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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黃珮茹

上訴人
即被告
福爾摩莎華語交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關德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昊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3,200 元,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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