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9年度民專訴字第45號
3原告KoninklijkePhilipsN.V.(荷蘭商皇家飛利浦股份有
4限公司)
5
6法定代理人MarnixvanGinneken
7
8訴訟代理人張哲倫律師
9複代理人陳香羽律師
10訴訟代理人陳佳菁律師
11林嘉興
12包鈺楷
13被告集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14
15
16兼法定代理人葉培城
17
18共同
19訴訟代理人王文成律師
20劉蘊文律師
21李文賢
22樓之3
23朱美虹律師
24王雅䭰律師
25洪陸麟
26鄭為元
27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2主文
3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4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5事實及理由
6壹、程序方面:
7一、本件乃涉外民事事件,且我國法院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8按關於外國人或外國地涉訟之國際管轄權,我國涉外民事法律
9適用法並未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應顧
10及當事人間實質上公平、裁判之正當妥適、程序之迅速經濟等
11訴訟管轄權法理,類推適用內國法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最
12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因
13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
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15本件涉訟之當事人,原告為依荷蘭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被告
16集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為依我國法律設立之
17法人,被告葉○○則為我國人民,其營業所、住所均在我國。
18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係主張被告等於我國境內侵害其所有
19中華民國第I357276號「通信系統」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
20),應負損害賠償等責任。是以,本件就人的部分,具有涉外
21案件所需具備之最基本要素(即涉外要素),核其性質屬於專
22利權侵權民事事件,且原告主張之客觀事實主要發生地點均在
23我國,應類推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認原告主張侵
24權行為地之我國法院有國際管轄權。再者,依專利法所生之第
25一、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有管轄權,智慧財產法
26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定有明
27文。是本院對本件涉外民事事件有管轄權,並適用涉外民事法
21律適用法以定涉外民事事件之準據法。
2二、準據法之選定:
3按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涉
4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依我國專利
5法取得專利權,主張被告等在我國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行為,故
6本件準據法自應依中華民國法律。
7貳、實體部分:
8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9)1,000萬元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10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等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
11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GigaByteGSmar
12tSagaS3」、「GigaByteGSmartClassicPro」型號手機、使用
13UMTS通訊規格技術之手機、手持裝置及其他侵害中華民國第
14I357276號發明專利之產品。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15就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明,原告願以現金或同額之可轉讓
16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略以:
17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民國101年1月21
18日起至113年4月29日止(原證1至3),嗣分別於108年8
19月12日及109年5月5日申請更正專利請求項(原證4、19
20),業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於109年6月10
21日核准(原證20),本件自應以更正後之專利範圍為準。原
22告將自市場上購得被告公司製造銷售之「GigaByteGSmartSag
23aS3」(下稱系爭產品1,原證5)及「GigaByteGSmartClass
24icPro」(下稱系爭產品2,原證6)型號手機進行實際測試,
25確認被告公司符合UMTS規格之手機(以系爭產品1及系爭
26產品2例示)已侵害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有測試
27報告暨中文本可稽(原證9、10)。被告公司至少自98年起
31製造及販售符合UMTS規格產品至今(原證15),其既為此
2領域之專業廠商,對於系爭專利之存在及其利用系爭專利產銷
3手機產品,應無不知之理,竟未經授權而持續製造、販賣具有
4系爭專利技術特徵之手機產品,顯係故意侵害系爭專利權,而
5被告葉○○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證14),自應就其
6擔任公司法定代理人期間之侵權行為,負連帶責任,爰依行為
7時即92年2月6日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
8修正前專利法)第84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2款、第3
9項、現行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2
10款、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79
11條、第177條第2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如
12訴之聲明所示。
13被告公司確實至少於我國販賣系爭產品1、2或為販賣之要約
14,並有製造系爭產品1、2之事實:
15系爭產品1係被告公司交由通訊零售業者神腦國際代理,其上
16市時間為103年4月16日,可搭配中華電信通訊方案銷售(
17原證22、23);系爭產品2則於105年2月1日上市,可在
18Yahoo奇摩購物中心、MOMO購物網、PChome24h購物等網
19站購得(原證24、25),被告公司並已取得系爭產品1、2之
20許可審定證明(原證54),可見系爭產品1、2確實在我國境
21內銷售,故被告公司至少曾經在我國販賣系爭產品1、2或為
22販賣之要約,況被告於另案亦不爭執其官方網站上販賣或販賣
23要約之手機型號包括系爭產品1、2(原證21),縱使原告所
24提出被告網頁銷售產品資訊並無具體價格,惟該網頁既已提供
25產品特色、規格等資訊(原證7),已使一般消費者預期能取
26得系爭產品事實上支配力,仍構成販賣之要約。至被告以系爭
27產品1、2照片顯示「MadeinChina」而否認曾在我國製造系
41爭產品1、2云云,惟自原證9之產品照片可發現產品上載有
2被告公司之英文名稱「GIGA-BYTECOMMUNICATIONSINC.
3」(原證14、82)與GSMART商標(原證83),足認系爭產
4品1、2確為被告之產品,無論原告是從境外購物網站購買被
5告之手機產品,或所購買之產品為原廠新機或福利品,系爭產
6品1、2均可用於證明被告販賣之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要無悖
7於專利屬地主義之問題。
8系爭產品1、2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
9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範圍解釋:
10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無線電臺包括一傳輸構件,係用於在
11一預定時段(0至tF)(例如:一訊框frame的期間)內
12經由一(資料)通道傳輸一資料區塊(例如:傳輸區塊tr
13ansportblock,TB),根據系爭專利圖4、5可知該無線電
14臺係於一預定時段(一訊框frame的期間)內減少及增加
15資料傳輸功率,另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末段亦提及「
16在一預定時段tF內藉由第一無線電臺100的傳輸構件110
17而傳輸該資料區塊。該時段可為一包括複數個該等時段之
18訊框結構的一部分」,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語「在一
19預定時段(0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括資訊符號(
20I)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清楚係指「資料區
21塊」(例如:傳輸區塊transportblock,TB)係在一預定
22時段(資料訊框)內傳輸。
23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料區塊包括資訊符號(I)及同位
24檢查符號(C),技藝人士可清楚知悉用於傳輸資料(區
25塊)之通道為一「資料」通道,亦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26傳輸構件係經由「資料通道」傳輸資料。
27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接收構件係用於接收指示提高或降低
51通道品質之一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例如:TPC-
2up或TPC-down指令),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語「傳
3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
4」清楚係指「TPC指令」可指示「提高之通道品質」(通
5道品質提高)或「降低之通道品質」(通道品質降低),
6亦即該「TPC指令」可為「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或「通
7道品質降低的指示」。
8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控制構件可根據一第一準則回應該通
9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例如於系爭專
10利圖4之時點t1、t3、t5,基於傳輸功率將超出功率位準
11P2(第一準則),控制構件回應於增加資料傳輸功率之T
12PC指令(例如:TPC-up指令,亦即增加資料傳輸功率之
13TPC指令)而減少資料傳輸功率;且該控制構件並可根據
14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
15例如:TPC-down指令,亦即減少資料傳輸功率之TPC指
16令)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如系爭專利圖4之時點t2、
17t4、t6所示,故技藝人士可清楚知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18「資料傳輸功率」為用於傳輸資料之資料通道之傳輸功率
19。在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無線電臺同時傳輸多筆資料信號
20,俾使資料傳輸功率變動發生於該多筆資料信號之一子組
21中,其中,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後
22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前之操作期間,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
23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例如P1)下繼續,如系爭專利圖4
24之t1及t2間,其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P1
25下繼續。
26被告指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部分技術特徵係屬手段功能
27用語云云,惟查:
61系爭專利係於93年4月30日申請、101年1月21日
2公告,當時之專利相關法規中,僅99年專利法施行細
3則第18條設有「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申請專
4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
5表示」之規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則無認定請求項之記
6載符合「手段功能用語」之相關規範,自不得以「手段
7功能用語」來認定系爭專利之請求項記載。縱依被告所
8提鈞院101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判決:「請求項中之
9記載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即認定其為手段功能用語或步
10驟功能用語:使用『手段(或裝置)用以(meansfor
11)…』或『步驟用以(stepfor)…』之用語記載技術特
12徵。『手段(或裝置)用以…』或『步驟用以…』之
13用語中必須記載特定功能。『手段(或裝置)用以…
14』或『步驟用以…』之用語中不得記載足以達成該特定
15功能之完整結構、材料或動作」,而系爭專利並非僅是
16簡單使用「手段(或裝置)用以…」之用語記載技術特
17徵,且確已記載足以達成該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材料
18或動作(詳後述)。
19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傳輸構件(110),該傳輸構
20件用於在一預定時段(0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
21括資訊符號(I)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
22該「傳輸構件」並非僅是簡單記載「用以傳輸之裝置」
23,而是詳細記載用於在一特定條件下傳輸資料區塊之傳
24輸構件,即「在一預定時段(0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
25輸一包括資訊符號(I)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
26塊之傳輸構件」,上開記載顯然已完全記載達成該特定
27功能之完整結構、材料或動作,不能認定其為手段功能
71用語。
