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4 分鐘讀完 全文 25,0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3原告台灣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洪俊雄

7訴訟代理人徐偉律師

8尤彰澤律師

9被告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11兼法定代理人胡竹青

12共同

13訴訟代理人謝智硯律師

14王仲軒律師

15胡書慈

16

17被告晟智有限公司

18兼法定代理人高真燦

19共同

20訴訟代理人王尊民律師

21卞宏邦

22

23江日舜

24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2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26主文

27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11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事實及理由

3壹、程序方面

4原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

5整,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6之利息」(本院卷第4頁),嗣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27

7日具狀更正為「被告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勁公司)

8、○○○或晟智有限公司(下稱晟智公司)、○○○應連帶給

9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整,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10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以上金額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

11,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本院卷第4

121頁背面),核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依民事

13訴訟法第256條規定,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

14貳、實體部分:

15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恆勁公司、○○○或晟智公司、

16○○○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整,及自起訴

17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以

18上金額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

19除給付責任。被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製造、

20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使用於「Oliv

21ineFABxTPlatingEquipment銅電鍍槽設備」之「PCB電鍍治

22具」產品,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原告之中華民國第I554654

23號「電鍍製程之電路板治具」發明專利之行為。訴訟費用

24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

25原告係公告第I554654號「電鍍製程之電路板治具」發明專利

26(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5年10月21日

27起至124年5月5日止,有專利證書、專利公報可稽(原證1

21、2)。被告恆勁公司前於104年1月間向原告購買OlivineF

2ABxTPlatingEquipment銅電鍍槽設備2台,簽有設備買賣合

3約(原證3),嗣原告於同年7月間交貨予恆勁公司,所交付

4之設備中分別含有系爭專利產品即「PCB電鍍治具」,係屬

5耗材,使用一段時間後即需更換。其後,被告恆勁公司推薦由

6被告晟智公司製造上開設備之「PCB電鍍治具」,惟因被告

7晟智公司拒絕簽署保密協議,故原告未委託被告晟智公司為「

8PCB電鍍治具」之代工製造廠商。

9詎原告派員至被告恆勁公司進行例行維修服務時,發現被告恆

10勁公司之銅電鍍槽設備中有部分「PCB電鍍治具」已經更換

11,另有兩套非購自原告之銅電鍍槽設備,亦使用相同的「PCB

12電鍍治具」,然被告恆勁公司從未向原告購買「PCB電鍍治

13具」,據悉應係被告恆勁公司委託被告晟智公司仿製並交付予

14恆勁公司使用,經原告委由長江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作成侵權

15分析報告(原證4、7),其中原證4照片2至4之產品(下

16稱系爭產品1)及原證4照片5、6之產品(下稱系爭產品2

17)均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範圍內,已侵害系爭專

18利權,乃於105年11月8日寄發律師函予被告晟智公司(原

19證5),然被告晟智公司未予理會,仍持續製造系爭產品1、2

20予被告恆勁公司使用,是被告恆勁公司、晟智公司顯係故意侵

21害系爭專利權,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2、3項、第97條、

22民法第185條、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

23如訴之聲明所示。

24系爭產品1有部分技術特徵未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

25讀取,但實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

26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

27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

31有複數個結合孔」、1C「一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

2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

3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

4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

5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1D「一結合柱鎖板,設置於該治

6具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

7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

8結合孔」、1E「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

9柱分別通過,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

10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1F「一導電

11框,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

12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

13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

14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等技術特徵中,其複

15數個結合孔、複數個結合柱、結合柱鎖板、鎖孔、導電針等

16元件之文義無法為系爭產品1所讀取(如本院卷第100頁

17之比對表所示)。

18未符合文義讀取部分僅屬於文字形式記載與元件形狀上的差

19異,符合全要件原則,適用均等論後兩者實質相同:

20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複數個結合孔」元件,其

21手段係於治具底板之第一表面周圍處設置複數個結合孔,

22並沒有限制為圓孔、方孔、槽孔、凹槽、溝槽等,可視為

23任何具有一深度之結構的上位概念,其功能係用以配合設

24在治具蓋框的結合柱插入,而能達成當治具蓋框的結合柱

25插入治具底板的結合孔後,使治具蓋框蓋合於治具底板以

26固定電路板之結果;而系爭產品1於治具底板之第一表面

27周圍處設置的複數個凹部具有一深度,亦用以配合設在治

41具蓋框的凸部插入,可達成當治具蓋框1的凸部插入治具

2底板的凹部後,使治具蓋框1蓋合於治具底板以固定電路

3板之結果,故兩者之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如表1-

41所示)。

5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複數個結合柱」元件,其

6手段係於治具蓋框之第二表面周圍設置複數個結合柱,並

7沒有限制為圓柱、方柱等,可視為任何具有一長度之結構

8的上位概念,其功能係用以配合插入設在治具底板的結合

9孔,而能達成當治具蓋框的結合柱插入治具底板的結合孔

10後,使治具蓋框蓋合於治具底板以固定電路板之結果;而

11系爭產品1於治具蓋框1之第二表面周圍處設置的複數個

12凸部具有一長度,亦用以配合插入設在治具底板的凹部,

13可達成當治具蓋框1的凸部插入治具底板的凹部後,使治

14具蓋框1蓋合於治具底板以固定電路板之結果,故兩者之

15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如表1-2所示)。

16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之「結合柱鎖板及鎖孔」元件

17,設於治具底板的結合柱鎖板並沒有限制如何移動橫切過

18結合孔,其移動可視為平移、旋轉、垂直移動等任何移動

19的上位概念,又設於結合柱鎖板的鎖孔沒有限制其形狀,

20可視為任何對應於治具底板之結合孔的上位概念,其功能

21係將結合柱鎖板移動以利用鎖孔將結合柱和結合孔固定,

22並且可以解除結合柱與結合孔之間的固定,而能達成當結

23合柱鎖板將彼此蓋合的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固定後,可避

24免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且在解除結合柱鎖板對

25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的固定後,可使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

26彼此脫離之結果;而系爭產品1之ㄈ形鎖板係以樞轉方式

27設於治具底板,因而可以旋轉方式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凹

51部,該ㄈ形鎖板設置的凹槽係對應於治具底板的凹部,其

2功能在於當治具蓋框1蓋合於治具底板上,並且凸部插入

3凹部後,將ㄈ形鎖板旋轉移動以利用凹槽將凸部和凹部固

4定,且可解除結合柱與結合孔之間的固定,同樣可達成當

5ㄈ形鎖板將彼此蓋合的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固定後,避

6免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且在解除ㄈ形鎖板對

7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的固定後,使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

8板彼此脫離之結果,故兩者之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

9(如表1-3所示)。

10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之手段為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

11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

12,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

13出而分離,其功能係控制結合柱與結合孔彼此固定或可彼

14此分離,而能達成當結合柱鎖板將彼此蓋合的治具蓋框與

15治具底板固定後,可避免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

16且在解除結合柱鎖板對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的固定後,可

17使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之結果;而系爭產品1之

18ㄈ形鎖板的凹槽亦可容治具蓋框1的複數個凸部通過,並

19且在移動ㄈ形鎖板後,該凹槽將該凸部鎖住,避免該凸部

20自該凹部拔出而分離,其功能亦係在於控制凸部與凹部彼

21此固定或可彼此分離,同樣可達成當ㄈ形鎖板將彼此蓋合

22的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固定後,避免治具蓋框1與治具

23底板彼此脫離,且在解除ㄈ形鎖板對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

24板的固定後,使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之結果,

25故兩者之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如表1-4所示)。

26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之「導電針」元件,並沒有限

27制為尖狀,應為包含柱狀、片狀等形狀的上位概念,且該

61導電針係設於導電框,突出於治具蓋框之第二表面而位於

2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其功能係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

3觸,而能達成使電路板在電鍍過程可以導電之結果;而系

4爭產品1之複數導電片係設於導電框,突出於治具蓋框1

5的第二表面,並位於該複數個凸部的內側,亦用與被夾持

6的該電路板接觸,可達成使電路板在電鍍過程可以導電之

7結果,故兩者之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如表1-5所

8示)。

9系爭產品2有部分技術特徵未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

10讀取,但實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

11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系爭產品2之比對情形,與前述系爭產品

121相同(如本院卷第102頁至背面之比對表所示),部分未

13符合文義讀取之技術特徵,其手段、功能及結果與系爭專利請

14求項1亦均實質相同(如表2-1至2-5所示),故系爭產品2

15實質上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

16乙被證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不

17具進步性部分,如民事準備二狀所載。

18二、被告恆勁公司、○○○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19費用由原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並辯稱:

20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文義及均等範

21圍:

22系爭產品1係為一底板搭配兩側之第一蓋框與第二蓋框的電

23鍍治具結構,被電鍍之電路板係分別置放於底板與第一、第

24二蓋框之間,而底板與第一、第二蓋框係透過外部周緣之多

25個ㄇ形扣加以鎖固,再進行後續電鍍製程(如甲被證2照片

261至6、保全卷第87、88、100至107頁所示),並未為系

27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1F、請求項7要件7B至7I、請

71求項13要件13B至13F之文義所讀取(詳如甲被證2比對

2表所示),故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

3之文義範圍。

4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均等範圍:

