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邱文煌、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鄭文隆、上泓傢俱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邱文煌 被 上 訴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鄭文隆 被 上 訴 人 上泓傢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展毅 被 上 訴 人 天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美霞 被 上 訴 人 王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8,613,484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9,507 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