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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1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蔡志宏

聲請人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群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孚竹
相對人
Bayer Pharma Aktiengesellschaft (德商拜耳製(即原告) 藥公司)
法定代理人
Uwe Hartmann、Christiane Noeske-Jungblut

張哲倫律師

莊郁沁律師

吳俐瑩律師

方環玉

張雅雯

許文亭

上列當事人間就我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3 號侵害專利權事件,有秘密保持命令等聲請,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除方環玉、德商拜耳製藥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外,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7 年12月17日FDA 藥字第1079904036號函所檢附之「愛己膜衣錠3 毫克/0.03 毫克(衛部藥輸字第027007號)」藥品查驗登記資料,不得為實施我院107年度民專訴第3 號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大致是說:如主文所示的資料(下稱系爭資料),是第三人Laboratories Leon Farma , S .A .(下稱L公司)的營業秘密。由於系爭資料是聲請人於輸入販售「愛己膜衣錠3 毫克/0.03 毫克」(下稱系爭藥品)時,自L 公司取得,並始終維持秘密狀態,為免相對人因訴訟進行知悉系爭資料後,加以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當事人就其持有的營業秘密,經釋明已調查的證據,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法院得依該當事人的聲請,對他造代理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這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1 款的明文規定。

三、本件聲請經命相對人表示意見後,相對人對於系爭資料屬於L 公司的營業秘密,並沒有爭執,可以認定屬實,所以如主文所示的聲請可以支持,應該予以准許。至於相對人方環玉部分,已經相對人陳報將不再繼續受任為相對人德商拜耳製藥公司(下稱拜耳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沒有再對她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的必要,所以這部分應該予以駁回。

四、聲請意旨雖然另外請求就系爭資料於待證事項(系爭藥品使用卓斯派洛農之粒徑大小)無關部分進行遮蔽、禁止拜耳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閱覽、抄錄或攝影系爭資料,以及限制拜耳公司於我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3 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僅能以抄錄方式閱覽系爭資料的特定部分,惟查:

(一)系爭資料是否有可供證明待證事項之處,並不應由聲請人片面決定其範圍,也不宜由我先入為主地加以預斷,所以應該全部開放由主文所示拜耳公司於本案的訴訟代理人閱覽來加以檢核確定。這些被准許閱覽的訴訟代理人既然都已有如主文所示的秘密保持命令要求他們不能對外洩漏閱覽內容,違反者並有法定刑罰加以處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參照),應該已經足以保障L 公司的營業秘密。

(二)經本秘密保持命令核發後,拜耳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有閱覽系爭資料的聲請,依法無法直接准許聲請,必須給予本件聲請人聲請不准閱覽、限制閱覽及秘密保持令的機會(同上法第15條第1 項參照),到時候再來決定就可以,沒必要在階段就禁止他們閱覽。不過,拜耳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聲請人及L 公司之間可能存在有潛在競爭關係,閱覽系爭資料本身就可能有對聲請人與L 公司造成損害的疑慮,縱經核發有秘密保持命令,也無法避免,未來拜耳公司或其法定理人如有閱覽系爭資料的聲請,應該就此疑慮如何排除詳加說明。

(三)限制僅能閱覽系爭資料的特定部分,其實也是由聲請人片面決定系爭資料與待證事項有關連的範圍,基於與前述第一點相同的理由,此項請求也不應准許。另外,既然准許閱覽,就沒必要限制僅能以抄錄方式進行,這只是增加閱覽卷宗上沒有意義的負擔與障礙而已,並將可能造成訴訟進行的延宕,同樣不應准許此部分請求。

(四)據上說明,本件其餘聲請應該予以駁回。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准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秘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