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
3上訴人博展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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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理人陳中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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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雷麒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公
8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民公訴字第2
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
10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就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11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屬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
12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13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14,特此裁定。
15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1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7法官杜惠錦
1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9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20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21不得抗告。
22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23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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