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融萱(原名:陳玉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揚電影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唐在揚
- 被告
- 程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 項核屬財產權之請求,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聲明第3 項屬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31,200+4,5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