2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接收構件,該接收構件接收一
3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
4品質」,該「接收構件」並非僅是簡單記載「用以接收
5之裝置」,而是詳細記載接收一特定條件之指令之接收
6構件,即「接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之傳輸器功率
7控制(TPC)指令之接收構件」,上開記載顯然已完全
8記載達成該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材料或動作,不能認
9定其為手段功能用語。
10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控制構件,該控制構件根據一
11第一準則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
12功率,並根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
13質提高的指示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該「控制構件
14」並非僅是簡單記載「用以控制之裝置」,而是詳細記
15載根據不同準則來控制不同資料傳輸功率之控制構件,
16即「根據一第一準則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
17該資料傳輸功率,並根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
18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之控制
19構件」,上開記載顯然已完全記載達成該特定功能之完
20整結構、材料或動作,不能認定其為手段功能用語。
21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系爭專利請
22求項1之「傳輸構件」、「接收構件」及「控制構件」
23等用語,能明確識別界定出其係為執行該功能之具體結
24構組件,並能清楚瞭解該等構件特徵之具體結構態樣,
25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非屬於手段功能用語。
26原證149至152引用之「第四代行動通訊系統3GPPLT
27E-Advanced:原理與實務(第二版)」教科書(原證13
812),僅係用於例示性說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通道
2」及「包括資訊符號(I)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
3區塊」等特徵皆為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此至少可見於系
4爭專利優先權日92年5月3日前公開之3GPP規格書
5,且被證3之3GPPTS25.101V5.6.0圖A.1展示DTCH
6及DCCH均包含資訊資料(informationdata)及循環冗
7餘校驗資料(CRCattachment),已清楚揭示「包括資
8訊符號(I)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之特徵
9,故原告並未以後來技術來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用語。
10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
11原證120影片呈現測試人員Ms.PingweiShi使用專業測試
12儀器「羅德史瓦茲CMW500寬頻無線通訊測試儀」以系
13爭產品1進行實際量測之過程(詳見原證127),但其測
14試時間與原證9測試報告之截圖不同,僅是說明原證9測
15試報告之量測細節,足證原證9確係針對系爭產品1實物
16進行測試,其各項步驟皆可供檢驗,具有客觀性及透明性
17,被告僅泛稱原證9非獨立外在實驗室所作且測試手機均
18經過變動云云,並不足影響原證9之客觀中立性。被告雖
19以原證9中CMW500的DPDCH之Current和Average訊
20號相反,質疑其可信度,然「Current」與「Average」僅
21涉及訊號取樣時間區段長短之選擇,亦即針對受測手機進
22行測試時所擷取之上行鏈路資料通道(DPDCH)之數據
23選擇,可為當下資料(Current)或平均資料(Average)
24,並不影響取樣之正確性。另產學業界經常使用羅德史瓦
25茲CMW500寬頻通訊測試儀器建立無線基站之模擬環境
26,藉以模擬手機、無線網路、無線電子產品之通訊執行,
27諸如訴外人耕興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通訊認證服務包含使
91用該儀器進行效能性測試(原證136)、台灣商品檢測驗
2證中心亦提供該儀器進行相關無線電產品測試(原證138
3)等,鈞院亦曾肯認以此儀器量測資料所得結果作為判斷
4侵權與否之基礎(如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107年
5度民專訴字第66號)。
6原證10為原證9之中文本,描述與系爭產品1之UMTSH
7SUPA傳輸功率相關之測試設置、程序及結果,主要量測
8系爭產品1之上行鏈路DPCCH、上行鏈路DPDCH及上
9行鏈路E-DPDCH之傳輸功率,用以顯示在系爭產品1達
10到臨限值傳輸功率之前或之後,其上行鏈路E-DPDCH(E
11nhanced-DedicatedPhysicalDataCHannel)、上行鏈路DP
12DCH(DedicatedPhysicalDataCHannel)及上行鏈路DPC
13CH(DedicatedPhysicalControlCHannel)傳輸功率之行為
14。
15原證10第4節第4至6行記載「CMW500經組態以依據
16制定於ETSITS000000-0v12.4.0.中之標準符合測試(子測
17試3)來分配上行鏈路控制通道DPCCH、上行鏈路資料
18通道DPDCH及上行鏈路資料通道E-DPDCH」,技藝人
19士可清楚知悉資料通道E-DPDCH係依據訊框(frame)之
20格式利用傳輸區塊(transportblocks)來進行資料傳輸,
21且在進行資料傳輸之前,同位檢查符號(例如CRC檢查
22碼)將被添加至每個傳輸區塊;又依據原證10圖8所展
23示資料通道E-DPDCH1功率變化(淺綠線),可知系爭
24產品1可於資料通道E-DPDCH1上進行傳輸,故系爭產
25品1具有「一種無線電臺(100),其包括:傳輸構件(1
2610),該傳輸構件用於在一預定時段(0至tF)內經由一
27通道傳輸一包括資訊符號(I)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
101料區塊」。
2原證10第1節末3行記載「顯示在受測手機達到臨限值
3傳輸功率之前或之後,該受測手機之上行鏈路E-DPDCH
4、上行鏈路DPDCH及上行鏈路DPCCH傳輸功率之行為
5」,可知系爭產品1可依據CMW500(模擬一基地台)所
6產生之一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而改變其上行鏈路
7E-DPDCH、上行鏈路DPDCH及上行鏈路DPCCH等通道
8功率,亦即系爭產品1具有可接收TPC指令之接收構件
9。又原證10第4節第9至13行記載「CMW500經設定以
10週期性地將具有『0000000000000000』此一固定模式之T
11PC指令傳輸至受測手機,該模式包括7個連續TPC-up(
12TPC增加)指令,其後緊接著1個TPC-down(TPC減少
13)指令、1個TPC-up指令及7個連續的TPC-down指令
14。選擇此模式以將受測手機驅動至最大功率,並觀察個別
15上行鏈路通道於最大功率處附近之行為」,可知系爭產品
161具有接收構件,可接收由CMW500產生之TPC指令,
17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例如TPC-up指令(增加資
18料傳輸功率之TPC指令,以「+」號表示)指示通道品
19質降低、TPC-down指令(減少資料傳輸功率之TPC指令
20,以「-」號表示)指示通道品質提高。至被告指稱圖8
21及圖14之TPC指令「+、-」係自行標示,並非檢測結
22果,未見測試的數據資料云云,惟圖8及圖14所示之內
23容(即TPC指令及相對應之E-DPDCH1功率、DPCCH功
24率、DPDCH功率及總上行鏈路功率)係分別依據圖3至
257及圖9至13之測試資料經統整後所產生,並非原告自
26行標示或隨意產生。
27原證10第1節末3行記載「本次量測之目的係用於顯示
111在受測手機達到臨限值傳輸功率之前或之後該受測手機之
2上行鏈路E-DPDCH、上行鏈路DPDCH及上行鏈路DPCC
3H傳輸功率之行為」、第4節第7至8行記載「系爭產品
41之最大傳輸功率臨限值為17dBm」,又原證10圖8展
5示每個時槽之經計算上行鏈路資料通道E-DPDCH1絕對
6功率(淺綠線),若E-DPDCH1傳輸功率遵照第5個TP
7C-up指令而增加,則總上行鏈路功率傳輸功率(藍線)
8將高於系爭產品1經設定之最大傳輸功率臨限值17dBm,
9故系爭產品1回應於第5個TPC-up指令(即根據一第一
10準則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E-DPDCH1傳
11輸功率,亦可見於原證10第13頁末段所載「如圖8所示
12,E-DPDCH1傳輸功率遵照前4個TPC-up指令而增加,
13然而在接收到第5、6…個TPC-up指令時,E-DPDCH1功
14率不增反減(如第6、7…個時槽中所顯示)」、第6節
15第1至3行並記載「測試結果顯示,當系爭產品1、2之
16總上行鏈路功率達到一特定之最大值位準時,上行鏈路E
17-DPDCH1傳輸功率係回應於一TPC-up指令而降低」,其
18中「達到一特定之最大值位準」係對應於系爭專利之「一
19第一準則」,而「TPC-up指令」係對應於系爭專利之「
20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故由圖8所示E-DPDCH1傳輸
21功率變化(淺綠線),可知系爭產品1具有「控制構件,
22該控制構件根據一第一準則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
23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至被告指稱由原證10無從確認
24傳輸資料區塊的功率控制係由受測手機、SIM卡或CMW5
2500何者所控制云云,惟由原證10圖2測試設置可知,R&
26SCMW-Z10RF屏蔽箱可用於容納受測手機,屏蔽箱內部
27有一天線,其經由屏蔽箱外部之一連接器及纜線而連接至
121CMW500之RF輸出/輸入,受測手機可自屏蔽箱內部與
2CMW500寬頻無線通訊測試儀建立連接,在受測手機中可
3使用測試SIM卡向由CMW500所產生之測試網路進行註
4冊,亦即測試SIM卡僅係由受測手機使用以向由CMW50
50所產生之測試網路進行註冊,而非用以調整受測手機之
6傳輸功率;原證10第7頁並記載「CMW500經設定以週
7期性地將具有『0000000000000000』此一固定模式之TPC
8指令傳輸至受測手機,該模式包括7個連續的TPC-up(
9TPC增加)指令,其後緊接著1個TPC-down(TPC減少
10)指令、1個TPC-up指令及7個連續的TPC-down指令
11。選擇此模式以將受測手機驅動至最大功率,並觀察個別
12上行鏈路通道於最大功率處附近之行為」,可知CMW500
13寬頻無線通訊測試儀僅係將一固定模式之TPC指令傳輸
14至受測手機並觀測受測手機經驅動至最大功率處之傳輸功
15率行為,由原證10圖3及圖8(見綠線部分)可知,受
16測手機經驅動至最大功率處時,其正接收指示受測手機增
17加傳輸功率之TPC-up指令,然而受測手機之E-DPDCH1
18功率並未受CMW500之TPC-up指令控制,其傳輸功率不
19增反減,故可知受測手機經驅動至最大功率處時其功率控
20制係由受測手機本身所控制,而非由SIM卡或CMW500
21所控制。
22原證10第13頁末段至第14頁首段記載「在接收到第11
23個TPC指令(其為一TPC-down指令)時,E-DPDCH1傳
24輸功率不減反增(如第12個時槽中顯示)」、第6節第
252段記載「在於第11個時槽中接收到一TPC-down指令之
26後,上行鏈路E-DPDCH1傳輸功率將被提升至第二次降
27低E-DPDCH1功率之前之一位準(即第6個時槽之位準
131),而在於第12個時槽中接收到一TPC-down指令(通
2道品質提高的指示)之後,上行鏈路E-DPDCH1傳輸功
3率將被提升至第一次降低E-DPDCH1功率之前之一位準
4(即第5個時槽之位準)」,其中「上行鏈路E-DPDCH1
5傳輸功率將被提升至第一次降低E-DPDCH1功率之前之
6一位準」係對應於系爭專利之「一第二準則」,而「TPC-
7down指令」係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
8」,故由原證10圖8所示E-DPDCH1傳輸功率(淺綠線
9)在第12個時槽後之變化,可知系爭產品1具有「根據
10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而
11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
12原證10第6節最末段記載「可同時傳輸上行鏈路資料信
13號E-DPDCH1及上行鏈路資料信號DPDCH」,並參酌原
14證10圖8,可知系爭產品1可同時傳輸多個資料信號(E
15-DPDCH1及DPDCH),且資料傳輸功率變動至少發生於
16E-DPDCH1通道,故系爭產品1具有「該無線電臺同時傳
17輸多筆資料信號,俾使資料傳輸功率變動發生於該多筆資
18料信號之一子組中」。
19原證10第14頁首段記載「E-DPDCH1功率在第7至第11
20個時槽之期間內皆保持在一較低位準」,並參酌原證10
21圖8,可知系爭產品1具有「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少該
22資料傳輸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間,
23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
24綜上,原證10業已清楚展示系爭產品1具有更正後系爭
25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詳見原證149),故系爭
26產品1落入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
27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
141基於相同測試設置、步驟與類似之測試結果,原證10業已
2清楚展示系爭產品2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
3(詳見原證150),故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4範圍。
5系爭產品1、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範圍:
6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方法特徵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7無線電台,即系爭專利請求項23係用以操作系爭專利請求
8項1之無線電台之方法,系爭產品1、2具有系爭專利請求
9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詳見
10原證149、150),已如前述,故系爭產品1、2亦落入系爭
11專利請求項23之範圍(詳見原證151、152)。
12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並無應撤銷之事由:
13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之記載係為明確並可據以實施:
14被告指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記載「減少該資料傳輸
15功率」及「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但「該資料傳輸功率
16」欠缺前置基礎云云,惟查:
