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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汪漢卿林欣蓉彭洪英

  • 當事人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吳健強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呂 光律師 陳信瑩律師 吳詩儀律師 胡中瑋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維律師 被上訴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仁 被上訴人   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訊錄影視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上訴人   吳健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劉承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9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15頁第3 至4 行關於「是以就體系解釋而言,『公開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本屬系爭合約第2 條本文授權之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是以就體系解釋而言,『公開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非屬系爭合約第2 條本文授權之範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本件判決業經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3 項規定,不得以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應一併由上訴審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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