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7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 3原告台灣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洪俊雄 7訴訟代理人徐偉律師 8尤彰澤律師 9被告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11兼法定代理人胡竹青 12共同 13訴訟代理人謝智硯律師 14王仲軒律師 15胡書慈 16 17被告晟智有限公司 18兼法定代理人高真燦 19共同 20訴訟代理人王尊民律師 21卞宏邦 22 23江日舜 24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2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26主文 27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11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事實及理由 3壹、程序方面 4原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 5整,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6之利息」(本院卷第4頁),嗣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27 7日具狀更正為「被告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勁公司) 8、○○○或晟智有限公司(下稱晟智公司)、○○○應連帶給 9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整,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10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以上金額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11,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本院卷第4 121頁背面),核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依民事 13訴訟法第256條規定,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 14貳、實體部分: 15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恆勁公司、○○○或晟智公司、16○○○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整,及自起訴 17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以 18上金額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 19除給付責任。被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製造、 20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使用於「Oliv21ineFABxTPlatingEquipment銅電鍍槽設備」之「PCB電鍍治 22具」產品,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原告之中華民國第I554654 23號「電鍍製程之電路板治具」發明專利之行為。訴訟費用 24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 25原告係公告第I554654號「電鍍製程之電路板治具」發明專利 26(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5年10月21日 27起至124年5月5日止,有專利證書、專利公報可稽(原證1 21、2)。被告恆勁公司前於104年1月間向原告購買OlivineF 2ABxTPlatingEquipment銅電鍍槽設備2台,簽有設備買賣合 3約(原證3),嗣原告於同年7月間交貨予恆勁公司,所交付 4之設備中分別含有系爭專利產品即「PCB電鍍治具」,係屬 5耗材,使用一段時間後即需更換。其後,被告恆勁公司推薦由 6被告晟智公司製造上開設備之「PCB電鍍治具」,惟因被告 7晟智公司拒絕簽署保密協議,故原告未委託被告晟智公司為「 8PCB電鍍治具」之代工製造廠商。 9詎原告派員至被告恆勁公司進行例行維修服務時,發現被告恆 10勁公司之銅電鍍槽設備中有部分「PCB電鍍治具」已經更換 11,另有兩套非購自原告之銅電鍍槽設備,亦使用相同的「PCB 12電鍍治具」,然被告恆勁公司從未向原告購買「PCB電鍍治 13具」,據悉應係被告恆勁公司委託被告晟智公司仿製並交付予14恆勁公司使用,經原告委由長江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作成侵權15分析報告(原證4、7),其中原證4照片2至4之產品(下 16稱系爭產品1)及原證4照片5、6之產品(下稱系爭產品2 17)均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範圍內,已侵害系爭專 18利權,乃於105年11月8日寄發律師函予被告晟智公司(原 19證5),然被告晟智公司未予理會,仍持續製造系爭產品1、2 20予被告恆勁公司使用,是被告恆勁公司、晟智公司顯係故意侵21害系爭專利權,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2、3項、第97條、 22民法第185條、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 23如訴之聲明所示。 24系爭產品1有部分技術特徵未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 25讀取,但實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 26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 27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 31有複數個結合孔」、1C「一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 2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 3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 4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 5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1D「一結合柱鎖板,設置於該治 6具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 7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 8結合孔」、1E「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 9柱分別通過,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 10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1F「一導電 11框,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 12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 13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 14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等技術特徵中,其複 15數個結合孔、複數個結合柱、結合柱鎖板、鎖孔、導電針等 16元件之文義無法為系爭產品1所讀取(如本院卷第100頁 17之比對表所示)。 18未符合文義讀取部分僅屬於文字形式記載與元件形狀上的差 19異,符合全要件原則,適用均等論後兩者實質相同: 20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複數個結合孔」元件,其 21手段係於治具底板之第一表面周圍處設置複數個結合孔, 22並沒有限制為圓孔、方孔、槽孔、凹槽、溝槽等,可視為 23任何具有一深度之結構的上位概念,其功能係用以配合設 24在治具蓋框的結合柱插入,而能達成當治具蓋框的結合柱 25插入治具底板的結合孔後,使治具蓋框蓋合於治具底板以 26固定電路板之結果;而系爭產品1於治具底板之第一表面 27周圍處設置的複數個凹部具有一深度,亦用以配合設在治 41具蓋框的凸部插入,可達成當治具蓋框1的凸部插入治具 2底板的凹部後,使治具蓋框1蓋合於治具底板以固定電路 3板之結果,故兩者之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如表1- 41所示)。 5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複數個結合柱」元件,其 6手段係於治具蓋框之第二表面周圍設置複數個結合柱,並 7沒有限制為圓柱、方柱等,可視為任何具有一長度之結構 8的上位概念,其功能係用以配合插入設在治具底板的結合 9孔,而能達成當治具蓋框的結合柱插入治具底板的結合孔 10後,使治具蓋框蓋合於治具底板以固定電路板之結果;而 11系爭產品1於治具蓋框1之第二表面周圍處設置的複數個 12凸部具有一長度,亦用以配合插入設在治具底板的凹部, 13可達成當治具蓋框1的凸部插入治具底板的凹部後,使治 14具蓋框1蓋合於治具底板以固定電路板之結果,故兩者之 15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如表1-2所示)。 16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之「結合柱鎖板及鎖孔」元件 17,設於治具底板的結合柱鎖板並沒有限制如何移動橫切過 18結合孔,其移動可視為平移、旋轉、垂直移動等任何移動 19的上位概念,又設於結合柱鎖板的鎖孔沒有限制其形狀, 20可視為任何對應於治具底板之結合孔的上位概念,其功能 21係將結合柱鎖板移動以利用鎖孔將結合柱和結合孔固定, 22並且可以解除結合柱與結合孔之間的固定,而能達成當結 23合柱鎖板將彼此蓋合的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固定後,可避 24免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且在解除結合柱鎖板對 25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的固定後,可使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 26彼此脫離之結果;而系爭產品1之ㄈ形鎖板係以樞轉方式 27設於治具底板,因而可以旋轉方式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凹 51部,該ㄈ形鎖板設置的凹槽係對應於治具底板的凹部,其 2功能在於當治具蓋框1蓋合於治具底板上,並且凸部插入 3凹部後,將ㄈ形鎖板旋轉移動以利用凹槽將凸部和凹部固 4定,且可解除結合柱與結合孔之間的固定,同樣可達成當 5ㄈ形鎖板將彼此蓋合的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固定後,避 6免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且在解除ㄈ形鎖板對 7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的固定後,使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 8板彼此脫離之結果,故兩者之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 9(如表1-3所示)。 