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0號
3上訴人
4即原告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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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代理人方納森(NathanE.Fag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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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東龍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侵害
9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1日
10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11主文
12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
13,3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14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且依被上訴人的
15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16理由
17一、關於第二審裁判費:
18(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19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20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21(二)上訴人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第2至8項,應徵第二審裁
22判費共94,357元:
231.上訴聲明第2至5項的訴訟標的價額已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24同)1,000,000元、1,650,000元、1,650,000元、1,650,000元
25,第6項及第7項均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本院卷一
26第184頁)。故此部分上訴利益為5,950,000元(1,000,000+
271,650,000+1,650,000+1,650,000=5,950,000),應徵第二審裁
11判費89,857元。
22.上訴聲明第8項屬非財產權上的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
3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
4二審裁判費4,500元。
5(三)因此,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94,357元(89,857+4,5
600)。但上訴人尚未繳納,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7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8二、關於上訴理由書:
9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
10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的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
11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12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13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4法官蔡惠如
1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6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17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18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19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20書記官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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