具有設置於結合柱鎖板上用以對應複
9數個結合孔之複數個鎖孔,是系爭產品1不為系爭專利
10請求項1要件1B「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有
11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
12有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D「該治具底板更包含一結
13合柱鎖板,設置於該治具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切
14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
15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E「
16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
17,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
18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所文義讀取。
19要件1C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20,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不具有結合柱,而係
21以ㄇ型扣夾與治具底板夾持結合,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
22卷之照片附卷可稽,是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
231要件1C「一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
24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
25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
26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
27,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所文義讀取。
151要件1F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2阻隔圈,其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3外側鄰接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
4之照片附卷可稽,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系爭產
5品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外部,並非設置於該治
6具蓋框內部,且導電框並未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
7故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該治具
8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
9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
10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
11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
12,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所文義讀取。
13要件1G部分:系爭產品1於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相鄰
14之第二表面之內、外側皆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
15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
16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有
17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符合系爭專利請
18求項1要件1G「該阻隔圈,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
19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
20滲透」之文義讀取。
21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
22B至1F之文義讀取,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
23義範圍。
24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25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均等侵權,應於判斷不符
26合文義讀取之後,針對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請求
27項的不相同之各個技術特徵,逐一判斷其是否為均等之
161技術特徵。若被控侵權對象欠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一
2個以上之技術特徵,或有一個以上對應之技術特徵不相
3同且不均等,即不符合全要件原則,應判斷不適用均等
4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
5經比對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要件,其技
6術內容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要件1B至1F之文義所讀取
7,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8之文義範圍,業如前述;系爭產品1係以複數個ㄇ型扣
9夾夾持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而系
10爭專利請求項1係以複數個結合孔設置於治具底板一表
11面之周圍,與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相對應結合,並
12於治具底板處設置有鎖孔之結合柱鎖板,將該結合柱鎖
13住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可知系爭產品1以ㄇ型扣夾之
14夾持方式與系爭專利以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之
15結合鎖住方式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原告之原證
167雖稱系爭產品1的凸部進入凹部鎖住固定即相當於系
17爭專利請求項1之治具蓋框之複數個結合柱分別對應插
18入該治具底板複數個結合孔云云,惟查,上開該所謂凸
19部與治具蓋框位於同一水平,並不具有一長度,而凹部
20與治具底板位於同一水平,亦不具有一深度,故系爭產
21品1上凹部及凸緣之間,僅係相互抵靠,非如原告所稱
22由凸部進入凹部鎖住固定,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結合
23柱分別對應插入結合孔不同;再者,系爭產品1的凹部
24及凸部僅為單一部件分別成形於蓋框及底板之表面周緣
25,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具有分別設置的複數個結合柱
26及複數個結合孔,其技術手段並不相同,併予敘明。
27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171外側鄰接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
2柱,而觀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
3框內部,複數個導電針設置在導電框上,且導電框與複
4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二者相較,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
5、片狀導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之導電框、
6導電針、結合柱之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
7論。
8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
91F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10項1之均等範圍。
11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專利權範圍:
12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如下:7A「一種電
13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包含:」;7B「一
14治具底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寬的第一表面與一較窄
15的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有複數個結合孔」
16;7C「以及一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
17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
18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
19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
20路板」;7D「其中,該治具底框更包含一結合柱鎖框,設
21置於該治具底框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
22,該結合柱鎖框設置有複數個鎖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框
23的複數個結合孔」;7E「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
24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移動該結合柱鎖框後,該鎖孔則將該
25結合柱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7F「
26該治具底框更包含複數個導電針與一阻隔圈,該複數個導電
27針與該結合柱鎖框電性相連,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
181一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孔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
2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7G「該阻隔圈係設置於
3該第一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任何化學
4液劑的滲透」;7H「以及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與一
5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
6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
7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
8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7I「該阻隔圈
9係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
10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
11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各技術特徵比對分析:
12要件7A部分:系爭產品1係為一可用於夾持一電路板
13之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A
14「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所文
15義讀取。
16要件7B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
17,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該治具底板並非框形
18物件且其周圍不具有結合孔,而係以ㄇ型扣夾夾持結合
19治具底板與治具蓋框,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
20卷可稽,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係一框形物件在較寬之
21第一表面周圍設置複數個結合孔迥異,是系爭產品1未
2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B「一治具底框,為一框型
23物件,具有一較寬的第一表面與一較窄的第二表面,在
24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有複數個結合孔」所文義讀取
25。
26要件7C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27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其周圍並未對應設置數
191個結合柱,而係以ㄇ型扣夾夾持結合治具底板與治具蓋
2框,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是系爭產
3品1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C「一治具蓋框,為
4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
5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
6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
7該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之
8文義讀取。
9要件7D至7G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底板為一片狀
10平板,不具有結合柱鎖框,亦不具有設置於結合柱鎖框
