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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7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珮茹

上訴人
即原告
葉聰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煌程企業有限公司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專利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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