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民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
- 法定代理人
- 廖世彬(Trisno Kemat Leono)
- 代理人
- 陳文郎 律師
- 代理人
- 余惠如 律師
- 相對人
- 吳柏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存字第三三七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前段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3 年度司民全字第5 號、103 年度民事聲字第4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275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3 年度存字第337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提供擔保而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嗣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業已終結,且本院依其聲請,以107 年度司民聲字第7 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本院104 年度民商上字第19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北地院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473 號、103 年度存字第3376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3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387 號、本院104 年度民商上字第19號、107 年度司民聲字第7 號卷宗,核閱屬實,且經向本院分案室、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查詢,並無相對人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之資料,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北地院函、士林地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