11上複數個鎖孔;另其亦不具有複數個導電針與一阻隔圈
12,自無複數個導電針與結合柱鎖框電性相連,俱如前述
13,是系爭產品1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D「該治
14具底框更包含一結合柱鎖框,設置於該治具底框之內部
15,可定向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框設
16置有複數個鎖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
17孔」、要件7E「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
18個結合柱分別通過,移動該結合柱鎖框後,該鎖孔則將
19該結合柱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
20、要件7F「該治具底框更包含複數個導電針與一阻隔
21圈,該複數個導電針與該結合柱鎖框電性相連,該複數
22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一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孔的
23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
24用」、要件7G「該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一表面且位於
25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任何化學液劑的滲透」
26所文義讀取。
27要件7H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201阻隔圈,其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並非設置於
2該治具蓋框內部,且在導電框外側鄰接有複數個片狀導
3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相較,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
4係設置於治具蓋框外部,並非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
5且其導電框並無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是系爭產品
61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H「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
7導電框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
8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
9,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
10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
11時導電之用」所文義讀取。
12要件7I部分:系爭產品1於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相鄰
13之第二表面之內、外側皆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
14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
15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符
16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I「該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二
17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
18化學液劑的滲透」之文義讀取。
19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
20B至7H之文義讀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
21範圍。
22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
23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B至7E具有藉由結合孔、結
24合柱及結合柱鎖板協同運作,而使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框
25夾持固定一電路板功能之關係,爰將要件7B至7E之均
26等併同論究。承前所述,系爭產品1係以複數個ㄇ型扣
27夾夾持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而系
211爭專利請求項7係以複數個結合孔設置於治具底框一表
2面之周圍,與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相對應結合,且
3於治具底框處設置有鎖孔之結合柱鎖板,可將該結合柱
4鎖住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二者相較,系爭產品1以ㄇ
5型扣夾夾持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以結合孔、結合柱
6及結合柱鎖板之結合鎖住方式實質不相同,且系爭產品
71之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結構僅能對電路板之單面進行
8電鍍,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框結構
9能對電路板之雙面進行電鍍之結果實質不相同,不適用
10均等論。
11系爭產品1之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不具有複數個導
12電針、一阻隔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F、7G之
13治具底框的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14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15外側鄰接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柱
16,而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
17部,並在導電框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且導電框與複數
18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承上,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片
19狀導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H之導電框、導電
20針、結合柱的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21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B至
227H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23項7之均等範圍。
24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專利權範圍:
25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如下:13A「一種
26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兩電路板,包含:」;13B
27「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
221面,在其第一表面及第二表面之周圍處分別設置有複數個結
2合孔」;13C「以及兩治具蓋框,該兩治具蓋框可分別結合
3於該治具底板的第一表面與第二表面,分別夾持一電路板;
4該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
5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
6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
7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13D
8「其中,該治具底板更包含兩片結合柱鎖板,分別設置於該
9治具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分別橫切過設置於該第一表面
10與第二表面的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
11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13E「該複
12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移動該
13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
14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13F「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
15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
16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
17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
18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13G「該
19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
20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
21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文義範圍:
22要件13A部分:系爭產品1係為一可用以夾持電路板之
23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由原告所提系爭產品1照片及保
24全證據卷之照片雖無法判斷其能否於製程中夾持「兩電
25路板」,惟被告等均自認此部分合於文義讀取(本院卷
26第83頁背面、第159頁),是認系爭產品1符合系
27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A「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
231製程中夾持兩電路板」之文義讀取。
2要件13B、13D、13E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底板為
3一片狀平板,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不具有
4結合孔、結合柱鎖板,當然亦不具有設置於結合柱鎖板
5上的複數個鎖孔,是系爭產品1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
613要件13B「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有一第
7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及第二表面之周圍
8處分別設置有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3D「該治具底板
9更包含兩片結合柱鎖板,分別設置於該治具底板之內部
10,可定向移動分別橫切過設置於該第一表面與第二表面
11的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分
12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3E「該
13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
14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避免
15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之文義讀取。
16要件13C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17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治具蓋框第二表面周圍
18並未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且僅有單一治具蓋框,不具
19有另一治具蓋框,是系爭產品1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
2013要件13C「兩治具蓋框,該兩治具蓋框可分別結合
21於該治具底板的第一表面與第二表面,分別夾持一電路
22板;該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
23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
24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
25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
26固定一電路板」之文義讀取。
27要件13F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241阻隔圈,其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外
2側鄰接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
3,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外部,並非設
4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其導電框並無與複數個結合柱
5電性相連,是系爭產品1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
63F「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與一阻隔圈,該導電
7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
8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
9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
10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所文義讀取。
