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64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珮茹

上訴人
即原告
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楊紀華、顏淑美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至四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聲明第五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72,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6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