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楚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斯邦奈有限公司、蔡家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9,0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