10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之手段為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 11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 12,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 13出而分離,其功能係控制結合柱與結合孔彼此固定或可彼 14此分離,而能達成當結合柱鎖板將彼此蓋合的治具蓋框與 15治具底板固定後,可避免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 16且在解除結合柱鎖板對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的固定後,可 17使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之結果;而系爭產品1之 18ㄈ形鎖板的凹槽亦可容治具蓋框1的複數個凸部通過,並 19且在移動ㄈ形鎖板後,該凹槽將該凸部鎖住,避免該凸部 20自該凹部拔出而分離,其功能亦係在於控制凸部與凹部彼 21此固定或可彼此分離,同樣可達成當ㄈ形鎖板將彼此蓋合 22的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固定後,避免治具蓋框1與治具 23底板彼此脫離,且在解除ㄈ形鎖板對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 24板的固定後,使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之結果, 25故兩者之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如表1-4所示)。 26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之「導電針」元件,並沒有限 27制為尖狀,應為包含柱狀、片狀等形狀的上位概念,且該 61導電針係設於導電框,突出於治具蓋框之第二表面而位於 2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其功能係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 3觸,而能達成使電路板在電鍍過程可以導電之結果;而系 4爭產品1之複數導電片係設於導電框,突出於治具蓋框1 5的第二表面,並位於該複數個凸部的內側,亦用與被夾持 6的該電路板接觸,可達成使電路板在電鍍過程可以導電之 7結果,故兩者之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如表1-5所 8示)。 9系爭產品2有部分技術特徵未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 10讀取,但實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 11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系爭產品2之比對情形,與前述系爭產品 121相同(如本院卷第102頁至背面之比對表所示),部分未 13符合文義讀取之技術特徵,其手段、功能及結果與系爭專利請14求項1亦均實質相同(如表2-1至2-5所示),故系爭產品2 15實質上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 16乙被證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不 17具進步性部分,如民事準備二狀所載。 18二、被告恆勁公司、○○○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19費用由原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並辯稱: 20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文義及均等範 21圍: 22系爭產品1係為一底板搭配兩側之第一蓋框與第二蓋框的電 23鍍治具結構,被電鍍之電路板係分別置放於底板與第一、第 24二蓋框之間,而底板與第一、第二蓋框係透過外部周緣之多 25個ㄇ形扣加以鎖固,再進行後續電鍍製程(如甲被證2照片 261至6、保全卷第87、88、100至107頁所示),並未為系 27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1F、請求項7要件7B至7I、請 71求項13要件13B至13F之文義所讀取(詳如甲被證2比對 2表所示),故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 3之文義範圍。 4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均等範圍: 5原證7第14頁所稱系爭產品1的凸部、凹部與事實有所 6偏差,實際上該所謂凸部與治具蓋框位於同一水平並不具 7有一長度,而凹部與治具底板位於同一水平並不具有一深 8度,故系爭產品1上環凹槽及環凸緣之間的配合,係僅為 9相互抵靠,非如原告所稱由凸進入凹部鎖住固定,與系爭 10專利請求項1的結合柱123插入結合孔113大不相同,且 11系爭產品1的環凹槽及環凸緣為單一部件分別成形於蓋框 12及底板之表面周緣,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具有分別設置 13的複數個結合柱123及複數個結合孔113,其技術手段並 14不相同。 15系爭產品1之複數個ㄇ形扣樞設於治具外側,而系爭專利 16請求項1之結合柱鎖板114係限定設置於治具底板110之 17內部,無論是設置的位置或結構型態、元件數量均不相同 18,且系爭產品1係藉由多個ㄇ形扣由外部將底板與蓋框扣 19合,該扣合效果僅透過ㄇ形扣即可達成,非如原告所述需 20要搭配環凹槽及環凸緣方能達成,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必 21須透過結合柱123貫穿結合孔113及鎖孔115,才能使結 22合柱鎖板114在橫向移動後能將結合柱123鎖住,進而達 23成將治具蓋框120固定於治具底板110的功效,該結合柱 24123及結合孔113均為不可或缺的構件,其技術手段並不 25相同。 26綜上,系爭產品1之環凹部、環凸緣及ㄇ形扣與系爭專利 27請求項1之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之技術手段、功 81能及結果均不相同,故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21、7、13之均等範圍。 3原告對於系爭產品2之認定顯與事實有誤,實質上對於系爭 4產品2侵害系爭專利未提出任何證據: 5系爭產品2係為一底板搭配蓋框的電鍍治具結構,被電鍍之 6電路板係置放於底板與蓋框之間,而底板與蓋框係透過螺絲 7鎖固於周圍預設的多個螺絲孔後加以固定,再進行後續電鍍 8製程(如甲被證3照片7至9、保全卷第89至99頁所示) 9,並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1F、請求項7要件7 10B至7I、請求項13要件13B至13F之文義所讀取(詳如甲 11被證3比對表所示),故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21、7、13之文義範圍。 13系爭產品2未見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結合孔、結合柱 14、結合柱鎖板及其鎖孔之技術手段,而係利用螺釘配合螺絲 15孔來鎖固蓋框與底板,與系爭專利採用內部結合柱鎖板移動 16後使鎖孔將結合柱鎖住的手段、功能及結果均不相同,故系 17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均等範圍。 18系爭產品2係以螺絲鎖固的方式將蓋框與底板相互固定,而 19非以ㄈ形鎖板加以鎖固,並不具有ㄈ形鎖板、冶具底版,與 20系爭產品1為獨立的兩個不同產品,然原告將系爭產品2稱 21為「治具蓋框2」,並擅將治具底板、ㄈ形鎖板等結構描述 22記載於系爭產品2的技術特徵中(原證7第13、25至29頁 23),實係誤認系爭產品1、2之內容為一致,造成其分析結 24果完全相同,顯與事實有違,原證7之分析報告實際上未就 25系爭產品2是否侵害系爭專利做出分析結果,故原告就其主 26張系爭產品2侵害系爭專利權部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 27原告之主張違反禁反言原則,應不足採: 91系爭專利之申復理由書第1頁最末段及第2頁首段中明確提到 2:「…所以,引證1所揭露的夾鉗部係採用由外部包覆的方式 3來進行夾鉗…所以本案所揭露的治具採用結合板與結合柱的結 4合設計,係透過結合柱穿透結合板上結合孔的方式,然後再由 5推動結合板以卡住結合柱,完成結合固鎖的目的。此種結合方 6式允許所夾持的被鍍物厚度有所變化,可應用於電路板電鍍製 7程厚度變化的需求,與引證案1的夾鉗部截然不同」(甲被證 81),既原告於系爭專利之申請過程中,已明確指出由外部包 9覆的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透過結合柱穿透結合板上結合 10孔的方式,然後再由推動結合板以卡住結合柱,完成結合固鎖11目的」之技術特徵截然不同,則於侵權比對時,即不應再擴張12其保護範圍至已明確放棄之部分,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適用禁 13反言而不得主張系爭產品落入其均等範圍。 14甲被證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不具進 15步性部分,詳如民事答辯狀、民事答辯二狀所載。 16三、被告晟智公司、○○○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17費用由原告負擔。如獲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於 18假執行。並辯稱: 19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文義及均等範 20圍: 21系爭產品1不具有複數結合孔、複數結合柱及複數結合孔對 22應插入之結合關係、結合柱鎖板及鎖孔以完成鎖固結合、複 23數結合柱與導電框電性相連導電針等技術特徵(如乙被證1 24第22至30頁所載),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 25文義範圍;系爭產品1欠缺複數個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 26鎖板等構件,並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不適用均等論,況系爭 27產品1採用的扣鎖技術手段是利用設置於治具底板周圍之旋 101轉扣夾緊密夾持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與系爭專利中複數結 2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等構件之技術特徵,二者技術內 3容實質上並不相同且有重大差異,不構成均等侵權。 4原告表1-1至1-5之均等比較基礎,完全係基於其專利侵權 5分析報告書(原證7)第15頁之示意圖,惟該示意圖完全 6是原告本於臆測的自繪圖式,且錯誤百出,只是為遂行其均 7等比較而意圖誤導法院,實際上系爭產品1的治具底板與治 8具蓋框表面周邊均為平面(乙被證5),並不具有該示意圖 9上之凸部及凹部,故表1-1、1-2之比對結果不可採;又系 10爭產品1之扣夾的凹槽形狀不等同於系爭專利之鎖孔,縱認 11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結合柱鎖板,惟系爭產品1係於底板外 12部設置多個扣夾,並樞轉該扣夾而將治具底板與治具蓋框予 13以夾合,但系爭專利的結合柱鎖板係設在治具底板內部,經 14由橫向移動鎖板使其上之鎖孔夾住鎖孔中的結合柱,而將治 15具底板與治具蓋框夾合,二者之執行功能完全不同,故表1- 163、1-4之比對結果不可採;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明確限定 17導電框的設置位置及其與結合柱之電性連接關係,但表1-5 18刻意省略結合柱與導電框的電性連接關係,只著重系爭產品 191具有導電片的論述,不但與表1-2的內容互為矛盾,其比 20對結果亦存在瑕疵,應不可採。 