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0號
3上訴人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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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等人間侵害著作權有
7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0號第
8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
9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10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
11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12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13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4法官杜惠錦
1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6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17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18不得抗告。
19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20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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