17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一種無線電臺(100),其包
18括:傳輸構件(110),該傳輸構件用於在一預定時段
19(0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括資訊符號(I)及同
20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接收構件,該接收構件
21接收一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或降
22低通道品質;及控制構件,該控制構件根據一第一準則
23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並
24根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
25指示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
261之無線電臺包括傳輸構件,該傳輸構件用於依據接收
27構件所接收之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傳輸資料區
151塊,亦即該傳輸構件使用一經控制的資料傳輸功率來傳
2輸資料區塊,故技藝人士可清楚知悉系爭專利請求項1
3(及具有相似特徵之請求項23)所記載之「資料傳輸
4功率」係指該傳輸構件用於傳輸資料區塊之資料傳輸功
5率,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之用語「資料傳輸功率
6」係符合明確性之要求。
7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7至12行記載「自第一無線
8電臺100至第二無線電臺200之傳輸發生於第一通道1
960上…且可藉由不同的展頻碼同時傳輸資料與控制訊
10號」、第11頁第9至13行記載「第一無線電臺100亦
11可在第一通道160上傳輸一控制訊號作為一前導訊號,
12以幫助第二無線電臺200之接收構件220監控所接收之
13訊號的品質。當正在傳輸該資料區塊時,第一通道160
14之品質如圖2所示而變化」,可知第一通道160可傳輸
15「資料訊號」及「控制訊號」,故通道之「傳輸功率」
16包含「資料訊號之傳輸功率」及「控制訊號之傳輸功率
17」。其中,關於「資料訊號之傳輸功率」至少可見於系
18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3至7行記載「資料區塊可在一
19個資料訊號上傳輸或在複數個資料訊號上同時傳輸,且
20資料傳輸功率的減少與增加可包括減少與增加一個或多
21個資料訊號之傳輸功率。若使用複數個資料訊號,則其
22可在複數個載波頻率上或使用劃碼多向近接(CDMA)
23進行傳輸」;關於「控制訊號之傳輸功率」至少可見於
24系爭專利請求項12記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無
25線電臺,其中該傳輸構件(110)還被調整成,在滿足
26該第一準則與滿足該第二標準準則間的時段內,回應所
27接收之功率控制指令而以一可變傳輸功率來傳輸一控制
161訊號,且其中該第二準則是該控制訊號之傳輸功率變得
2等於或小於在滿足該第一準則時的該控制訊號之傳輸功
3率」,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料傳輸功率」清楚係
4指「資料訊號之傳輸功率」。例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5頁第3至7行記載「資料區塊可在一個資料訊號上傳輸
6或在複數個資料訊號上同時傳輸,且資料傳輸功率的減
7少與增加可包括減少與增加一個或多個資料訊號之傳輸
8功率」、第13頁末段記載「參看圖7,當三個資料訊
9號之總聯合傳輸功率達到P2,圖7中為t7時刻時滿足
10第一準則。在該點上,三個資料訊號之最高功率的資料
11訊號之傳輸功率降低至零,結果是該等資料訊號之總聯
12合傳輸功率下降至P1。第一通道160之品質繼續惡化
13,直至兩個傳輸的資料訊號之聯合傳輸功率達到P2',
14圖7中為t8時刻。在該點上,剩餘兩個資料訊號之最
15高功率的資料訊號之傳輸功率亦降低至零」,均係使用
16「資料傳輸功率」之用語。
17技藝人士並可清楚知悉「傳輸通道」可區分為用於傳輸
18資料訊號(資料區塊)之資料通道(DataChannel)及
19用於傳輸控制訊號之控制通道(ControlChannel),兩
20者技術內涵迥然相異,技藝人士從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21前後文記載,亦可清楚知悉所請發明係針對傳輸資料訊
22號之資料通道,其中該資料訊號為包括資訊符號(I)
23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而「資料傳輸功率
24」清楚係指(用於傳輸資料訊號之)資料通道之傳輸功
25率。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料傳輸功率」係指
26「資料訊號之傳輸功率」(亦即用於傳輸資料訊號之資
27料通道之傳輸功率),並非「控制訊號之傳輸功率」或
171「控制通道」之傳輸功率,亦非「通道」或「無線電臺
2(100)」之(總)傳輸功率,該用語係符合明確性之
3要求並已由說明書明確且充分揭露。另原告業於110年
43月9日向智慧局提出專利更正申請書(原證148),
5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所記載第一次出現之「該資
6料傳輸功率」更正為「一資料傳輸功率」,併予敘明。
7被告指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語「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
8道品質」、「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該通道品質降
9低的指示」不明確且未由說明書充分揭露云云,惟查:
10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記載「接收構件,該接收構件接收
11一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
12道品質」及「控制構件,該控制構件根據一第一準則回
13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並根
14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
15示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其中「傳輸器功率控制(
16TPC)指令,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已清楚地界
17定「TPC指令」可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通道
18品質提高或降低),亦即「TPC指令」可為「通道品質
19提高或降低的指示」。
20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2段記載「所接收之訊號的
21品質之第一及第二指示可包括不同的度量標準及/或不
22同的更新速率。舉例而言,第一指示可為一TPC指令
23」、第11頁最後1行至第12頁第2行記載「第一通道
24160之品質…藉由第二通道260上所接收之訊號的品質
25之量測所指示」、第19頁倒數第2行至第20頁第1行
26記載「當第二無線電臺接收到資料區塊之傳輸正在進行
27中的指示時,其可傳輸一所接收之訊號的品質之第一指
181示,諸如TPC指令」,亦可知「TPC指令」指示「所
2接收之訊號之品質」,且「所接收之訊號之品質」指示
3「通道品質」。
4又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2至3行記載「該等TPC
5指令可為分別對應於『增加』與『減少』傳輸功率之二
6進位1與0」,其中TPC「1」表示增加傳輸功率,TPC
7「0」表示減少傳輸功率,且說明書第6頁第2段提及
8「若通道品質降級…則增加傳輸器功率位準」及第14
9頁第7至10行記載「當主要通道品質差…第二無線電
10臺200將…傳輸要求第一無線電臺100增加其傳輸功率
11位準之TPC指令」,可知當通道品質降低時將傳輸TP
12C指令「1」以指示增加傳輸功率,故TPC指令「1」
13即為「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相對而言,TPC指令「
140」即為「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綜上,系爭專利請
15求項1之用語「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該通
16道品質降低的指示」及「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係符
17合明確性之要求並已由說明書明確且充分揭露。
18被告指稱系爭專利之用語「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並無
19限定時段,屬不明確記載云云,惟根據請求項1記載「傳
20輸構件(110),該傳輸構件用於在一預定時段(0至tF
21)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括資訊符號(I)及同位檢查符
22號(C)的資料區塊」,可知資料區塊已清楚界定係於預
23定時段(0至tF)內傳輸;又依請求項1記載「在滿足該
24第一準則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
25之前之操作期間,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
26下繼續」,可知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
27前之期間,資料區塊係繼續傳輸,亦即「在滿足該第一準
191則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期間」係位於傳輸資料區
2塊之「預定時段(0至tF)」內,故「滿足該第一準則」
3與「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兩時間點皆係位於該預定時段內
4,是以「根據一第一準則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及
5「根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
6指示」之兩時間點亦皆係位於該預定時段內;由系爭專利
7圖5G亦可清楚知悉「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例如圖中
8之t1)與「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例如圖中之t2)之兩
9時間點亦皆係位於相同之「預定時段(0至tF)」內。綜
10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語「該控制構件根據一第一準
11則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並
12根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
13示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係屬明確。
14被告指稱系爭專利之「一較低功率位準」為相對用語並無
15比較標準,屬不明確記載云云,惟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
16載「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後且在滿
17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間,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
18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亦即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且在滿
19足該第二準則前之期間,資料區塊係以一相對於其他期間
20(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前與在滿足該第二準則後之期間)為
21較低之功率位準傳輸,如系爭專利圖4所示,在時刻t1
22至t2、t3至t4及t5至t6期間(即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且
23在滿足該第二準則前之期間)資料傳輸功率為較低之P1
24,而於其他時間(即在滿足該第一準則之前與在滿足該第
25二準則之後)資料傳輸功率高於P1。綜上,系爭專利請
26求項1及23之用語「一較低功率位準」係符合明確性要
27求並已由說明書明確且充分揭露。另針對「一較低功率位
201準」之數值範圍界定,已記載於請求項18「如申請專利
2範圍第1項之無線電臺,其中該資料傳輸功率之減少係減
3少至零傳輸功率」,依據請求項差異化原則,可知請求項
41用語「一較低功率位準」之數值範圍不包含「零傳輸功
5率」。
6被告指稱降低傳輸器之傳輸功率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技
7術問題之一,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卻記載增加或減
8少「資料傳輸功率」,所採用的技術手段並不能解決技術
9問題云云,惟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3段記載「上述
10TPC機制的一個問題在於:當通道條件差時傳輸器之功率
11消耗增加,且因此該等機制可未必是功率效率高的。另一
12個問題在於:增加傳輸功率增加了對其他使用者的干擾,
13此可使系統效率降級」,可知系爭專利之用語「效率」與
14「功率」係指完全不同之概念;況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技
15術問題並非如被告所稱為「降低傳輸器之傳輸功率」,如
16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4段記載「本發明之一目標係有
17助於提高效率」、第8頁第1段亦提及「藉由在通道品質
18差時減少資料傳輸功率而節省功率且減少干擾,俾藉此提
19高效率」,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業已明確記載「增
20加或減少資料傳輸功率」等技術特徵,確實可達成系爭專
21利之目的。
22被告指稱系爭專利請求項23記載「其中該無線電臺同時
23傳輸多筆資料信號」,但「該無線電臺」欠缺前置基礎,
24並未記載「該無線電臺」為「一第一無線電臺(100)」
25或「一第二無線電臺(200)」或其他,致用語不明確云
26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23係記載「在一第一無線電臺(1
2700),在一預定時段(510、550)內經由一通道向一第二
211無線電臺(200)傳輸(500)一包括資訊符號(I)及同
2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可知係由第一無線電臺
3(100)將資料傳輸至第二無線電臺(200),故用語「該
4無線電臺同時傳輸多筆資料信號」之「該無線電臺」清楚
5係指第一無線電臺(100),係屬明確。另原告業於110
6年3月9日向智慧局提出專利更正申請書(原證148),
7將系爭專利請求項23記載之「該無線電臺」更正為「該
8第一無線電臺」,併予敘明。
9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被證3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10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段提及「傳輸資料與控制
11訊號」、第20頁第2段提及「傳輸資料及任何控制訊號
12」,可知資料(訊號)與控制訊號係完全相異之訊號,且
