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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蔡志宏

上訴人
邱文煌
被上訴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被上訴人
上泓傢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展毅
被上訴人
天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美霞
被上訴人
王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8,613,484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9,507 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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