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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81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端宜

上訴人
即原告
華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原名:陳玉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嘉揚電影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唐在揚
被告
程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 項核屬財產權之請求,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聲明第3 項屬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31,200+4,5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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