13係由不同之通道來傳輸,亦即資料(訊號)係透過資料通
14道而傳輸,而控制訊號係透過控制通道來傳輸,故系爭專
15利請求項1之「資料傳輸功率」清楚係指用於傳輸資料(
16訊號)之傳輸功率,亦即一資料通道之傳輸功率。
17被證3之3GPPTS25.101V5.6.0節次6.4.4、6.4.4.1及圖
186.1僅教示監測「控制通道」之品質並將其與臨限值進行
19比較,例如節次6.4.4明確記載「thethresholdsQoutandQ
20inspecifyatwhatDPCCHqualitylevelstheUEshallshutits
21poweroffandwhenitshallturnitspoweronrespectively」
22及「theDPCCHqualityshallbemonitoredintheUEandco
23mparedtothethresholdsQoutandQin」,其中DPCCH為
24專用實體控制通道(DedicatedPhysicalControlCHannel)
25,且僅教示使用者設備基於經監測專用實體控制通道(D
26PCCH)之品質與臨限值Qout及Qin而將傳輸器關閉及開
27啟(theUEshallshutitstransmitteroffandturniton),是
221被證3僅係關於「控制通道」之傳輸,並未教示「資料通
2道」之傳輸功率或用於傳輸資料(訊號)之傳輸功率,故
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資料傳輸功率」、「增加或
4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相關技術特徵。
5被告指稱被證3圖6.1及圖6.3之DPCCH之功率變動業
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關技術特徵云云,惟被證3之
7DPCCH為專用實體控制通道(DedicatedPhysicalControl
8Channel),係用於傳送前導位元(pilotbit)、回饋資訊
9(FeedbackInformation,FBI)、傳輸格式合成指標(Tra
10nsportFormatCombinationIndicator,TFCI)及傳輸器功率
11控制(TransmitPowerControl,TPC)指令等控制訊號,
12舉例而言,參酌TS25.211V6.0.0之圖1及節次5.2.1記
13載「TheuplinkDPCCHisusedtocarrycontrolinformation
14generatedatLayer1.TheLayer1controlinformationconsist
15sofknownpilotbitstosupportchannelestimationforcoheren
16tdetection,transmitpower-control(TPC)commands,feedbac
17kinformation(FBI),andanoptionaltransport-formatcombin
18ationindicator(TFCUI)」,可知DPCCH為用於傳輸控制
19訊號之控制通道,並未傳輸資料訊號。故被證3之DPCC
20H為用於傳輸控制訊號之控制通道,其功率變動至多僅表
21示「控制通道之功率變動」或「控制訊號之傳輸功率」之
22變動,並未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資料傳輸功率」之
23相關技術特徵。
24如被證3圖6.1所示,時間點C與時間點F之間相隔約為
2510秒,被告於答辯二狀第14頁第7至9行亦稱「被證3
26之3GPPTS25.101V5.6.0之表格A.2記載DTCH及DCCH
27之發送時間區間(TTI)分別為20ms及40ms」,惟系爭
231專利請求項1之「一預定時段(0至tF)」(訊框)僅具
2有約數十毫秒(ms)之長度,此可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
30頁第2段記載「作為一數值實例,可用於傳輸該資料區
4塊之時段tF可為10ms」,其中10ms亦為常用之訊框長
5度,且根據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可知系爭專利之無線
6電臺係於一相同之預定時段(訊框frame)內減少及增加
7資料傳輸功率,是被證3並未教示時間點C與時間點F
8係於同一訊框內,故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該通道
9品質降低的指示」與「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係位於(
10相同之)預定時段內之技術特徵。
11被證3之3GPPTS25.101V5.6.0節次5.1.2.6僅揭示對「
12總發射功率(totaltransmitpower)」進行額外縮放,並未
13揭示對資料通道傳輸功率之調整,故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14項1中「減少或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之相關技術特徵。
15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該無線電臺同時傳輸多筆資料信
16號,俾使資料傳輸功率變動發生於該多筆資料信號之一子
17組中」,係針對資料通道上所傳輸之資料信號,系爭專利
18說明書第20頁第4段並記載「在複數個頻域載波上於複
19數個資料訊號上同時傳輸資料區塊」,而被證3之DPCC
20H為專用實體控制通道(DedicatedPhysicalControlCHann
21el),並未傳輸資料訊號,已見前述,故被證3「DPDCH
22及DPCCH」上之訊號傳輸並不等同於「傳輸多筆資料信
23號」。
24被證3之3GPPTS25.101V5.6.0圖6.1之時間點C與時間
25點F間之「transmitOFFpowerstate」並非位於一相同之
26預定時段(訊框)內,已如前述,且被證3之3GPPTS2
275.101V5.6.0節次6.5.1.1相關段落係記載「therequiremen
241tforthetransmitOFFpowershallbelessthan-56dBm」,
-9
2其中「-56dBm」之功率值約為2.512奈瓦(2.512*10W
3),為一實質上零功率位準,亦非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4一較低功率位準」,又節次6.5.1相關段落記載「thetrans
5mitOFFpowerstateiswhentheUEdoesnottransmitexcept
6duringULcompressedmode」,其中用語「theUEdoesnot
7transmitexcept」清楚係指傳輸係經關閉(OFF),亦未教
8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
9」之相關技術特徵。
10被證3之3GPPTS25.214V4.6.0節次5.1.2.6並未揭示系
11爭專利請求項1中「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少該資料傳輸
12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一時間間隔,更遑
13論揭示「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後且
14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間,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
15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等相關技術特徵。
16綜上,被證3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
17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被證3具有新穎性,且技藝人
18士並無法由被證3教示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
19請發明,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被證3具有進步性。
20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被證11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21如被證11之TSGR0-00-0000之圖3所示,實際上於date1
22至date3期間,TPC命令皆為「1」,且總傳輸功率(Tot
23altransmitpower)皆等於最大功率限制,然系爭專利請求
24項1之「一預定時段(0至tF)」(訊框)僅具有約數十
25毫秒(ms)之長度,已見前述,被證11卻係用於評估3
26天的總傳輸功率,此一比對方式顯非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27識者所會進行之方式。若如被告所稱,圖3之TPC命令
251為「1」可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
2「最大功率限制」可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第一準則」,則
3依據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語「根據一第一準則回應該通
4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被證11至
5遲應於date1至date3兩時間點之間減少傳輸功率,亦即
6當傳輸功率接近或等於「最大功率限制」時即應減少傳輸
7功率(例如:系爭專利圖4在時刻t1、t3及t5當傳輸功
8率達到或超出預定傳輸功率位準P2時即減少資料傳輸功
9率),但被證11卻是維持在最大功率(並未減少傳輸功
10率),且依圖3之縱軸所示,被證11係針對「總傳輸功
11率(Totaltransmitpower)」進行調整,而非針對資料通
12道之傳輸功率,故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調整資料
13傳輸功率」或「根據一第一準則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
14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相關技術特徵。
15如被證11之TSGR0-00-0000之圖4所示,實際上於date1
16至date3期間,TPC命令皆為「-1」,且總傳輸功率(T
17otaltransmitpower)皆等於最小功率限制。若如被告所稱
18,圖4之TPC命令為「-1」可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通道
19品質降低的指示」、「最小功率限制」可對應於系爭專利
20之「第二準則」,則依據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語「根據
21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而
22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被證11至遲應於date1至date3
23兩時間點之間增加傳輸功率,但被證11卻未增加傳輸功
24率,且依圖4之縱軸所示,被證11係針對「總傳輸功率
25(Totaltransmitpower)」進行調整,而非針對資料通道
26之傳輸功率,故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調整資料傳
27輸功率」或「根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
261品質提高的指示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相關技術特徵。
2被證3「DPDCH及DPCCH」上之訊號傳輸並不等同於「
3傳輸多筆資料信號」,故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其
4中該無線電臺同時傳輸多筆資料信號,俾使資料傳輸功率
5變動發生於該多筆資料信號之一子組中」技術特徵,已見
6前述,則引用被證3之被證11亦未揭露上開技術特徵。
7被告主張被證11中「UE是以不大於最大功率限制的位準
8發送傳輸功率」,又稱「相較於藍色虛線的功率位準,U
9E是以較低功率位準(不大於最大功率限制的位準)下繼
10續」,則「最大功率限制」竟同時是「最大功率限制」及
11「較低功率位準」,顯然自相矛盾,且被證11圖3之時
12間點date3之後係以不大於最大功率限制的位準發送傳輸
13功率(藍色實線),但被證11圖3並未揭示「滿足該第
14二準則之前」之時間點,故被證1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15項1「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後且在
16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間,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
17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之技術特徵。
18綜上,被證11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
19,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被證11具有新穎性,且技
20藝人士並無法由被證11教示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
21項1所請發明,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被證11具有
22進步性。
23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被證3、4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24被證4關於「發射放大器106」及「發射功率設定器108
25」之相關內容,參酌被證4圖4及被證4第4頁倒數第7
26行至第5頁第1行記載「在接收機中,時隙品質檢測器1
2721檢測接收資料120的時隙品質。具體地說,在圖5所
271示流程圖的步驟ST101,檢測時隙(具有一定長度的資料
2塊)品質。在該步驟,確定時隙品質(接收品質)201是
3否高於閾值202。根據確定結果,逆向對應於接收品質的
4功率控制部122(下文簡稱為功率控制ICRQ部122)產
5生功率控制資訊,使當接收品質(接收電平)201高於(
6優於)閾值202時,在步驟ST102,如圖6中矩形線204
7所示,增加發射功率。而在接收品質低於閾值202時,在
8步驟ST103,降低發射功率。然後,在步驟ST104,功率
9控制資訊傳送至發射機中的發射功率設定器108」,可知
10被證4係藉由「接收机」(基地台)來判定是否增加或減
11少傳輸功率,被證4「發射机」(行動台)之「發射放大
12器106」及「發射功率設定器108」並未判定是否增加或
13減少傳輸功率,亦即「發射机」(行動台)並未包含可以
14獨立判定是否增加或減少傳輸功率之控制構件,故被證4
15並未教示行動台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控制構件,該控
16制構件根據一第一準則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
17該資料傳輸功率,並根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
18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之技術特
19徵。
20被告指稱被證4之「時隙質量201低於閾值202」、「時
21隙質量201高於閾值202」係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第
22一準則」、「第二準則」,惟實際上如強加比對,應係分