21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文義及均等範 22圍: 23系爭產品2僅是一治具蓋框,不具有治具底板、複數結合孔、 24複數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等技術特徵(如乙被證2第21至30 25頁所載),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文義範圍;系 26爭產品2欠缺複數個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等構件,並 27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不適用均等論。 111乙被證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不具 2進步性部分,如民事答辯二狀所載。 3四、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7頁): 4原告係公告第I554654號「電鍍製程之電路板治具」發明專利 5(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其專利期間自105年10月21日 6起至124年5月5日止。 7被告恆勁公司有使用「壓框」、「快扣框」之產品,其中「快 8扣框」係向被告晟智公司購買。 9五、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37至38頁): 10專利侵權部分: 11原證4照片2至4之產品(即系爭產品1)是否落入系爭專 12利請求項1、7、13之專利權範圍? 13原證4照片5、6之產品(即系爭產品2)是否落入系爭專 14利請求項1、7、13之專利權範圍? 15專利有效性部分: 16被告恆勁公司提出之甲被證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 17專利請求項1、7、13不具進步性? 18被告智晟公司提出之乙被證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 19專利請求項1、7、13不具進步性? 20如果被告恆勁公司、智晟公司有構成侵權,是否有侵權之故意21或過失?其等法定代理人○○○、○○○是否須負連帶責任?22六、得心證之理由 23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24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為一電路板治具, 25適用於在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包含一治具底板、與一治具 26蓋框;該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其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有 27複數個結合孔;該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在其一表面周圍 121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 2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 3一電路板;該治具底板更包含一設置有鎖孔之結合柱鎖板, 4可將該結合柱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分離;該治具 5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其上設有複數導電針,以作為電鍍時 6導電之用,該導電框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連結;與一方型 7阻隔圈,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本院卷第1 82頁)。 9系爭專利主要圖式:第一、二圖為電路板治具第一實施例之 10示意圖、剖面圖,第三、四圖為電路板治具第二實施例之示 11意圖、剖面圖、第五圖為電路板治具第三實施例之示意圖( 12如附圖1所示)。 1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1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8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7 15及13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系爭 16專利請求項1、7及13的申請專利範圍均詳卷載(本院卷 17第21頁背面至第24頁)。 18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19原證4所載之照片2至6為原告派員至被告恆勁公司維修銅電 20鍍槽設備時發現之PCB電鍍治具,其中照片2至4為系爭產 21品1的全貌及不同視角圖(系爭產品1之照片及元件名稱參證 22物袋附圖2、原證4、7之照片及本院106年度民聲字第4號 23卷─下稱保全證據卷;本判決相關系爭產品1、2照片業經核 24發秘密保持命令,是本判決附圖2不併附於判決書,另以附件 25存放證物袋,本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閱覽該附件)、照片265至6為系爭產品2的全貌及局部放大圖(系爭產品2之照片 27及元件名稱參證物袋附圖3、原證4、7之照片及保全證據卷 131,是本判決附圖3亦不併附於判決書,另以附件存放證物袋,2本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閱覽該附件)。 3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專利權範圍: 4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 5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如下:1A「一種電路 6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包含:」;1B「一 7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 8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有複數個結合孔」;1C「以及 9一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 10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 11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 12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1 13D「其中,該治具底板更包含一結合柱鎖板,設置於該治具 14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 15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 16合孔」;1E「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 17分別通過,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 18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1F「以及該治 19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 20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 21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 22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 23導電之用」;1G「該阻隔圈,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 24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 25。 26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技術特徵比對分析: 27要件1A部分:系爭產品1係為一可用於夾持一電路板 141之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 2「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所文 3義讀取。 4要件1B、1D、1E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底板,為一 5片狀平板,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不具有結合 6孔、結合柱鎖板,而以ㄇ型扣夾夾持結合治具底板與治 7具蓋框,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故系 8爭產品1當然亦不具有設置於結合柱鎖板上用以對應複 9數個結合孔之複數個鎖孔,是系爭產品1不為系爭專利 10請求項1要件1B「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有 11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 12有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D「該治具底板更包含一結 13合柱鎖板,設置於該治具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切 14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 15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E「 16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 17,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 18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所文義讀取。 19要件1C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20,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不具有結合柱,而係 21以ㄇ型扣夾與治具底板夾持結合,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 22卷之照片附卷可稽,是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 231要件1C「一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 24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 25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 26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 27,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所文義讀取。 