5原證7第14頁所稱系爭產品1的凸部、凹部與事實有所

6偏差,實際上該所謂凸部與治具蓋框位於同一水平並不具

7有一長度,而凹部與治具底板位於同一水平並不具有一深

8度,故系爭產品1上環凹槽及環凸緣之間的配合,係僅為

9相互抵靠,非如原告所稱由凸進入凹部鎖住固定,與系爭

10專利請求項1的結合柱123插入結合孔113大不相同,且

11系爭產品1的環凹槽及環凸緣為單一部件分別成形於蓋框

12及底板之表面周緣,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具有分別設置

13的複數個結合柱123及複數個結合孔113,其技術手段並

14不相同。

15系爭產品1之複數個ㄇ形扣樞設於治具外側,而系爭專利

16請求項1之結合柱鎖板114係限定設置於治具底板110之

17內部,無論是設置的位置或結構型態、元件數量均不相同

18,且系爭產品1係藉由多個ㄇ形扣由外部將底板與蓋框扣

19合,該扣合效果僅透過ㄇ形扣即可達成,非如原告所述需

20要搭配環凹槽及環凸緣方能達成,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必

21須透過結合柱123貫穿結合孔113及鎖孔115,才能使結

22合柱鎖板114在橫向移動後能將結合柱123鎖住,進而達

23成將治具蓋框120固定於治具底板110的功效,該結合柱

24123及結合孔113均為不可或缺的構件,其技術手段並不

25相同。

26綜上,系爭產品1之環凹部、環凸緣及ㄇ形扣與系爭專利

27請求項1之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之技術手段、功

81能及結果均不相同,故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21、7、13之均等範圍。

3原告對於系爭產品2之認定顯與事實有誤,實質上對於系爭

4產品2侵害系爭專利未提出任何證據:

5系爭產品2係為一底板搭配蓋框的電鍍治具結構,被電鍍之

6電路板係置放於底板與蓋框之間,而底板與蓋框係透過螺絲

7鎖固於周圍預設的多個螺絲孔後加以固定,再進行後續電鍍

8製程(如甲被證3照片7至9、保全卷第89至99頁所示)

9,並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1F、請求項7要件7

10B至7I、請求項13要件13B至13F之文義所讀取(詳如甲

11被證3比對表所示),故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21、7、13之文義範圍。

13系爭產品2未見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結合孔、結合柱

14、結合柱鎖板及其鎖孔之技術手段,而係利用螺釘配合螺絲

15孔來鎖固蓋框與底板,與系爭專利採用內部結合柱鎖板移動

16後使鎖孔將結合柱鎖住的手段、功能及結果均不相同,故系

17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均等範圍。

18系爭產品2係以螺絲鎖固的方式將蓋框與底板相互固定,而

19非以ㄈ形鎖板加以鎖固,並不具有ㄈ形鎖板、冶具底版,與

20系爭產品1為獨立的兩個不同產品,然原告將系爭產品2稱

21為「治具蓋框2」,並擅將治具底板、ㄈ形鎖板等結構描述

22記載於系爭產品2的技術特徵中(原證7第13、25至29頁

23),實係誤認系爭產品1、2之內容為一致,造成其分析結

24果完全相同,顯與事實有違,原證7之分析報告實際上未就

25系爭產品2是否侵害系爭專利做出分析結果,故原告就其主

26張系爭產品2侵害系爭專利權部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

27原告之主張違反禁反言原則,應不足採:

91系爭專利之申復理由書第1頁最末段及第2頁首段中明確提到

2:「…所以,引證1所揭露的夾鉗部係採用由外部包覆的方式

3來進行夾鉗…所以本案所揭露的治具採用結合板與結合柱的結

4合設計,係透過結合柱穿透結合板上結合孔的方式,然後再由

5推動結合板以卡住結合柱,完成結合固鎖的目的。此種結合方

6式允許所夾持的被鍍物厚度有所變化,可應用於電路板電鍍製

7程厚度變化的需求,與引證案1的夾鉗部截然不同」(甲被證

81),既原告於系爭專利之申請過程中,已明確指出由外部包

9覆的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透過結合柱穿透結合板上結合

10孔的方式,然後再由推動結合板以卡住結合柱,完成結合固鎖

11目的」之技術特徵截然不同,則於侵權比對時,即不應再擴張

12其保護範圍至已明確放棄之部分,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適用禁

13反言而不得主張系爭產品落入其均等範圍。

14甲被證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不具進

15步性部分,詳如民事答辯狀、民事答辯二狀所載。

16三、被告晟智公司、○○○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17費用由原告負擔。如獲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於

18假執行。並辯稱:

19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文義及均等範

20圍:

21系爭產品1不具有複數結合孔、複數結合柱及複數結合孔對

22應插入之結合關係、結合柱鎖板及鎖孔以完成鎖固結合、複

23數結合柱與導電框電性相連導電針等技術特徵(如乙被證1

24第22至30頁所載),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

25文義範圍;系爭產品1欠缺複數個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

26鎖板等構件,並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不適用均等論,況系爭

27產品1採用的扣鎖技術手段是利用設置於治具底板周圍之旋

101轉扣夾緊密夾持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與系爭專利中複數結

2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等構件之技術特徵,二者技術內

3容實質上並不相同且有重大差異,不構成均等侵權。

4原告表1-1至1-5之均等比較基礎,完全係基於其專利侵權

5分析報告書(原證7)第15頁之示意圖,惟該示意圖完全

6是原告本於臆測的自繪圖式,且錯誤百出,只是為遂行其均

7等比較而意圖誤導法院,實際上系爭產品1的治具底板與治

8具蓋框表面周邊均為平面(乙被證5),並不具有該示意圖

9上之凸部及凹部,故表1-1、1-2之比對結果不可採;又系

10爭產品1之扣夾的凹槽形狀不等同於系爭專利之鎖孔,縱認

11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結合柱鎖板,惟系爭產品1係於底板外

12部設置多個扣夾,並樞轉該扣夾而將治具底板與治具蓋框予

13以夾合,但系爭專利的結合柱鎖板係設在治具底板內部,經

14由橫向移動鎖板使其上之鎖孔夾住鎖孔中的結合柱,而將治

15具底板與治具蓋框夾合,二者之執行功能完全不同,故表1-

163、1-4之比對結果不可採;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明確限定

17導電框的設置位置及其與結合柱之電性連接關係,但表1-5

18刻意省略結合柱與導電框的電性連接關係,只著重系爭產品

191具有導電片的論述,不但與表1-2的內容互為矛盾,其比

20對結果亦存在瑕疵,應不可採。

21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文義及均等範

22圍:

23系爭產品2僅是一治具蓋框,不具有治具底板、複數結合孔、

24複數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等技術特徵(如乙被證2第21至30

25頁所載),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文義範圍;系

26爭產品2欠缺複數個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等構件,並

27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不適用均等論。

111乙被證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不具

2進步性部分,如民事答辯二狀所載。

3四、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7頁):

4原告係公告第I554654號「電鍍製程之電路板治具」發明專利

5(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其專利期間自105年10月21日

6起至124年5月5日止。

7被告恆勁公司有使用「壓框」、「快扣框」之產品,其中「快

8扣框」係向被告晟智公司購買。

9五、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37至38頁):

10專利侵權部分:

11原證4照片2至4之產品(即系爭產品1)是否落入系爭專

12利請求項1、7、13之專利權範圍?

13原證4照片5、6之產品(即系爭產品2)是否落入系爭專

14利請求項1、7、13之專利權範圍?

15專利有效性部分:

16被告恆勁公司提出之甲被證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

17專利請求項1、7、13不具進步性?

18被告智晟公司提出之乙被證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

19專利請求項1、7、13不具進步性?

20如果被告恆勁公司、智晟公司有構成侵權,是否有侵權之故意

21或過失?其等法定代理人○○○、○○○是否須負連帶責任?

22六、得心證之理由

23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24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為一電路板治具,

25適用於在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包含一治具底板、與一治具

26蓋框;該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其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有

27複數個結合孔;該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在其一表面周圍

121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

2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

3一電路板;該治具底板更包含一設置有鎖孔之結合柱鎖板,

4可將該結合柱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分離;該治具

5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其上設有複數導電針,以作為電鍍時

6導電之用,該導電框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連結;與一方型

7阻隔圈,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本院卷第1

82頁)。

9系爭專利主要圖式:第一、二圖為電路板治具第一實施例之

10示意圖、剖面圖,第三、四圖為電路板治具第二實施例之示

11意圖、剖面圖、第五圖為電路板治具第三實施例之示意圖(

12如附圖1所示)。

1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1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8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7

15及13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系爭

16專利請求項1、7及13的申請專利範圍均詳卷載(本院卷

17第21頁背面至第24頁)。

18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19原證4所載之照片2至6為原告派員至被告恆勁公司維修銅電

20鍍槽設備時發現之PCB電鍍治具,其中照片2至4為系爭產

21品1的全貌及不同視角圖(系爭產品1之照片及元件名稱參證

22物袋附圖2、原證4、7之照片及本院106年度民聲字第4號

23卷─下稱保全證據卷;本判決相關系爭產品1、2照片業經核

24發秘密保持命令,是本判決附圖2不併附於判決書,另以附件

25存放證物袋,本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閱覽該附件)、照片

265至6為系爭產品2的全貌及局部放大圖(系爭產品2之照片

27及元件名稱參證物袋附圖3、原證4、7之照片及保全證據卷

131,是本判決附圖3亦不併附於判決書,另以附件存放證物袋,

2本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閱覽該附件)。

3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專利權範圍:

4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

5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如下:1A「一種電路

6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包含:」;1B「一

7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

8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有複數個結合孔」;1C「以及

9一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

10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

11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

12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1

13D「其中,該治具底板更包含一結合柱鎖板,設置於該治具

14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

15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

16合孔」;1E「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

17分別通過,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

18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1F「以及該治

19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

20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

21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

22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

23導電之用」;1G「該阻隔圈,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

24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

25。

26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技術特徵比對分析:

27要件1A部分:系爭產品1係為一可用於夾持一電路板

141之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

2「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所文

3義讀取。

4要件1B、1D、1E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底板,為一

5片狀平板,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不具有結合

6孔、結合柱鎖板,而以ㄇ型扣夾夾持結合治具底板與治

7具蓋框,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故系

8爭產品1當然亦不具有設置於結合柱鎖板上用以對應複

9數個結合孔之複數個鎖孔,是系爭產品1不為系爭專利

10請求項1要件1B「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有

11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

12有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D「該治具底板更包含一結

13合柱鎖板,設置於該治具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切

14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

15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E「

16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

17,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

18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所文義讀取。

19要件1C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20,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不具有結合柱,而係

21以ㄇ型扣夾與治具底板夾持結合,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

22卷之照片附卷可稽,是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

231要件1C「一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

24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

25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

26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

27,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所文義讀取。

151要件1F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2阻隔圈,其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3外側鄰接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

4之照片附卷可稽,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系爭產

5品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外部,並非設置於該治

6具蓋框內部,且導電框並未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

7故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該治具

8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

9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

10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

11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

12,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所文義讀取。

13要件1G部分:系爭產品1於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相鄰

14之第二表面之內、外側皆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

15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

16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有

17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符合系爭專利請

18求項1要件1G「該阻隔圈,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

19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

20滲透」之文義讀取。

21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

22B至1F之文義讀取,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

23義範圍。

24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25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均等侵權,應於判斷不符

26合文義讀取之後,針對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請求

27項的不相同之各個技術特徵,逐一判斷其是否為均等之

161技術特徵。若被控侵權對象欠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一

2個以上之技術特徵,或有一個以上對應之技術特徵不相

3同且不均等,即不符合全要件原則,應判斷不適用均等

4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

5經比對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要件,其技

6術內容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要件1B至1F之文義所讀取

7,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8之文義範圍,業如前述;系爭產品1係以複數個ㄇ型扣

9夾夾持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而系

10爭專利請求項1係以複數個結合孔設置於治具底板一表

11面之周圍,與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相對應結合,並

12於治具底板處設置有鎖孔之結合柱鎖板,將該結合柱鎖

13住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可知系爭產品1以ㄇ型扣夾之

14夾持方式與系爭專利以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之

15結合鎖住方式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原告之原證

167雖稱系爭產品1的凸部進入凹部鎖住固定即相當於系

17爭專利請求項1之治具蓋框之複數個結合柱分別對應插

18入該治具底板複數個結合孔云云,惟查,上開該所謂凸

19部與治具蓋框位於同一水平,並不具有一長度,而凹部

20與治具底板位於同一水平,亦不具有一深度,故系爭產

21品1上凹部及凸緣之間,僅係相互抵靠,非如原告所稱

22由凸部進入凹部鎖住固定,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結合

23柱分別對應插入結合孔不同;再者,系爭產品1的凹部

24及凸部僅為單一部件分別成形於蓋框及底板之表面周緣

25,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具有分別設置的複數個結合柱

26及複數個結合孔,其技術手段並不相同,併予敘明。

27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171外側鄰接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

2柱,而觀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

3框內部,複數個導電針設置在導電框上,且導電框與複

4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二者相較,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

5、片狀導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之導電框、

6導電針、結合柱之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

7論。

8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

91F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10項1之均等範圍。

11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專利權範圍:

12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如下:7A「一種電

13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包含:」;7B「一

14治具底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寬的第一表面與一較窄

15的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有複數個結合孔」

16;7C「以及一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

17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

18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

19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

20路板」;7D「其中,該治具底框更包含一結合柱鎖框,設

21置於該治具底框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

22,該結合柱鎖框設置有複數個鎖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框

23的複數個結合孔」;7E「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

24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移動該結合柱鎖框後,該鎖孔則將該

25結合柱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7F「

26該治具底框更包含複數個導電針與一阻隔圈,該複數個導電

27針與該結合柱鎖框電性相連,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

181一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孔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

2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7G「該阻隔圈係設置於

3該第一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任何化學

4液劑的滲透」;7H「以及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與一

5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

6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

7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

8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7I「該阻隔圈

9係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

10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

11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各技術特徵比對分析:

12要件7A部分:系爭產品1係為一可用於夾持一電路板

13之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A

14「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所文

15義讀取。

16要件7B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

17,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該治具底板並非框形

18物件且其周圍不具有結合孔,而係以ㄇ型扣夾夾持結合

19治具底板與治具蓋框,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

20卷可稽,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係一框形物件在較寬之

21第一表面周圍設置複數個結合孔迥異,是系爭產品1未

2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B「一治具底框,為一框型

23物件,具有一較寬的第一表面與一較窄的第二表面,在

24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有複數個結合孔」所文義讀取

25。

26要件7C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27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其周圍並未對應設置數

191個結合柱,而係以ㄇ型扣夾夾持結合治具底板與治具蓋

2框,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是系爭產

3品1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C「一治具蓋框,為

4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

5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

6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

7該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之

8文義讀取。

9要件7D至7G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底板為一片狀

10平板,不具有結合柱鎖框,亦不具有設置於結合柱鎖框

11上複數個鎖孔;另其亦不具有複數個導電針與一阻隔圈

12,自無複數個導電針與結合柱鎖框電性相連,俱如前述

13,是系爭產品1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D「該治

14具底框更包含一結合柱鎖框,設置於該治具底框之內部

15,可定向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框設

16置有複數個鎖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

17孔」、要件7E「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

18個結合柱分別通過,移動該結合柱鎖框後,該鎖孔則將

19該結合柱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

20、要件7F「該治具底框更包含複數個導電針與一阻隔

21圈,該複數個導電針與該結合柱鎖框電性相連,該複數

22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一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孔的

23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

24用」、要件7G「該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一表面且位於

25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任何化學液劑的滲透」

26所文義讀取。

27要件7H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201阻隔圈,其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並非設置於

2該治具蓋框內部,且在導電框外側鄰接有複數個片狀導

3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相較,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

4係設置於治具蓋框外部,並非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

5且其導電框並無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是系爭產品

61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H「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

7導電框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

8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

9,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

10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

11時導電之用」所文義讀取。

12要件7I部分:系爭產品1於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相鄰

13之第二表面之內、外側皆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

14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

15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符

16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I「該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二

17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

18化學液劑的滲透」之文義讀取。

19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

20B至7H之文義讀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

21範圍。

22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

23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B至7E具有藉由結合孔、結

24合柱及結合柱鎖板協同運作,而使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框

25夾持固定一電路板功能之關係,爰將要件7B至7E之均

26等併同論究。承前所述,系爭產品1係以複數個ㄇ型扣

27夾夾持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而系

211爭專利請求項7係以複數個結合孔設置於治具底框一表

2面之周圍,與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相對應結合,且

3於治具底框處設置有鎖孔之結合柱鎖板,可將該結合柱

4鎖住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二者相較,系爭產品1以ㄇ

5型扣夾夾持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以結合孔、結合柱

6及結合柱鎖板之結合鎖住方式實質不相同,且系爭產品

71之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結構僅能對電路板之單面進行

8電鍍,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框結構

9能對電路板之雙面進行電鍍之結果實質不相同,不適用

10均等論。

11系爭產品1之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不具有複數個導

12電針、一阻隔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F、7G之

13治具底框的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14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15外側鄰接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柱

16,而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

17部,並在導電框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且導電框與複數

18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承上,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片

19狀導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H之導電框、導電

20針、結合柱的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21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B至

227H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23項7之均等範圍。

24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專利權範圍:

25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如下:13A「一種

26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兩電路板,包含:」;13B

27「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

221面,在其第一表面及第二表面之周圍處分別設置有複數個結

2合孔」;13C「以及兩治具蓋框,該兩治具蓋框可分別結合

3於該治具底板的第一表面與第二表面,分別夾持一電路板;

4該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

5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

6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

7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13D

8「其中,該治具底板更包含兩片結合柱鎖板,分別設置於該

9治具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分別橫切過設置於該第一表面

10與第二表面的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

11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13E「該複

12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移動該

13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

14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13F「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

15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

16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

17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

18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13G「該

19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

20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

21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文義範圍:

22要件13A部分:系爭產品1係為一可用以夾持電路板之

23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由原告所提系爭產品1照片及保

24全證據卷之照片雖無法判斷其能否於製程中夾持「兩電

25路板」,惟被告等均自認此部分合於文義讀取(本院卷

26第83頁背面、第159頁),是認系爭產品1符合系

27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A「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

231製程中夾持兩電路板」之文義讀取。

2要件13B、13D、13E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底板為

3一片狀平板,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不具有

4結合孔、結合柱鎖板,當然亦不具有設置於結合柱鎖板

5上的複數個鎖孔,是系爭產品1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

613要件13B「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有一第

7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及第二表面之周圍

8處分別設置有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3D「該治具底板

9更包含兩片結合柱鎖板,分別設置於該治具底板之內部

10,可定向移動分別橫切過設置於該第一表面與第二表面

11的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分

12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3E「該

13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

14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避免

15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之文義讀取。

16要件13C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17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治具蓋框第二表面周圍