23別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通道品
24質提高的指示」,故被證4亦未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
25「第一準則」或「第二準則」之相關技術特徵。
26被證4圖6僅教示當時隙質量201低於閾值202時減少
27MS(行動台)傳輸功率,或當時隙質量201高於閾值202
281時增加MS(行動台)傳輸功率,但行動台傳輸功率並不
2等同於資料傳輸功率(資料通道之傳輸功率)或「資料區
3塊之傳輸」,故被證4並未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減
4少或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少
5該資料傳輸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間
6,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等技術
7特徵。
8綜上,被證3、4均未完整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
9技術特徵,且技藝人士並無法依據被證3及被證4教示內
10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請發明,故系爭專利請求
11項1相較於被證3、4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12如被告民事答辯(二)狀第30頁之比對表所示,可知被證
135並未完全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而被證3亦
14未完整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15且技藝人士並無法依據被證3及被證5教示內容輕易完成系
16爭專利請求項1所請發明,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被證
173、5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18如被告民事答辯(二)狀第37、38頁之比對表所示,可知
19被證6並未完全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而被證
203亦未完整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如前
21述,且技藝人士並無法依據被證3及被證6教示內容輕易完
22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請發明,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
23被證3、6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24被證4、被證5、被證6、被證11均未完整教示系爭專利請
25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已見前述,且技藝人士並無法依據
26上開證據所教示之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請發明
27,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被證4、5之組合、被證4、6
291之組合、被證4、11之組合、被證5、11之組合、被證6、
211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3系爭專利請求項23(操作一無線電通信系統之方法)之技
4術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無線電臺)之技術特徵實質對
5應,基於前述理由,系爭專利請求項23相較於被證3至被
6證6及被證11(及其組合)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7二、被告等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與必要費用
8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9予假執行。並辯稱略以:
10被告公司早於105年底即暫停營業,並協助員工轉入集團內其
11他事業體或辦理資遣,此為周知之事實(被證13至15),由
12勞保局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亦可能被告公司現已無員工(被
13證16),尚無可能涉及原告所謂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
14、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產品之行為,依原告所提購買
15系爭產品1、2之網頁擷圖,顯見其非與被告公司交易,甚且
16系爭產品2係在境外購買,至於其他與系爭產品相關之社群
17網站或網路論壇頁面多是訴外人過去多年前之撰文資料,另被
18告公司官方網站雖有展示系爭產品1、2之介紹,但無具體產
19品販賣交易之價錢資訊,以上均無法證明被告公司迄今仍在販
20賣系爭產品,或為販賣之要約之行為,又此前被告公司僅係將
21Gsmart使用於其他手機代工廠所生產製造之手機作為產品品
22牌,並無生產製造之行為,如原證9所示之系爭產品1、2照
23片亦顯示係「MadeinChina」,顯非在我國所產製。
24系爭專利範圍之解釋:
25「一預定時段」之解釋:
26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記載「一預定時段」並未限定該預
27定時段之時間長度,亦未限定該預定時段即為訊框(frame
301),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一預定時段」即為「訊框」、「
2僅具有約數十毫秒(ms)之長度」云云,違反禁止讀入原則
3,顯不可採。
4「一通道」之解釋:
5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並未記載「一通道」與「資料通道
6」、「控制通道」有何關係,且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均未
7記載「資料通道」、「控制通道」,即無從將「一通道」解
8釋為「一資料通道」或「一控制通道」。由系爭專利請求項
912依附於請求項1,附加「該傳輸構件(110)還被調整成
10…回應所接收之功率控制指令而以一可變傳輸功率來傳輸一
11控制訊號,…」、請求項13依附於請求項1,附加「該傳
12輸構件(110)還被調整成…以一恆定功率位準來傳輸一控
13制訊號,…」及說明書第8、11頁記載傳輸作為一前導訊號
14之控制訊號,可知該傳輸構件經由該通道傳輸該控制訊號;
15又說明書第10頁並記載可藉由不同的展頻碼同時傳輸資料
16與控制訊號、第20頁記載於TDMA系統可在相同功率位準
17下傳輸資料及任何控制訊號。是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一通
18道」為傳輸資料之「資料通道」云云,違反禁止讀入原則,
19顯不可採。
20「該資料傳輸功率」之解釋:
21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記載「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
22「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但「該資料傳輸功率」欠缺前
23置基礎(antecedentbasis),並未記載「一資料傳輸功率
24」為何,即屬不明確,且說明書未記載「該資料傳輸功率
25」如何取得,未充分揭露而無法據以實施。系爭專利請求
26項1記載「傳輸構件(110),該傳輸構件用於在一預定
27時段(0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括資訊符號(I)
311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其中「包括」為開
2放式連接詞,不排除請求項未記載的元件、成分或步驟。
3系爭專利請求項12依附於請求項1,附加「該傳輸構件
4(110)還被調整成…回應所接收之功率控制指令而以一
5可變傳輸功率來傳輸一控制訊號,…」、請求項13依附
6於請求項1,附加「該傳輸構件(110)還被調整成…以
7一恆定功率位準來傳輸一控制訊號,…」、系爭專利說明
8書第8頁記載「傳輸諸如一前導訊號之控制訊號可在滿足
9第一與第二準則之間的時段中繼續」、第11頁記載「第
10一無線電臺100亦可在第一通道160上傳輸一控制訊號作
11為一前導訊號,以幫助第二無線電臺200之接收構件220
12監控所接收之訊號的品質」、第10頁記載「在下列描述
13中假定該等傳輸使用展頻技術以便使用一展頻碼來展頻(
14spread)訊號,且可藉由不同的展頻碼同時傳輸資料與控
15制訊號。然而,該假設對本發明而言並非必要的」、第2
160頁記載「在本發明之一實施例中,在一分時多向近接(
17TDMA)系統中,一無線電臺之傳輸及接收是交替進行而
18不是同時發生的,且可在相同功率位準下傳輸資料及任何
19控制訊號」可知,該傳輸構件經由該通道傳輸資料訊號與
20控制訊號,且可單獨或同時傳輸資料訊號、控制訊號,亦
21可在相同功率位準下傳輸資料訊號及控制訊號,是計算傳
22輸功率必然包含傳輸資料訊號與控制訊號的功率。
23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記載「上述TPC機制的一個問題
24在於:當通道條件差時傳輸器之功率消耗增加,且因此該
25等機制可未必是功率效率高的。另一個問題在於:增加傳
26輸功率增加了對其他使用者的干擾,此可使系統效率降級
27」可知,降低傳輸器之「傳輸功率」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
321之技術問題之一,而系爭專利發明之技術手段如請求項1
2及23記載係增加或減少「資料傳輸功率」。倘依原告主
3張必須區別「資料傳輸功率」與「傳輸功率」,則增加或
4減少「資料傳輸功率」未必能降低傳輸器之「傳輸功率」
5,是系爭專利採用的技術手段並不能解決技術問題,且說
6明書未充分揭露而無法據以實施,亦違反99年專利法第
726條第2項規定。
8系爭專利請求項及說明書混用「傳輸功率」與「資料傳輸
9功率」,並未說明二者如何區別。例如:請求項9(依附
10於請求項1)記載「其中根據該第一準則之通道品質降低
11的該指示是一增加傳輸功率至高於一預定臨限值(P2)的
12指示」、請求項10(依附於請求項9)記載「其中該增加
13傳輸功率之指示是一所接收之指令」、請求項11(依附
14於請求項9)記載「其中該增加傳輸功率之指示是一關於
15一所接收之訊號通道品質降低之量測」,而圖4之P2又
16標示為「資料傳輸功率」。又如說明書第11頁記載「當
17正在傳輸該資料區塊時,第一通道160之品質如圖2所示
18而變化。功率控制機制導致傳輸構件110之傳輸功率變化
19,但僅在一有限程度上變化。若第一通道160之品質降級
20至由第一準則判定之程度,則控制機制150會根據本發明
21減少資料傳輸功率至位準P1,而不是如在熟知機制中增
22加傳輸構件110之傳輸功率至高於圖4中P2表示之位準
23以試圖恢復所接收之訊號的品質。當控制構件150判定通
24道品質隨後增加至由第二準則判定之程度時,控制構件1
2550增加資料傳輸功率。在圖4中,減少至一傳輸功率位
26準P1發生於t1、t3及t5時刻且傳輸功率之增加發生於t2
27、t4及t6時刻」,而圖4之P1又標示為「資料傳輸功率
331」。再者說明書第21頁記載「資料區塊可包括除資訊及
2同位檢查符號之外的其他符號,例如同步符號」,而同步
3符號係為控制傳輸端及接收端保持同步的控制訊號,可知
4傳輸構件傳輸之資料區塊可包括至少一部份控制訊號。倘
5原告主張必須區別「資料傳輸功率」與「傳輸功率」,則
6說明書未充分揭露如何區別而無法據以實施,亦違反99
7年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8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根據一第一準則回應該通道品質
9降低的指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根據一第二準則
10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而增加該資料
11傳輸功率」,及請求項23記載「根據一第一準則回應該
12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根據一
13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增
14加該資料傳輸功率」,並未限定「第一準則」、「第二準
15則」為何,亦未限定回應指示而提高或減少該資料傳輸功
16率係「立即回應」,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記載「本發
17明適用於完全追蹤或不完全追蹤;為清晰之目的在本發明
18之說明書及所附圖式中假定完全追蹤」,及圖4繪製「立
19即回應」而增加或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僅係完全追蹤之理
20想狀態示意圖,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均瞭解
21回應指示而增加或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必然有一定反應時
22間,無論反應時間長短,均符合前述技術特徵,原告主張
23系爭專利圖4之「立即回應」與被證11不同云云,違反
24禁止讀入原則,顯不可採。
25「一較低功率位準」之解釋:
26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記載「一較低功率位準」係相對
27用語,並未記載比較標準,原告主張「一較低功率位準」
341為「相對於其他期間(在滿足該第一準則之前與在滿足該
2第二準則之後)為較低之功率位準」云云,係將「相對於
3其他期間」、「在滿足該第一準則之前與在滿足該第二準
4則之後」讀入申請專利範圍,違反禁止讀入原則,顯不可
5採。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3項後段規定:「於解
6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由
7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記載「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
8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請求項18(依附於請求項1)及
9請求項39(依附於請求項23)記載「其中該資料傳輸功
10率之減少係減少至零傳輸功率」可知,請求項1及23記
11載之「一較低功率位準」包含「零功率位準」。
12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記載「減少的位準P1可為零功率
13,在該種狀況下可切斷傳輸構件110。而且減少的功率位
14準P1不必為一單一預定位準,而是可在該預定時段內變
15化」、第13至14頁記載「在預定時段內亦可將第一準則
16應用複數次。舉例而言,第一無線電臺100可同時傳輸三
17個資料訊號,功率位準P2及P1與三個資料訊號之總聯合
18傳輸功率有關。參看圖7,當三個資料訊號之總聯合傳輸
19功率達到P2,圖7中為t7時刻時滿足第一準則。在該點
20上,三個資料訊號之最高功率的資料訊號之傳輸功率降低
21至零,結果是該等資料訊號之總聯合傳輸功率下降至P1
22。第一通道160之品質繼續惡化,直至兩個傳輸的資料訊
23號之聯合傳輸功率達到P2',圖7中為t8時刻。在該點上
24,剩餘兩個資料訊號之最高功率的資料訊號之傳輸功率亦
25降低至零,結果是該等資料訊號之總聯合傳輸功率下降至
26P1'。隨後第一通道160之品質更進一步繼續惡化,直至
27剩餘之傳輸的資料訊號之傳輸功率達到P2",圖7中為t9
351時刻。在該點上,第三個資料訊號之傳輸功率亦降低至零
2,結果是該等資料訊號之總聯合傳輸功率下降至P1",其
3中P1"=0」,亦可佐證「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