151要件1F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2阻隔圈,其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3外側鄰接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 4之照片附卷可稽,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系爭產 5品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外部,並非設置於該治 6具蓋框內部,且導電框並未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 7故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該治具 8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 9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 10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 11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 12,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所文義讀取。 13要件1G部分:系爭產品1於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相鄰 14之第二表面之內、外側皆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 15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 16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有 17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符合系爭專利請 18求項1要件1G「該阻隔圈,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 19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 20滲透」之文義讀取。 21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 22B至1F之文義讀取,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 23義範圍。 24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25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均等侵權,應於判斷不符 26合文義讀取之後,針對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請求 27項的不相同之各個技術特徵,逐一判斷其是否為均等之 161技術特徵。若被控侵權對象欠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一 2個以上之技術特徵,或有一個以上對應之技術特徵不相 3同且不均等,即不符合全要件原則,應判斷不適用均等 4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 5經比對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要件,其技 6術內容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要件1B至1F之文義所讀取 7,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8之文義範圍,業如前述;系爭產品1係以複數個ㄇ型扣 9夾夾持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而系 10爭專利請求項1係以複數個結合孔設置於治具底板一表 11面之周圍,與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相對應結合,並 12於治具底板處設置有鎖孔之結合柱鎖板,將該結合柱鎖 13住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可知系爭產品1以ㄇ型扣夾之 14夾持方式與系爭專利以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之 15結合鎖住方式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原告之原證 167雖稱系爭產品1的凸部進入凹部鎖住固定即相當於系 17爭專利請求項1之治具蓋框之複數個結合柱分別對應插 18入該治具底板複數個結合孔云云,惟查,上開該所謂凸 19部與治具蓋框位於同一水平,並不具有一長度,而凹部 20與治具底板位於同一水平,亦不具有一深度,故系爭產 21品1上凹部及凸緣之間,僅係相互抵靠,非如原告所稱 22由凸部進入凹部鎖住固定,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結合 23柱分別對應插入結合孔不同;再者,系爭產品1的凹部 24及凸部僅為單一部件分別成形於蓋框及底板之表面周緣 25,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具有分別設置的複數個結合柱 26及複數個結合孔,其技術手段並不相同,併予敘明。 27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171外側鄰接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 2柱,而觀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 3框內部,複數個導電針設置在導電框上,且導電框與複 4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二者相較,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 5、片狀導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之導電框、 6導電針、結合柱之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 7論。 8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 91F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10項1之均等範圍。 11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專利權範圍: 12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如下:7A「一種電 13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包含:」;7B「一 14治具底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寬的第一表面與一較窄 15的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有複數個結合孔」 16;7C「以及一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 17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 18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 19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 20路板」;7D「其中,該治具底框更包含一結合柱鎖框,設 21置於該治具底框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 22,該結合柱鎖框設置有複數個鎖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框 23的複數個結合孔」;7E「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 24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移動該結合柱鎖框後,該鎖孔則將該 25結合柱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7F「 26該治具底框更包含複數個導電針與一阻隔圈,該複數個導電 27針與該結合柱鎖框電性相連,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 181一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孔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 2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7G「該阻隔圈係設置於 3該第一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任何化學 4液劑的滲透」;7H「以及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與一 5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 6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 7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 8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7I「該阻隔圈 9係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 10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 11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各技術特徵比對分析: 12要件7A部分:系爭產品1係為一可用於夾持一電路板 13之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A 14「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所文 15義讀取。 16要件7B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 17,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該治具底板並非框形 18物件且其周圍不具有結合孔,而係以ㄇ型扣夾夾持結合 19治具底板與治具蓋框,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 20卷可稽,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係一框形物件在較寬之 21第一表面周圍設置複數個結合孔迥異,是系爭產品1未 2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B「一治具底框,為一框型 23物件,具有一較寬的第一表面與一較窄的第二表面,在 24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有複數個結合孔」所文義讀取 25。 