18並未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且僅有單一治具蓋框,不具

19有另一治具蓋框,是系爭產品1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

2013要件13C「兩治具蓋框,該兩治具蓋框可分別結合

21於該治具底板的第一表面與第二表面,分別夾持一電路

22板;該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

23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

24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

25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

26固定一電路板」之文義讀取。

27要件13F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241阻隔圈,其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外

2側鄰接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

3,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外部,並非設

4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其導電框並無與複數個結合柱

5電性相連,是系爭產品1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

63F「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與一阻隔圈,該導電

7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

8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

9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

10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所文義讀取。

11要件13G部分:系爭產品1於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相鄰

12之第二表面之內、外側皆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

13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

14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是

15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G「該阻隔圈

16係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

17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所文義讀取。

18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

1913B至13F之文義讀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

20文義範圍。

21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均等範圍:

22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B至13E具有藉由結合孔、

23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協同運作,而使治具蓋框及治具底

24板夾持固定一電路板功能之關係,爰將要件13B至13E

25之均等併同論究。承前所述,系爭產品1係以複數個ㄇ

26型扣夾夾持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

27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以複數個結合孔設置於治具底

251板第一、二表面之周圍,與兩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

2相對應結合,且於治具底板處設置有鎖孔之結合柱鎖板

3,可將該結合柱鎖住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二者相較,

4系爭產品1以ㄇ型扣夾之夾持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53以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之結合鎖住方式實質

6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7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8外側鄰接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

9柱,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

10框內部,複數個導電針設置在導電框上,且導電框與複

11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故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片狀導

12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F之導電框、導電針

13、結合柱之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14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B

15至13F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

16求項13之均等範圍。

17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專利權範圍:

18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

19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20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已見前述,茲不

21復贅。

22要件1A部分:系爭產品2係為一可適用於夾持電路板

23之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

24「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所文

25義讀取。

26要件1B、1D、1E部分:系爭產品2只有治具蓋框,並

27無治具底板,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

261系爭產品2既無治具底板,當無於其上設置之複數個結

2合孔、結合柱鎖板及鎖孔,是系爭產品2並不為系爭專

3利請求項1要件1B「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

4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

5置有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D「該治具底板更包含一

6結合柱鎖板,設置於該治具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

7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

8,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E

9「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

10過,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

11,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之文義讀取。

12要件1C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13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在其周圍不具有複數個

14結合柱,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且系

15爭產品2並無治具底板及其周圍設置之結合孔,誠如前

16述,當然不會有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

17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之技術特徵,是系爭產品

182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一治具蓋框,為一框

19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

20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

21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

22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所文義

23讀取。

24要件1F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25阻隔圈,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上方

26設置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

27片附卷可稽,因該導電框並非設置於該治具蓋框的內部

271,亦無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是系爭產品2不為系

2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

3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

4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

5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

6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

7之用」所文義讀取。

8要件1G部分:系爭產品2於治具蓋框之導電框兩側皆

9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

10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

11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是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

12求項1要件1G「該阻隔圈,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

13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

14滲透」所文義讀取。

15基上,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

161F之文義讀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17。

18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19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1E具有藉由結合孔、結

20合柱及結合柱鎖板協同運作而使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夾

21持固定一電路板功能之關係,爰將要件1B至1E之均等

22併同論究。承前所述,系爭產品2欠缺治具底板,僅以

23系爭產品2無法達成夾持固定電路板之功能,與系爭專

24利請求項1要件1B至1E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25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26上復設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且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

27柱,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

281該治具蓋框內部,複數個導電針設置在導電框上,且導

2電框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故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

3、片狀導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之導電框、

4導電針、結合柱之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

5論。

6基上所述,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

71F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8項1之均等範圍。

9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專利權範圍:

10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已見前述,茲不

11復贅。

12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

13要件7A部分:系爭產品2係為一可適用於夾持電路板

14之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A

15「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所文

16義讀取。

17要件7B、7D至7G部分:系爭產品2並無治具底框,

18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系爭產品2既

19無治具底框,當亦無其上設置之複數個結合孔、結合柱

20鎖板及鎖孔,是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

21件7B「一治具底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寬的第

22一表面與一較窄的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

23置有複數個結合孔」、要件7D「該治具底框更包含一

24結合柱鎖框,設置於該治具底框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

25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框設置有複數個鎖孔

26,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孔」、要件7E

27「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

291過,移動該結合柱鎖框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

2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要件7F「該

3治具底框更包含複數個導電針與一阻隔圈,該複數個導

4電針與該結合柱鎖框電性相連,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

5於該第一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孔的內側,與被夾持

6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要件7G

7「該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一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

