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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汪漢卿曾啓謀彭洪英

上訴人
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聲明第二至四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50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8,325元,登報請求部分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72,825元,本院前於民國110 年6 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92,827元部分,應予更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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