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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0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3上訴人

4即原告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

6法定代理人方納森(NathanE.Fagre)

7

8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東龍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侵害

9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1日

10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11主文

12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

13,3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14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且依被上訴人的

15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16理由

17一、關於第二審裁判費:

18(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19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20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21(二)上訴人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第2至8項,應徵第二審裁

22判費共94,357元:

231.上訴聲明第2至5項的訴訟標的價額已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24同)1,000,000元、1,650,000元、1,650,000元、1,650,000元

25,第6項及第7項均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本院卷一

26第184頁)。故此部分上訴利益為5,950,000元(1,000,000+

271,650,000+1,650,000+1,650,000=5,950,000),應徵第二審裁

11判費89,857元。

22.上訴聲明第8項屬非財產權上的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

3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

4二審裁判費4,500元。

5(三)因此,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94,357元(89,857+4,5

600)。但上訴人尚未繳納,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7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8二、關於上訴理由書:

9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

10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的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

11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12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13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4法官蔡惠如

1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6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17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18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19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20書記官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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