8的內側,以阻隔任何化學液劑的滲透」之文義讀取。

9要件7C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10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在其周圍不具有複數個

11結合柱,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且系

12爭產品2並無治具底框及其周圍設置之結合孔,誠如前

13述,當然不會有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

14入該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孔之技術特徵,是系爭產品

15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C「一治具蓋框,為一

16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

17,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

18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

19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之文

20義讀取。

21要件7H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22阻隔圈,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上方

23設置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

24片附卷可稽,因該導電框並非設置於該治具蓋框的內部

25,亦無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是系爭產品2不為系

26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H「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

27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

301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

2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

3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

4之用」之文義讀取。

5要件7I部分:系爭產品2於治具蓋框之導電框兩側皆

6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

7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

8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是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

9求項7要件7I「該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

10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

11透」之文義讀取。

12承上所述,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

13B至7H之文義讀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

14範圍。

15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

16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B至7G具有藉由結合孔、結

17合柱及結合柱鎖板協同運作而使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框夾

18持固定一電路板功能之關係,爰將要件7B至7G之均

19等併同論究。承前所述,系爭產品2欠缺治具底框,僅

20以系爭產品2無法達成夾持固定電路板之功能,與系爭

21專利請求項7要件7B至7G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

22論。

23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復在導電

24框上設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柱

25,而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

26部,複數個導電針設置在導電框上,且導電框與複數個

27結合柱電性相連,故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片狀導電點

31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H之導電框、導電針、結合

2柱之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3基上所述,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B至

47H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5項7之均等範圍。

6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專利權範圍:

7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已見前述,茲不

8復贅。

9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文義範圍:

10要件13A部分:系爭產品2係為一可用以夾持電路板之

11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由原告所提系爭產品2照片及保

12全證據卷之照片雖無法判斷其能否於製程中夾持「兩電

13路板」,惟被告恆勁公司自認此部分合於文義讀取(本

14院卷第88頁),被告晟智公司則否認製造系爭產品

152,是尚難遽認系爭產品2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

1613A「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兩電路板」

17之文義讀取。

18要件13B、13D、13E部分:系爭產品2只有治具蓋框

19,並無治具底板,亦無於治具底板上設置複數個結合孔

20、結合柱鎖板及鎖孔,已見前述,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

21項13要件13B「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有一

22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及第二表面之周

23圍處分別設置有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3D「該治具底

24板更包含兩片結合柱鎖板,分別設置於該治具底板之內

25部,可定向移動分別橫切過設置於該第一表面與第二表

26面的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

27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3E「

321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

2,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避

3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之文義讀取。

4要件13C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5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在其周圍不具有複數個

6結合柱,且系爭產品2無治具底板及其周圍設置之結合

7孔,當然不會有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

8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之技術特徵,誠如前述,

9是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C「兩

10治具蓋框,該兩治具蓋框可分別結合於該治具底板的第

11一表面與第二表面,分別夾持一電路板;該治具蓋框為

12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

13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

14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

15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之

16文義讀取。

17要件13F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18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非設置於治具

19蓋框之內部,在導電框上方設置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

20但導電框未無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俱如前述,是

21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F「該治

22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

23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

24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

25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

26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之文義讀取。

27要件13G部分:系爭產品2於治具蓋框之導電框兩側皆

331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

2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

3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是系爭產品2符合系爭專利

4請求項13要件13G「該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

5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

6劑的滲透」之文義讀取。

7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A至13F

8之文義讀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文義範圍。

9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均等範圍:

10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A至13E具有藉由結合孔、

11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協同運作而使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

12夾持固定兩電路板功能之關係,爰將要件13A至13E

13之均等併同論究。承前所述,系爭產品2欠缺治具底板

14,僅以系爭產品2無法達成夾持固定兩電路板之功能,

15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A至13E實質不相同,不

16適用均等論。

17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18上設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柱,

19而系爭專利請項13之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

20,複數個導電針設置在導電框上,且導電框與複數個結

21合柱電性相連,故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片狀導電點與

22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F之導電框、導電針、結合

23柱之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24基上所述,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A

25至13F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

26求項13之均等範圍。

27七、綜上,系爭產品1、2均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

341專利權範圍,不構成侵害系爭專利權,原告請求被告恆勁公

2司、○○○或晟智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本

3息,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4、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使用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

5或其他一切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即無理由,不應准許。原

6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7。

8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9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10,附此敘明。

11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12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13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1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5法官杜惠錦

1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7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18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19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20書記官林佳蘋

21

35

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圖式):

3

4

5

36信股

1

37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6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