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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9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俊龍

上訴人
即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斯邦奈有限公司、蔡家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9,0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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