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人邱銘乾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禎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明賢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譽鐘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庭緯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益民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芷涵律師
- 被上訴人
- ENTEGRIS, INC.(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Arlene Hornilla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陳初梅律師
陳佳菁律師
吳俐瑩律師
紀畊宇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派技術審查官文治中已於109 年7 月1 日歸建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