26要件7C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27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其周圍並未對應設置數 191個結合柱,而係以ㄇ型扣夾夾持結合治具底板與治具蓋 2框,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是系爭產 3品1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C「一治具蓋框,為 4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 5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 6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 7該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之 8文義讀取。 9要件7D至7G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底板為一片狀 10平板,不具有結合柱鎖框,亦不具有設置於結合柱鎖框 11上複數個鎖孔;另其亦不具有複數個導電針與一阻隔圈 12,自無複數個導電針與結合柱鎖框電性相連,俱如前述 13,是系爭產品1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D「該治 14具底框更包含一結合柱鎖框,設置於該治具底框之內部 15,可定向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框設 16置有複數個鎖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 17孔」、要件7E「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 18個結合柱分別通過,移動該結合柱鎖框後,該鎖孔則將 19該結合柱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 20、要件7F「該治具底框更包含複數個導電針與一阻隔 21圈,該複數個導電針與該結合柱鎖框電性相連,該複數 22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一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孔的 23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 24用」、要件7G「該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一表面且位於 25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任何化學液劑的滲透」 26所文義讀取。 27要件7H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201阻隔圈,其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並非設置於 2該治具蓋框內部,且在導電框外側鄰接有複數個片狀導 3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相較,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 4係設置於治具蓋框外部,並非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 5且其導電框並無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是系爭產品 61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H「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 7導電框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 8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 9,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 10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 11時導電之用」所文義讀取。 12要件7I部分:系爭產品1於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相鄰 13之第二表面之內、外側皆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 14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 15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符 16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I「該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二 17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 18化學液劑的滲透」之文義讀取。 19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 20B至7H之文義讀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 21範圍。 22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 23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B至7E具有藉由結合孔、結 24合柱及結合柱鎖板協同運作,而使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框 25夾持固定一電路板功能之關係,爰將要件7B至7E之均 26等併同論究。承前所述,系爭產品1係以複數個ㄇ型扣 27夾夾持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而系 211爭專利請求項7係以複數個結合孔設置於治具底框一表 2面之周圍,與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相對應結合,且 3於治具底框處設置有鎖孔之結合柱鎖板,可將該結合柱 4鎖住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二者相較,系爭產品1以ㄇ 5型扣夾夾持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以結合孔、結合柱 6及結合柱鎖板之結合鎖住方式實質不相同,且系爭產品 71之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結構僅能對電路板之單面進行 8電鍍,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框結構 9能對電路板之雙面進行電鍍之結果實質不相同,不適用 10均等論。 11系爭產品1之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不具有複數個導 12電針、一阻隔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F、7G之 13治具底框的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14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15外側鄰接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柱 16,而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 17部,並在導電框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且導電框與複數 18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承上,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片 19狀導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H之導電框、導電 20針、結合柱的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21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B至 227H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23項7之均等範圍。 24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專利權範圍: 25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如下:13A「一種 26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兩電路板,包含:」;13B 27「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 221面,在其第一表面及第二表面之周圍處分別設置有複數個結 2合孔」;13C「以及兩治具蓋框,該兩治具蓋框可分別結合 3於該治具底板的第一表面與第二表面,分別夾持一電路板; 4該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 5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 6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 7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13D 8「其中,該治具底板更包含兩片結合柱鎖板,分別設置於該 9治具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分別橫切過設置於該第一表面 10與第二表面的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 11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13E「該複 12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移動該 13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 14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13F「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 15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 16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 17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 18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13G「該 19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 20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 21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文義範圍: 22要件13A部分:系爭產品1係為一可用以夾持電路板之 23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由原告所提系爭產品1照片及保 24全證據卷之照片雖無法判斷其能否於製程中夾持「兩電 25路板」,惟被告等均自認此部分合於文義讀取(本院卷 26第83頁背面、第159頁),是認系爭產品1符合系 27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A「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 231製程中夾持兩電路板」之文義讀取。 