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5號原 告 巧兒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如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吳俐瑩律師 被 告 曾崇閔即韓都衣舍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最末行關於「第0808號公證書」之記載,應更正為「第0818號公證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