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怡君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呂 光律師 陳信瑩律師 吳詩儀律師 胡中瑋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維律師 被上訴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仁 被上訴人 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訊錄影視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上訴人 吳健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劉承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9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15頁第3 至4 行關於「是以就體系解釋而言,『公開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本屬系爭合約第2 條本文授權之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是以就體系解釋而言,『公開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非屬系爭合約第2 條本文授權之範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本件判決業經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3 項規定,不得以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應一併由上訴審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