4率位準下繼續」之「一較低功率位準」包含「零功率位準
5」。
6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0頁記載「在本發明之又一實施例中
7,在一多載波系統中,在複數個頻域載波上於複數個資料
8訊號上同時傳輸資料區塊。在該種狀況下,可為每個載波
9或複數個載波獨立量測通道品質並相應地為一個或多個該
10等載波設定傳輸功率位準。若某些載波上的通道品質差,
11則可將該等載波上的資料傳輸功率減少至一低值或將其切
12斷,而在其他載波上於較高功率位準下繼續傳輸」,亦可
13佐證「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包
14含在多載波系統中「將其切斷」通道品質差之載波的資料
15傳輸。是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較低功率位準
16」並不包含請求項18之「零傳輸功率」云云,係刻意曲
17解請求項差異原則,顯不可採。
18系爭產品1、2未侵害系爭專利:
19系爭產品1及系爭產品2不具證據能力:
20原證9標示系爭產品1及系爭產品2為中國製造(MADEI
21NCHINA)即我國境外製造,由原證5、6可見系爭產品1
22及系爭產品2之賣方並非被告公司,且系爭產品1為「福利
23品」(原證5)、系爭產品2係在法國即我國境外取得(原
24證6),而市面上所謂「福利品」手機並非出自原廠新品,
25多數經過拼裝變更(被證7、8),原告既未舉證其購得系
26爭產品1及系爭產品2時網購之賣方與被告公司具有直接產
27銷關係,亦未舉證系爭產品1及系爭產品2為被告公司在國
361內實施,即無從認定被告公司就系爭產品1及系爭產品2侵
2害系爭專利。
3原證9之測試報告不具證據能力:
4依原證9測試報告(原證10為其對應之中文本)之形式
5記載係「在2019年7月由荷蘭埃因霍芬之飛利浦研究所
6所進行」,為原告自行製作,並非由公正客觀第三人製作
7,且未記載測試者為何人,無從確認是否具有合格專業知
8識足以進行技術測試;又被告公司原廠盒裝產品內均無SI
9M卡,但由原證9第4至6頁相片可見受測手機均安裝S
10IM卡,可知受測手機已經過變動;且原告分別於108年
118月12日、109年5月5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原證9之
12製作係早於上開更正,可知原證9並非以更正後之系爭專
13利請求項進行侵權比對;另原證9之測試設備CMW500
14本身具有信令產生、信令量測及功率控制等功能,原證9
15為受測手機加上SIM卡及CMW500建立網路進行測試,
16根本無從確認傳輸資料區塊的功率控制係由受測手機、或
17SIM卡、或CMW500何者所控制,應不具證據能力。
18原證9之測試方法係以受測手機加上SIM卡後,與測試
19儀器CMW500建立上行鏈路及下行鏈路,測試人員於CM
20W500設定輸入傳輸功率位準、TPC指令等,並於CMW5
2100觀察總上行鏈路、DPCCH、DPDCH、E-DPDCH等功
22率,其測試方法有以下問題:
23原證120影片5分25秒至6分15秒說受測手機為裸機
24,並沒有SIM卡,由測試人員另外加上SIM卡進行測
25試;影片4分15至30秒說CMW500模擬基站產生信
26號、接收信號並測量信號,12分15至30秒說由基站控
27制手機的功率。因測試設備CMW500本身具有產生信
371號、接收信號、測量信號及功率控制等功能,原證9為
2受測手機加上SIM卡及CMW500建立網路進行測試,
3由設定到觀察兩次經過CMW500,根本無從確認傳輸資
4料區塊的功率控制係由CMW500、或受測手機、或SIM
5卡何者所控制,且原證120影片12分15至30秒已自
6承由基站控制手機的功率。測試人員明確指出測試箱蓋
7緊後就不會受到外界干擾,但由原證120影片所示波形
8顯示均有干擾,亦與原證9、10所呈現之波形不符,例
9如圖3、5、9,且自原證120影片8分36秒後只看到螢
10幕,看不到屏蔽箱與機器,難以瞭解螢幕顯示之資訊是
11否誠實公正。
12原證9並未實際檢測受測手機及SIM卡接收的TPC指
13令,原證9圖8及圖14之TPC指令「+、-」係自行
14標示,並非檢測結果。
15原證120影片25分30至45秒說該部CMW500的DPD
16CH之Current(現時)和Average(平均)兩個Channel
17訊號「搞反了」。倘真如此,則該部CMW500之基本
18功能即有故障,應無法通過出廠校驗或定期校驗,自不
19得作為測試認證之依據。原證10之圖4、圖5、圖10、
20圖11均包含上行鏈路DPDCH之相對碼域功率,究竟
21是Current(現時)或Average(平均),其中圖5及圖
2211比較DPDCH與其他通道,若一方為Average(平均
23),另一方為Current(現在),基礎不同,比較即無
24意義。
25原證120影片5分25秒至6分15秒說將功率波形硬拷
26貝(hardcopy)進行數據分析,原告主張「圖8中總功
27率、E-DPDCH1、DPCCH、DPDCH之相對功率依據測
381試的資料整合後以EXCEL的方式所呈現」,但原證9
2並未檢附測試的數據資料,圖8是否真實正確即無從驗
3證。
4原證9、10不足以證明系爭產品1、2侵害系爭專利:
5原告僅憑原證10之E-DPDCH1即推論系爭產品符合「一
6種無線電臺(100),其包括:傳輸構件(110),該傳輸
7構件用於在一預定時段(0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
8括資訊符號(I)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其
9對於資料區塊包括同位檢查符號(C)之推論純屬臆測,
10並不可採。
11原告僅憑原證10之TPC-up指令及TPC-down指令即推論
12系爭產品符合「接收構件,該接收構件接收一傳輸器功率
13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惟T
14PC為TransmitPowerControl(傳輸功率控制)之簡稱,T
15PC-up指令係指示提高傳輸功率,TPC-down指令係指示
16降低傳輸功率,並非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從原證1
170第13頁記載「圖8並展示在一特定時槽內接收並將影
18響下一時槽之傳輸功率之TPC指令(其中『+』表示『T
19PC-up』,而『-』表示『TPC-down』)」可為佐證,顯
20與系爭專利不符。
21原告僅憑原證10之TPC-up指令、TPC-down指令與E-DP
22DCH1資料傳輸功率即推論系爭產品符合「控制構件,該
23控制構件根據一第一準則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
24少該資料傳輸功率」、「根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
25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惟
26如前述,TPC-up指令係指示提高傳輸功率,並非通道品
27質降低的指示,TPC-down指令係指示降低傳輸功率,並
391非指示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原告所稱尚不可採。
2原告僅憑原證10同時傳輸E-DPDCH1及DPDCH即推論
3系爭產品符合「該無線電臺同時傳輸多筆資料信號,俾使
4資料傳輸功率變動發生於該多筆資料信號之一子組中」,
5惟原證10圖8顯示E-DPDCH1及DPDCH之絕對功率於
6該預定時段內持續變動,並非發生於一子組中,顯與系爭
7專利不符。
8原告僅憑原證10之E-DPDCH1在第7個至第11個時槽
9的期間即推論系爭產品符合「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少該
10傳輸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間,該資
11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惟其既未比
12對「一較低功率位準」之基準,亦未比對「該第一準則」
13、「該第二準則」,尚非可採,又原證10第13頁記載由
14圖3至圖6及圖7計算出圖8之絕對功率,卻未說明如何
15計算取得,且圖8之E-DPDCH1在第7個至第11個時槽
16的傳輸功率變動期間與圖3及圖5之E-DPDCH1的傳輸
17功率變動期間根本無從對應,其證明力即屬可疑。
18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有應撤銷事由:
19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違反其核准審定時之99年專
20利法第26條第2、3項規定:
21按請求項中之記載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即認定其為手段功
22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使用「手段(或裝置)用以(
23meansfor)…」或「步驟用以(stepfor)…」之用語記載
24技術特徵。「手段(或裝置)用以…」或「步驟用以…
25」之用語中必須記載特定功能。「手段(或裝置)用以
26…」或「步驟用以…」之用語中不得記載足以達成該特定
27功能之完整結構、材料或動作(鈞院101年度民專上字第
40110號判決參照)。以前述三條件檢驗系爭專利請求項1
2之記載,其中「傳輸構件,該傳輸構件用於在一預定時段
3(0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括資訊符號(I)及同
4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之「傳輸構件,該傳輸構
5件用於…」與「傳輸構件用以…」的實質意義相同,並記
6載特定功能「在一預定時段(0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輸
7一包括資訊符號(I)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
8,但未記載足以達成該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材料或動作
9,符合前揭三條件,同理「接收構件,該接收構件接收一
10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
11質」、「控制構件,該控制構件根據一第一準則回應該通
12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並根據一第二
13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而增加該
14資料傳輸功率」亦符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傳輸構
15件,該傳輸構件用於…」、「接收構件,該接收構件…」
16、「控制構件,該控制構件…」皆屬於手段功能用語。
17基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之「傳輸構件(110),該
18傳輸構件用於…」、「接收構件,該接收構件…」、「控
19制構件,該控制構件…」僅記載特定功能,無法由說明書
20中判斷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即屬不明確,
21且於說明書亦無明確且充分揭露,無法據以實施,違反9
229年專利法第26條第2、3項規定。至原告主張系爭專利
23核准審定時之法令並無關於如何認定「手段功能用語」之
24規定云云,惟當時至少有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電
25腦軟體相關發明」2008年版可資適用(被證25),其中
264.3.1係規範「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之判斷」。
27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記載「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
411「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但未記載「一資料傳輸功率」
2為何,即欠缺減少或增加之基準,是「該資料傳輸功率」
3欠缺前置基礎(antecedentbasis),致無法明確瞭解其意
4義,於說明書亦無明確且充分記載,無法據以實施,違反
599年專利法第26條第2、3項規定。縱原告再次更正將
6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第一次出現的「該資料傳輸功率
7」改為「一資料傳輸功率」,仍未記載「一資料傳輸功率
8」與「傳輸構件」、「通道」、「資料區塊」的關係,無
9法明確瞭解其意義,仍屬不明確記載。
10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記載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
11令「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其中「其指示提高或
12降低通道品質」之文義解釋似與「該通道品質提高或降低
13的指示」不相同,亦未記載由「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
14質」如何得到「該通道品質提高或降低的指示」,未記載
15必要技術特徵,致無法明確瞭解其意義,於說明書亦無明
16確且充分記載,無法據以實施;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
173將「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限定於「在該預定時段內
18」,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9頁並記載「若未達到時刻tF則
19流程進入方塊560,其中第一無線電臺100根據第二準則
20測試通道品質是否提高」,但請求項中「該通道品質降低
21的指示」並無限定時段,無從得知判斷該通道品質降低之
22時段為何,未記載必要技術特徵,相對於系爭專利說明書
23第18頁記載「若未達到時刻tF則流程進入方塊520,其
24中第一無線電臺100根據第一準則測試通道品質是否降低
25」,可見申請專利範圍與發明說明之記載內容不一致,違
26反99年專利法第26條第2、3項規定。
27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記載「一較低功率位準」係相對
421用語,並無比較標準,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
2法明確瞭解其意義,對其範圍會產生疑義,於說明書亦無
3明確且充分記載,無法據以實施,違反99年專利法第26
4條第2、3項規定。又遍查說明書並未記載「其他期間」
5,且說明書在「一預定時段」之外尚有「另一預定時段」
6、「短期平均傳輸功率」等實施例,並無解於申請專利範
7圍不明確,例如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1頁記載「在圖4
8所說明之實例中,當通道品質下降至低於一預定位準時滿
9足第一準則,且當通道品質提高至高於該相同之預定位準
10時滿足第二準則。然而該等兩個位準不必相同」、「資料
11傳輸功率位準P1在時刻t1、t3及t5相同不是必要的,資
12料區塊傳輸功率在t1至t2、t3至t4及t5至t6時段中保
13持恒定亦不是必要的」可知,當P1變動時,圖4在t1至
14t2、t3至t4及t5至t6時段之功率位準相對於t1之前、t2
15至t3、t4至t5、t6之後等時段不一定較低,該「一較低功
16率位準」即無從判斷。
17系爭專利請求項23記載「其中該無線電臺同時傳輸多筆
18資料信號」,但「該無線電臺」欠缺前置基礎,並未記載
19「該無線電臺」為「一第一無線電臺(100)」或「一第
20二無線電臺(200)」或其他,致無法明確瞭解其意義,
21違反99年專利法第26條第3項規定。
22被證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不具新穎性及進步
23性:
24被證3為3GPP標準之技術規格書,包含3GPPTS25.214
25V4.6.0(其對應之ETSI技術規格書為ETSITS125214V4.