11要件13G部分:系爭產品1於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相鄰
12之第二表面之內、外側皆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
13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
14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是
15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G「該阻隔圈
16係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
17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所文義讀取。
18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
1913B至13F之文義讀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
20文義範圍。
21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均等範圍:
22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B至13E具有藉由結合孔、
23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協同運作,而使治具蓋框及治具底
24板夾持固定一電路板功能之關係,爰將要件13B至13E
25之均等併同論究。承前所述,系爭產品1係以複數個ㄇ
26型扣夾夾持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
27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以複數個結合孔設置於治具底
251板第一、二表面之周圍,與兩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
2相對應結合,且於治具底板處設置有鎖孔之結合柱鎖板
3,可將該結合柱鎖住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二者相較,
4系爭產品1以ㄇ型扣夾之夾持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53以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之結合鎖住方式實質
6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7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8外側鄰接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
9柱,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
10框內部,複數個導電針設置在導電框上,且導電框與複
11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故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片狀導
12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F之導電框、導電針
13、結合柱之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14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B
15至13F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
16求項13之均等範圍。
17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專利權範圍:
18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
19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20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已見前述,茲不
21復贅。
22要件1A部分:系爭產品2係為一可適用於夾持電路板
23之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
24「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所文
25義讀取。
26要件1B、1D、1E部分:系爭產品2只有治具蓋框,並
27無治具底板,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
261系爭產品2既無治具底板,當無於其上設置之複數個結
2合孔、結合柱鎖板及鎖孔,是系爭產品2並不為系爭專
3利請求項1要件1B「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
4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
5置有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D「該治具底板更包含一
6結合柱鎖板,設置於該治具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
7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
8,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E
9「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
10過,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
11,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之文義讀取。
12要件1C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13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在其周圍不具有複數個
14結合柱,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且系
15爭產品2並無治具底板及其周圍設置之結合孔,誠如前
16述,當然不會有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
17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之技術特徵,是系爭產品
182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一治具蓋框,為一框
19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
20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
21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
22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所文義
23讀取。
24要件1F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25阻隔圈,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上方
26設置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
27片附卷可稽,因該導電框並非設置於該治具蓋框的內部
271,亦無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是系爭產品2不為系
2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
3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
4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
5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
6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
7之用」所文義讀取。
8要件1G部分:系爭產品2於治具蓋框之導電框兩側皆
9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
10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
11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是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
12求項1要件1G「該阻隔圈,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
13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
14滲透」所文義讀取。
15基上,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
161F之文義讀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17。
18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19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1E具有藉由結合孔、結
20合柱及結合柱鎖板協同運作而使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夾
21持固定一電路板功能之關係,爰將要件1B至1E之均等
22併同論究。承前所述,系爭產品2欠缺治具底板,僅以
23系爭產品2無法達成夾持固定電路板之功能,與系爭專
24利請求項1要件1B至1E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25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26上復設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且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
27柱,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
281該治具蓋框內部,複數個導電針設置在導電框上,且導
2電框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故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
3、片狀導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之導電框、
4導電針、結合柱之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
5論。
6基上所述,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
71F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8項1之均等範圍。
9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專利權範圍:
10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已見前述,茲不
11復贅。
12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
13要件7A部分:系爭產品2係為一可適用於夾持電路板
14之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A
15「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所文
16義讀取。
17要件7B、7D至7G部分:系爭產品2並無治具底框,
18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系爭產品2既
19無治具底框,當亦無其上設置之複數個結合孔、結合柱
20鎖板及鎖孔,是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
21件7B「一治具底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寬的第
22一表面與一較窄的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
23置有複數個結合孔」、要件7D「該治具底框更包含一
24結合柱鎖框,設置於該治具底框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
25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框設置有複數個鎖孔
26,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孔」、要件7E
27「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
291過,移動該結合柱鎖框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
2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要件7F「該
3治具底框更包含複數個導電針與一阻隔圈,該複數個導
4電針與該結合柱鎖框電性相連,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
5於該第一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孔的內側,與被夾持
6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要件7G
7「該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一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
8的內側,以阻隔任何化學液劑的滲透」之文義讀取。
9要件7C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10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在其周圍不具有複數個
11結合柱,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且系
12爭產品2並無治具底框及其周圍設置之結合孔,誠如前
13述,當然不會有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
