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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惠君

原告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穎文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輔佐人
王濬綸
輔佐人
胡益強
被告
力晶創新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訴訟代理人
吳明翰律師
被告
陳瑞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被告
格科微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立新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巧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

童啟哲專利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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