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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蔡志宏

  • 當事人
    邱文煌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上泓傢俱有限公司天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振輝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邱文煌 被 上 訴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鄭文隆 被 上 訴 人 上泓傢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展毅 被 上 訴 人 天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美霞 被 上 訴 人 王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8,613,484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9,507 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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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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