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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汪漢卿林欣蓉彭洪英

上訴人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呂 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詩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中瑋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維律師
被上訴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仁
被上訴人
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訊錄影視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上訴人
吳健強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劉承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15頁第3 至4 行關於「是以就體系解釋而言,『公開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本屬系爭合約第2 條本文授權之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是以就體系解釋而言,『公開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非屬系爭合約第2 條本文授權之範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本件判決業經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3 項規定,不得以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應一併由上訴審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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