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
- 原告
-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穎文
- 訴訟代理人
- 賴蘇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德沛律師
- 輔佐人
- 王濬綸
- 輔佐人
- 胡益強
- 被告
- 力晶創新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仁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翰律師
- 被告
- 陳瑞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富山律師
- 被告
- 格科微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立新
- 訴訟代理人
- 陳令軒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巧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
童啟哲專利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