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聰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煌程企業有限公司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煌程企業有限公司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