2要件13B、13D、13E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底板為 3一片狀平板,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不具有 4結合孔、結合柱鎖板,當然亦不具有設置於結合柱鎖板 5上的複數個鎖孔,是系爭產品1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 613要件13B「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有一第 7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及第二表面之周圍 8處分別設置有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3D「該治具底板 9更包含兩片結合柱鎖板,分別設置於該治具底板之內部 10,可定向移動分別橫切過設置於該第一表面與第二表面 11的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分 12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3E「該 13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 14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避免 15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之文義讀取。 16要件13C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17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治具蓋框第二表面周圍 18並未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且僅有單一治具蓋框,不具 19有另一治具蓋框,是系爭產品1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 2013要件13C「兩治具蓋框,該兩治具蓋框可分別結合 21於該治具底板的第一表面與第二表面,分別夾持一電路 22板;該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 23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 24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 25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 26固定一電路板」之文義讀取。 27要件13F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241阻隔圈,其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外 2側鄰接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 3,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外部,並非設 4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其導電框並無與複數個結合柱 5電性相連,是系爭產品1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 63F「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與一阻隔圈,該導電 7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 8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 9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 10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所文義讀取。 11要件13G部分:系爭產品1於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相鄰 12之第二表面之內、外側皆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 13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 14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是 15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G「該阻隔圈 16係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 17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所文義讀取。 18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 1913B至13F之文義讀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 20文義範圍。 21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均等範圍: 22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B至13E具有藉由結合孔、 23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協同運作,而使治具蓋框及治具底 24板夾持固定一電路板功能之關係,爰將要件13B至13E 25之均等併同論究。承前所述,系爭產品1係以複數個ㄇ 26型扣夾夾持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 27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以複數個結合孔設置於治具底 251板第一、二表面之周圍,與兩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 2相對應結合,且於治具底板處設置有鎖孔之結合柱鎖板 3,可將該結合柱鎖住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二者相較, 4系爭產品1以ㄇ型扣夾之夾持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53以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之結合鎖住方式實質 6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7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8外側鄰接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 9柱,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 10框內部,複數個導電針設置在導電框上,且導電框與複 11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故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片狀導 12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F之導電框、導電針 13、結合柱之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14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B 15至13F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 16求項13之均等範圍。 17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專利權範圍: 18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 19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20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已見前述,茲不 21復贅。 22要件1A部分:系爭產品2係為一可適用於夾持電路板 23之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 24「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所文 25義讀取。 26要件1B、1D、1E部分:系爭產品2只有治具蓋框,並 27無治具底板,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 261系爭產品2既無治具底板,當無於其上設置之複數個結 2合孔、結合柱鎖板及鎖孔,是系爭產品2並不為系爭專 3利請求項1要件1B「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 4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 5置有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D「該治具底板更包含一 6結合柱鎖板,設置於該治具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 7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 8,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E 9「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 10過,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 11,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之文義讀取。 12要件1C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13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在其周圍不具有複數個 14結合柱,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且系 15爭產品2並無治具底板及其周圍設置之結合孔,誠如前 16述,當然不會有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 17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之技術特徵,是系爭產品 182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一治具蓋框,為一框 19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 20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 21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 22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所文義 23讀取。 