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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黃珮茹

上訴人
即被告
福爾摩莎華語交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關德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昊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3,200 元,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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