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呂 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詩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中瑋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柏維律師
- 被上訴人
-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練台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勇仁
- 被上訴人
- 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訊錄影視聽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練台生
- 被上訴人
- 吳健強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文智律師
劉承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15頁第3 至4 行關於「是以就體系解釋而言,『公開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本屬系爭合約第2 條本文授權之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是以就體系解釋而言,『公開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非屬系爭合約第2 條本文授權之範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本件判決業經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3 項規定,不得以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應一併由上訴審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