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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8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張銘晃

上訴人
寰宇麵食館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伍鵬宇
被上訴人
小南門食品有限公司
即被告
小南門餐飲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秋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6 第 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 項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之部分,上訴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至於上訴聲明第3 項之請求,則為原審判決主文第2 項判命全部准許,而有利於上訴人,是上訴聲明第3 項之請求,應屬贅載,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00 萬元,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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