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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林怡伸

  • 當事人
    巧兒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曾崇閔即韓都衣舍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5號原   告 巧兒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如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吳俐瑩律師 被   告 曾崇閔即韓都衣舍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最末行關於「第0808號公證書」之記載,應更正為「第0818號公證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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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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