14入該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孔之技術特徵,是系爭產品
15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C「一治具蓋框,為一
16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
17,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
18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
19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之文
20義讀取。
21要件7H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22阻隔圈,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上方
23設置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
24片附卷可稽,因該導電框並非設置於該治具蓋框的內部
25,亦無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是系爭產品2不為系
26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H「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
27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
301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
2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
3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
4之用」之文義讀取。
5要件7I部分:系爭產品2於治具蓋框之導電框兩側皆
6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
7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
8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是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
9求項7要件7I「該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
10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
11透」之文義讀取。
12承上所述,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
13B至7H之文義讀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
14範圍。
15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
16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B至7G具有藉由結合孔、結
17合柱及結合柱鎖板協同運作而使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框夾
18持固定一電路板功能之關係,爰將要件7B至7G之均
19等併同論究。承前所述,系爭產品2欠缺治具底框,僅
20以系爭產品2無法達成夾持固定電路板之功能,與系爭
21專利請求項7要件7B至7G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
22論。
23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復在導電
24框上設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柱
25,而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
26部,複數個導電針設置在導電框上,且導電框與複數個
27結合柱電性相連,故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片狀導電點
31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H之導電框、導電針、結合
2柱之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3基上所述,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B至
47H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5項7之均等範圍。
6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專利權範圍:
7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已見前述,茲不
8復贅。
9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文義範圍:
10要件13A部分:系爭產品2係為一可用以夾持電路板之
11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由原告所提系爭產品2照片及保
12全證據卷之照片雖無法判斷其能否於製程中夾持「兩電
13路板」,惟被告恆勁公司自認此部分合於文義讀取(本
14院卷第88頁),被告晟智公司則否認製造系爭產品
152,是尚難遽認系爭產品2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
1613A「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兩電路板」
17之文義讀取。
18要件13B、13D、13E部分:系爭產品2只有治具蓋框
19,並無治具底板,亦無於治具底板上設置複數個結合孔
20、結合柱鎖板及鎖孔,已見前述,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
21項13要件13B「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有一
22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及第二表面之周
23圍處分別設置有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3D「該治具底
24板更包含兩片結合柱鎖板,分別設置於該治具底板之內
25部,可定向移動分別橫切過設置於該第一表面與第二表
26面的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
27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3E「
321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
2,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避
3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之文義讀取。
4要件13C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5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在其周圍不具有複數個
6結合柱,且系爭產品2無治具底板及其周圍設置之結合
7孔,當然不會有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
8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之技術特徵,誠如前述,
9是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C「兩
10治具蓋框,該兩治具蓋框可分別結合於該治具底板的第
11一表面與第二表面,分別夾持一電路板;該治具蓋框為
12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
13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
14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
15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之
16文義讀取。
17要件13F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18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非設置於治具
19蓋框之內部,在導電框上方設置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
20但導電框未無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俱如前述,是
21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F「該治
22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
23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
24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
25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
26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之文義讀取。
27要件13G部分:系爭產品2於治具蓋框之導電框兩側皆
331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
2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
3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是系爭產品2符合系爭專利
4請求項13要件13G「該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
5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
6劑的滲透」之文義讀取。
7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A至13F
8之文義讀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文義範圍。
9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均等範圍:
10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A至13E具有藉由結合孔、
11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協同運作而使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
12夾持固定兩電路板功能之關係,爰將要件13A至13E
13之均等併同論究。承前所述,系爭產品2欠缺治具底板
14,僅以系爭產品2無法達成夾持固定兩電路板之功能,
15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A至13E實質不相同,不
16適用均等論。
17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18上設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柱,
19而系爭專利請項13之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
20,複數個導電針設置在導電框上,且導電框與複數個結
21合柱電性相連,故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片狀導電點與
22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F之導電框、導電針、結合
23柱之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24基上所述,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A
25至13F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
26求項13之均等範圍。
27七、綜上,系爭產品1、2均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
341專利權範圍,不構成侵害系爭專利權,原告請求被告恆勁公
2司、○○○或晟智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本
3息,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4、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使用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
5或其他一切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即無理由,不應准許。原
6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7。
8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9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10,附此敘明。
11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12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13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1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5法官杜惠錦
1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7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18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19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20書記官林佳蘋
21
35
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圖式):
3
4
5
36信股
1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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