266.0)及3GPPTS25.101V5.6.0(其對應之ETSI技術規格
27書為ETSITS125101V5.6.0),上開規格書於首頁右上角
431均標示2003年3月,係早於系爭專利之優先權日(即20
203年5月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3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無線電臺(100)」(下稱技
4術特徵1A):
5被證3之25.214第7頁節次4.1「細胞搜尋」(Cellsearc
6h)記載「在細胞搜尋期間,UE搜尋細胞並確定該細胞的
7下行鏈路擾亂碼和公共頻道幀同步」(Duringthecellsear
8ch,theUEsearchesforacellanddeterminesthedownlinkscr
9amblingcodeandcommonchannelframesyn-chronisationof
10thatcell)、4.2「共用物理通道同步」(Commonphysical
11channelsynchronisation)記載「在細胞搜尋之後可以確定
12所有共用物理通道的無線訊框定時。在細胞搜尋期間找到
13P-CCPCH無線訊框定時,所有共用物理通道的無線訊框
14定時與敘述於[1]的定時相關」(Theradioframetimingof
15allcommonphysicalchannelscanbedeterminedaftercellsear
16ch.ThePCCPCHradioframetimingisfoundduringcellsear
17chandtheradioframetimingofallcommonphysicalchannel
18arerelatedtothattimingasdescribedin[1])可知,使用
19者設備(UE)搜尋行動通訊細胞以建立下行鏈路及找到
20訊框定時,UE即為一種無線電臺,故被證3已揭示系爭
21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A。
22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傳輸構件(110),該傳輸構件用
23於在一預定時段(0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括資訊
24符號(I)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下稱技術
25特徵1B):
26被證3之25.101第54頁圖A.1記載UE於上行鏈路(UL
27)中發送之專用訊務通道(DedicatedTrafficChannel;DT
441CH)與專用控制通道DCCH(DedicatedControlChannel
2;DCCH),圖A.1記載DTCH及DCCH均包含資訊資料
3(informationdata)及循環冗餘校驗資料(CRCattachment
4),其中資訊資料(informationdata)即對應於系爭專利
5之資訊符號(I),而循環冗餘碼(CyclicRedundancyCod
6e;CRC)是一種錯誤檢測代碼,經由多項式除法的餘數
7而產生同位檢查位元(paritycheckbits),可知循環冗餘
8校驗資料(CRCattachment)對應於系爭專利之同位檢查
9符號(C),由原告自承「同位檢查符號(例如CRC檢查
10碼)」亦可佐證。又被證3之25.101第53頁表格A.2記
11載DTCH與DCCH之發送時間區間(TransmissionTimeIn
12terval)分別為20ms及40ms,對應於系爭專利之「一預
13定時段(0至tF)」,表示UE係在預定時段於DTCH及
14DCCH等通道傳輸區塊(Block),而區塊包括資訊符號
15及同位檢查符號,故被證3已記載UE於一預定時段中經
16由通道傳輸包括資訊符號及同位檢查符號的資料區塊,已
17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B。
18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接收構件,該接收構件接收一傳輸
19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
20(下稱技術特徵1C):
21被證3之25.214第12頁第25至28行記載「服務細胞
22(活動集合中的細胞)應估量接收到的上行DPCH的信
23號干擾比SIRest,然後服務細胞應根據以下規則產生T
24PC命令並按時隙發送命令:若SIRest>SIRtarget,則
25要發送的TPC命令為"0",若SIRest<SIRtarget,則要
26發送的TPC命令為"1"」(Theservingcells(cellsinthe
27activeset)shouldes-timatesigal-to-interferenceratioSIRes
451tofthereceiveduplinkDPCH.Theservingcellsshouldthe
2ngenerateTPCcommandsandtransmitthecommandsonce
3perslotaccordingtothefollowingrule:ifSIRest>SIRtar
4getthentheTPCcommandtotransmitis"0",whileifSIRe
5st<SIRtargetthentheTPCcommandtotransmitis"1")
6、第12頁第29至30行記載「一旦在一個時隙中接收
7到一個或多個TPC命令,UE將為每個時隙導出單個T
8PC命令TPC_cmd,若在一個時隙中接收到多個TPC
9命令,則應組合多個TPC命令」(Uponreceptionofon
10eormoreTPCcommandsinaslot,theUEshallderiveas
11ingleTPCcommand,TPC_cmd,foreachslot,combining
12multipleTPCcommandsifmorethanoneisreceivedinasl
13ot)、第48頁第11至12行記載「若SIRest>SIRtarget
14,要發送的TPC命令為"0",請求降低傳輸功率,若SI
15Rest<SIRtarget,要發送的TPC命令為"1",請求提高
16傳輸功率」(ifSIRest>SIRtarget,theTPCcommandto
17transmitis"0",requestingatransmitpowerdecrease,while
18ifSIRest<SIRtargetthentheTPCcommandtotransmitis
19"1",requestingatransmitpowerincrease)。
20由上可知,UE接收一個或更多個TPC指令,TPC指令
21係由行動通訊服務細胞所產生。行動通訊服務細胞估量
22自UE接收之上行鏈路通道(uplinkDPCH)的信號干擾
23比(sigal-to-interferenceratio),信號干擾比即對應於
24系爭專利之通道品質,行動通訊服務細胞根據估量得的
25信號干擾比(SIRest)與目標值(SIRtarget)產生TPC
26指令。當SIRest小於SIRtarget時,TPC指令為1,TPC
27指令要求增加傳輸功率,以提高通道品質;當SIRest大
461於SIRtarget時,TPC指令為0,TPC指令要求降低傳輸
2功率,以降低通道品質。因此,TPC指令可表示通道品
3質小於SIRtarget或大於SIRtarget,且TPC指令指示提
4高或降低通道品質,故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5之技術特徵1C。
6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控制構件,該控制構件根據一第一
7準則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
8(下稱技術特徵1D)、「並根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
9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
10(下稱技術特徵1E):
11被證3之25.101第15頁節次6.4.4第5至9行記載「
12應在UE中監視DPCCH品質,並將其與閾值Qout和Qi
13n進行比較…閾值Qout應對應於無法對下行鏈路DPCC
14H上傳輸的TPC命令進行可靠檢測的DPCCH品質水平
15。閾值Qin應對應於對下行鏈路DPCCH上傳輸的TPC
16命令檢測比在Qout時可靠得多的DPCCH品質水平」(
17TheDPCCHqualityshallbemonitoredintheUEandcomp
18aredtothethresholdsQoutandQin…ThethresholdQouts
19houldcorrespondtoalevelofDPCCHqualitywherenorel
20iabledetectionoftheTPCcommandstransmittedonthedo
21wnlinkDPCCHcanbemade…ThethresholdQinshouldc
22orrespondtoalevelofDPCCHqualitywheredetectionoft
23heTPCcommandstransmittedonthedownlinkDPCCHissi
24gnificantlymorereliablethanatQout)、第15頁節次6.4.
254.1第1至4行記載「當UE估量最近160毫秒週期內
26的DPCCH品質差於閾值Qout時,UE應關閉其發射器
27…當UE估量最近160毫秒週期內DPCCH品質好於閾
471值Qin時,UE應再次開啟其發射器」(WhentheUEes
2timatestheDPCCHqualityoverthelast160msperiodtobe
3worsethanathresholdQout,theUEshallshutitstransmitt
4eroff…WhentheUEestimatestheDPCCHqualityoverth
5elast160msperiodtobebetterthanathresholdQin,the
6UEshallagainturnitstransmitteron)、第15頁節次6.4.