24要件1F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25阻隔圈,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上方 26設置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 27片附卷可稽,因該導電框並非設置於該治具蓋框的內部 271,亦無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是系爭產品2不為系 2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 3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 4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 5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 6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 7之用」所文義讀取。 8要件1G部分:系爭產品2於治具蓋框之導電框兩側皆 9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 10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 11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是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 12求項1要件1G「該阻隔圈,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 13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 14滲透」所文義讀取。 15基上,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 161F之文義讀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17。 18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19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1E具有藉由結合孔、結 20合柱及結合柱鎖板協同運作而使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夾 21持固定一電路板功能之關係,爰將要件1B至1E之均等 22併同論究。承前所述,系爭產品2欠缺治具底板,僅以 23系爭產品2無法達成夾持固定電路板之功能,與系爭專 24利請求項1要件1B至1E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25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26上復設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且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 27柱,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 281該治具蓋框內部,複數個導電針設置在導電框上,且導 2電框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故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 3、片狀導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之導電框、 4導電針、結合柱之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 5論。 6基上所述,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 71F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8項1之均等範圍。 9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專利權範圍: 10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已見前述,茲不 11復贅。 12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 13要件7A部分:系爭產品2係為一可適用於夾持電路板 14之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A 15「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所文 16義讀取。 17要件7B、7D至7G部分:系爭產品2並無治具底框, 18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系爭產品2既 19無治具底框,當亦無其上設置之複數個結合孔、結合柱 20鎖板及鎖孔,是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 21件7B「一治具底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寬的第 22一表面與一較窄的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 23置有複數個結合孔」、要件7D「該治具底框更包含一 24結合柱鎖框,設置於該治具底框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 25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框設置有複數個鎖孔 26,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孔」、要件7E 27「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 291過,移動該結合柱鎖框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 2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要件7F「該 3治具底框更包含複數個導電針與一阻隔圈,該複數個導 4電針與該結合柱鎖框電性相連,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 5於該第一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孔的內側,與被夾持 6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要件7G 7「該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一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 8的內側,以阻隔任何化學液劑的滲透」之文義讀取。 9要件7C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10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在其周圍不具有複數個 11結合柱,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且系 12爭產品2並無治具底框及其周圍設置之結合孔,誠如前 13述,當然不會有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 14入該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孔之技術特徵,是系爭產品 15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C「一治具蓋框,為一 16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 17,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 18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 19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之文 20義讀取。 21要件7H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22阻隔圈,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上方 23設置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有原證4及保全證據卷之照 24片附卷可稽,因該導電框並非設置於該治具蓋框的內部 25,亦無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是系爭產品2不為系 26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H「該治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 27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 301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 2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 3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 4之用」之文義讀取。 5要件7I部分:系爭產品2於治具蓋框之導電框兩側皆 6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 7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 8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是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 9求項7要件7I「該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 10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 11透」之文義讀取。 12承上所述,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 13B至7H之文義讀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 14範圍。 15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 16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B至7G具有藉由結合孔、結 17合柱及結合柱鎖板協同運作而使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框夾 18持固定一電路板功能之關係,爰將要件7B至7G之均 19等併同論究。