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華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楊紀華、顏淑美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至四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聲明第五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72,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