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5號
- 原告
- 巧兒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純如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俐瑩律師
- 被告
- 曾崇閔即韓都衣舍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最末行關於「第0808號公證書」之記載,應更正為「第0818號公證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