承前所述,系爭產品2欠缺治具底框,僅 20以系爭產品2無法達成夾持固定電路板之功能,與系爭 21專利請求項7要件7B至7G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 22論。 23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復在導電 24框上設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柱 25,而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 26部,複數個導電針設置在導電框上,且導電框與複數個 27結合柱電性相連,故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片狀導電點 31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H之導電框、導電針、結合 2柱之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3基上所述,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B至 47H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5項7之均等範圍。 6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專利權範圍: 7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已見前述,茲不 8復贅。 9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文義範圍: 10要件13A部分:系爭產品2係為一可用以夾持電路板之 11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由原告所提系爭產品2照片及保 12全證據卷之照片雖無法判斷其能否於製程中夾持「兩電 13路板」,惟被告恆勁公司自認此部分合於文義讀取(本 14院卷第88頁),被告晟智公司則否認製造系爭產品 152,是尚難遽認系爭產品2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 1613A「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兩電路板」 17之文義讀取。 18要件13B、13D、13E部分:系爭產品2只有治具蓋框 19,並無治具底板,亦無於治具底板上設置複數個結合孔 20、結合柱鎖板及鎖孔,已見前述,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 21項13要件13B「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有一 22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及第二表面之周 23圍處分別設置有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3D「該治具底 24板更包含兩片結合柱鎖板,分別設置於該治具底板之內 25部,可定向移動分別橫切過設置於該第一表面與第二表 26面的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 27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3E「 321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 2,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避 3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之文義讀取。 4要件13C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 5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在其周圍不具有複數個 6結合柱,且系爭產品2無治具底板及其周圍設置之結合 7孔,當然不會有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 8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之技術特徵,誠如前述, 9是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C「兩 10治具蓋框,該兩治具蓋框可分別結合於該治具底板的第 11一表面與第二表面,分別夾持一電路板;該治具蓋框為 12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 13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 14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 15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之 16文義讀取。 17要件13F部分:系爭產品2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 18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非設置於治具 19蓋框之內部,在導電框上方設置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 20但導電框未無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俱如前述,是 21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F「該治 22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 23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 24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 25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 26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之文義讀取。 27要件13G部分:系爭產品2於治具蓋框之導電框兩側皆 331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 2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 3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是系爭產品2符合系爭專利 4請求項13要件13G「該阻隔圈係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 5位於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 6劑的滲透」之文義讀取。 7系爭產品2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A至13F 8之文義讀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文義範圍。 9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均等範圍: 10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A至13E具有藉由結合孔、 11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協同運作而使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 12夾持固定兩電路板功能之關係,爰將要件13A至13E 13之均等併同論究。承前所述,系爭產品2欠缺治具底板 14,僅以系爭產品2無法達成夾持固定兩電路板之功能, 15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A至13E實質不相同,不 16適用均等論。 17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18上設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柱, 19而系爭專利請項13之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 20,複數個導電針設置在導電框上,且導電框與複數個結 21合柱電性相連,故系爭產品2之導電框、片狀導電點與 22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F之導電框、導電針、結合 23柱之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 24基上所述,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13A 25至13F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 26求項13之均等範圍。 27七、綜上,系爭產品1、2均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 341專利權範圍,不構成侵害系爭專利權,原告請求被告恆勁公 2司、○○○或晟智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本 3息,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4、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使用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 5或其他一切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即無理由,不應准許。原 6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7。 8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9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10,附此敘明。 11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12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13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1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5法官杜惠錦 1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7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18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19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20書記官林佳蘋 21 35 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圖式): 3 4 5 36信股 1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