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福爾摩莎華語交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關德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昊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3,200 元,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