74.1第5至6行記載「若傳輸功率低於第6.5.1節(傳輸
8關閉功率)中定義的水平,則應將UE發射器視為『關
9閉』。否則,發射器應被視為『開啟』」(TheUEtran
10smittershallbeconsidered"off"ifthetransmittedpoweris
11belowtheleveldefinedinsub-clause6.5.1(Transmitoffp
12ower).Otherwisethetransmittershallbeconsideredas"on
13")。
14由上可知,UE估量160ms之預定時段內之DPCCH品
15質,其與臨界值Qin、Qout之比較,係對應於UE接收
16之TPC指令之可靠度,換言之,UE估量DPCCH並自
17DPCCH取得TPC指令即可得到通道品質提高或降低的
18指示。當UE估量得DPCCH品質較臨界值Qout更差時
19(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第一準則),UE估量得通道品質
20降低,UE回應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降低其傳輸功率
21至定義為「off」之較低功率等級;當UE估量得DPCC
22H品質較臨界值Qin更好時(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第二準
23則),UE估量得預定時段內之通道品質提高,UE回應
24預定時段內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而再次提高其傳輸功率
25至定義為「on」之較高功率等級。由被證3之25.101
26第16頁圖6.1可知,DPCCH品質未低於Qout時,UE
27在時間點B之前不應降低其資料傳輸功率;DPCCH品
481質低於Qout之後,UE在時間點C之前應降低其資料傳
2輸功率;DPCCH品質高於Qin之前,UE在時間點C與
3時間點E之間不應提升其資料傳輸功率;DPCCH品質
4高於Qin之後,UE在時間點F之前應提升其資料傳輸
5功率,Ton為時間點E之後200ms。意即,UE在滿足
6DPCCH品質低於臨界值Qout之第一準則後回應通道品
7質降低之指示而減少資料傳輸功率,且UE在滿足DPC
8CH品質高於臨界值Qin之第二準則後回應通道品質提
9高之指示而增加資料傳輸功率,故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
10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D及1E。
11被證3之25.214第19頁節次5.1.2.6「最大及最小功率
12限制」(Maximumandminimumpowerlimits)第1至3
13行記載「如果總UE發射功率(在應用DPCCH功率調
14整和增益因子之後)將超過最大允許值,則UE應對總
15發射功率進行額外的縮放,使其等於最大允許值。這種
16額外的縮放比例應確保DPCCH和DPDCH之間的功率
17比保持5.1.2.5的要求」(InthecasethatthetotalUEtra
18nsmitpower(afterapplyingDPCCHpoweradjustmentsan
19dgainfactors)wouldexceedthemaximumallowedvalue,
20theUEshallapplyadditionalscalingtothetotaltransmitp
21owersothatitisequaltothemaximumallowedpower.Thi
22sadditionalscalingshallbesuchthatthepowerratiobetwe
23enDPCCHandDPDCHremainsasrequiredbysub-clause
245.1.2.5.),可知UE根據最大允許功率減少資料傳輸功
25率,使資料傳輸功率不超過最大允許值,換言之,當U
26E根據TPC指令回應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時,最大允許
27值即第一準則,UE根據第一準則控制資料傳輸功率不
491超過最大允許值,也就是UE減少超過最大允許值的資
2料傳輸功率,使資料傳輸功率等於或小於最大允許值,
3足證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D。
4被證3之25.214節次5.1.2.6第20頁第1至3行記載「
5在先前發送的時隙中的總UE發射功率等於或低於[7]中
6指定的要求的最小功率的情況下,當前時隙的DPCCH
7功率調整和增益因子將導致總功率的增加」(Inthecas
8ethatthetotalUEtransmitpowerinthepreviouslytransm
9ittedslotisatorbelowtherequiredminimumpowerspecfie
10din[7]andtheDPCCHpoweradjustmentandgainfactorsf
11orthecurrentslotwouldresultinanincreaseintotalpower
12),可知UE根據要求的最小功率增加資料傳輸功率,
13使資料傳輸功率不低於要求的最小功率,換言之,當U
14E根據TPC指令回應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時,要求的最
15小功率即為第二準則,UE根據第二準則增加資料傳輸
16功率,使資料傳輸功率等於或大於要求的最小功率,亦
17足證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E。
18被證3之25.214第18頁節次5.1.2.5「設定上行鏈路DP
19CCH/DPDCH的功率差值」(SettingoftheuplinkDPCC
20H/DPDCHpowerdifference)第12至13行記載「在應
21用增益係數之後,UE應縮放DPCCH和DPDCH的總發
22射功率,以使DPCCH輸出功率遵循功率控制程序要求
23的變化以△DPCCHdB功率調整,依據5.1.2.6的規定」
24(Afterapplyingthegainfactors,theUEshallscalethetot
25altransmitpoweroftheDPCCHandDPDCH(s),suchthat
26theDPCCHoutputpowerfollowsthechangesrequiredbyt
27hepowercontrolprocedurewith△DPCCHpoweradjustme
501ntsofdB,subjecttotheprovisionsofsub-clause5.1.2.6
2),可知經由縮放總發射功率而縮放DPCCH(控制通
3道)和DPDCH(資料通道)的發射功率,亦已揭露增
4加或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
5原告主張被證3之圖6.1中C點與F點至少間隔10秒
6,遠大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預定時段(0至tF)」
7(訊框)之長度範圍(毫秒)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
81記載「一預定時段(0至tF)」及請求項23記載「一
9預定時段(510、550)」,均未限定該預定時段即為訊
10框(frame),亦未限定該預定時段之長度範圍;參酌
11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1頁記載「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括號
12內包含的參考符號意欲幫助理解本發明而非意欲限制本
13發明」,可見tF、510、550等括號內的參考符號均非
14專利權範圍之限制。原告前述主張係將說明書中所載之
15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即將僅於「說明書」記載
16之訊框(frame)讀入「專利權範圍」之一預定時段,
17違反禁止讀入原則,顯不可採。另如前述,系爭專利請
18求項1並未限定回應指示而提高或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
19係「立即回應」,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均瞭
20解回應指示而增加或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必然有一定反
21應時間,例如證據3之25.101第16頁圖6.1揭示時間
22點B及時間點E之後200ms即為反應時間,無論反應
23時間長短,均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D及
241E。
25原告主張被證3僅教示基於DPCCH(DedicatedPhysical
26ControlChannel,其用於傳輸控制訊號,並非傳輸資料
27訊號)之關閉或開啟UE(手機)之發射器,並未根據
511第一準則或第二準則來減少或增加資料傳輸功率云云,
2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並未記載「一通道」與「資
3料通道」、「控制通道」有何關係,且系爭專利說明書
4及圖式均未記載「資料通道」、「控制通道」,自不得
5作為區別先前技術之技術特徵。又被證3之25.101第5
64頁圖A.1揭示UE於上行鏈路(UL)中之邏輯通道包
7含物理通道包含邏輯通道包含專用訊務通道(Dedicated
8TrafficChannel;DTCH)與專用控制通道(DedicatedC
9ontrolChannel;DCCH),而物理通道包含專用物理資
10料通道(DedicatedPhysicalDataChannel;DPDCH)及
11專用物理控制通道(DedicatedPhysicalControlChannel
12;DPCCH),是被證3已揭示「一通道」,不論是「
13資料通道」、「控制通道」或「包含資料通道及控制通
14道之通道」。DPCCH屬於通道,且被證3之25.101節
15次6.44記載「UE必須監視DPCCH之品質,以檢測TS
1625.214所規定階層1上的信號損耗」(TheUEshallmo
17nitortheDPCCHqualityinordertodetectalossofthesign
18alonLayer1,asspecifiedinTS25.214),故被證3揭示
19DPCCH之品質即反應通道品質,原告主張DPCCH之
20品質與該通道品質不同云云,顯不可採。
21原告主張被證3UE之發射器功率係對應於系爭專利之
22通道或無線電臺(100)之(總)傳輸功率,而非「資
23料傳輸功率」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並未記
24載「一資料傳輸功率」為何,屬不明確記載,系爭專利
25說明書亦混用「傳輸功率」與「資料傳輸功率」,並未
26說明二者如何區別,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1頁記載「
27資料區塊可包括除資訊及同位檢查符號之外的其他符號
521,例如同步符號」,而同步符號係為控制傳輸端及接收
2端保持同步的控制訊號,可知傳輸構件傳輸之資料區塊
3可包括至少一部份控制訊號。被證3之25.214節次5.1.
42.1記載「初始上行鏈路DPCCH發射功率由較高階層
5設置。隨後,上行鏈路發射功率控制程序同時控制DPC
6CH及其對應的DPDCHs(若存在)的功率。DPCCH和
7DPDCHs之間的相對發射功率偏移由網路決定,並根據
85.1.2.5節規定使用較高階層信令通過信號發送給UE的
9增益係數進行計算」(TheinitialuplinkDPCCHtransmit
10powerissetbyhigherlayers.Subsequentlytheuplinktra
11nsmitpowercontrolproceduresimultaneouslycontrolsthe
12powerofaDPCCHanditscorrespondingDPDCHs(ifpres
13ent).TherelativetransmitpoweroffsetbetweenDPCCHan
14dDPDCHsisdeterminedbythenetworkandiscomputeda
15ccordingtosubclause5.1.2.5usingthegainfactorssignalle
16dtotheUEusinghigherlayersignalling)及前述之節
17次5.1.2.6所載,可知DPCCH和DPDCHs之間的功率比
18保持一定偏移,即發射功率比保持一定關係,由DPCC
19H的發射功率即可推得DPDCHs的發射功率。原證120
20影片21分30秒截圖顯示DPCCH和DPDCH的發射功
21率波形相同但有一定偏移,亦可佐證DPCCH和DPDC
22H的發射功率保持一定偏移,即發射功率比保持一定關
23係。
24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其中該無線電臺同時傳輸多筆資料
25信號,俾使資料傳輸功率變動發生於該多筆資料信號之一
26子組中」(下稱技術特徵1F):
27被證3之25.101第18頁圖6.3記載UE在上行鏈路中
531同時傳送專用物理層資料通道(DedicatedPhysicalData
2Channel;DPDCH)及專用物理層控制通道(Dedicated
3PhysicalControlChannel;DPCCH)同時傳送,DPDCH
4及DPCCH所傳送訊號即對應於系爭專利之多筆資料信
5號,且DPDCH本身可為多個。被證3之25.214第12
6頁第3至6行記載「隨後,上行鏈路發射功率控制程序
7同時控制DPCCH及其對應的DPDCHs(如果存在)的
8功率。DPCCH和DPDCHs之間的相對發射功率偏移由
9網路確定,並根據第5.1.2.5節使用發給UE的增益係數
10進行計算」(Subsequentlytheuplinktransmitpowercontr
11olproceduresimultaneouslycontrolsthepowerofaDPCC
12HanditscorrespondingDPDCHs(ifpresent).Therelativ
13etransmitpoweroffsetbetweenDPCCHandDPDCHsisde
14terminedbythenetworkandiscomputedaccordingtosubc
15lause5.1.2.5usingthegainfactorssignalledtotheUE),
16可知UE根據多個增益係數分別控制DPCCH的傳輸功
17率及其對應之多個DPDCH之間的傳輸功率,資料傳輸
18功率變動發生於DPCCH及多個DPDCH,也就是資料
19傳輸功率變動發生於多筆資料信號之一子組中,故被證
20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F。
21被證3之25.214第18頁節次5.1.2.5「設定上行鏈路DP
22CCH/DPDCH的功率差值」(SettingoftheuplinkDPCC
23H/DPDCHpowerdifference)第12至13行記載「在應
24用增益因子之後,UE應縮放DPCCH和DPDCH的總發
25射功率,以使DPCCH輸出功率遵循功率控制程序要求
26的變化」(Afterapplyingthegainfactors,theUEshalls
27calethetotaltransmitpoweroftheDPCCHandDPDCH(s),
541suchthattheDPCCHoutputpowerfollowsthechangesrequ
2iredbythepowercontrolprocedure)、25.214第19頁節
3次5.1.2.6「最大及最小功率限制」第1至4行記載「若
4總UE發射功率(在應用DPCCH功率調整和增益因子
5之後)將超過最大允許值,則UE將對總發射功率應用
6額外的縮放比例,以使其等於最大允許功率。這種額外
7的縮放比例應確保DPCCH和DPDCH之間的功率比保
8持5.1.2.5的要求」(InthecasethatthetotalUEtransmit
9power(afterapplyingDPCCHpoweradjustmentsandgain
10factors)wouldexceedthemaximumallowedvalue,theUE
11shallapplyadditionalscalingtothetotaltransmitpowerso
12thatitisequaltothemaximumallowedpower.Thisadditio
13nalscalingshallbesuchthatthepowerratiobetweenDPCC
14HandDPDCHremainsasrequiredbysub-clause5.1.2.5)
15。
16由上亦可知,UE可調整DPCCH與DPDCH(可為複數
17個)訊號之間的比例(即前述之增益係數),以調整總
18UE發射功率,換言之,UE所調整的資料傳輸功率的變
19動發生於DPCCH資料訊號、DPDCH資料訊號或DPCC
20H及DPDCH資料訊號,且複數個DPDCH對應於複數
21個增益係數,也就是資料傳輸功率之變動係發生於多筆
22資料信號的一子組中,即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
23術特徵1F。
24原告主張被證3DPDCH及DPCCH之傳輸並不等同於
25系爭專利之「傳輸多筆資料訊號」云云,惟被證3之2
265.214節次5.1.2.1記載「初始上行鏈路DPCCH發射功
27率由較高階層設置。隨後,上行鏈路發射功率控制程序
551同時控制DPCCH及其對應的DPDCHs(若存在)的功
2率。DPCCH和DPDCHs之間的相對發射功率偏移由網
3路確定,並根據5.1.2.5節規定使用較高階層信令通過
4信號發送給UE的增益係數進行計算」、節次5.1.2.5.1
5記載「在應用增益係數之後,UE應縮放DPCCH和DP
6DCH的總發射功率,以使DPCCH輸出功率遵循功率控
7制程序要求的變化以△DPCCHdB功率調整,依據5.1.2
8.6的規定」、節次5.1.2.6記載「若總UE發射功率(在
9應用DPCCH功率調整和增益係數之後)將超過最大允
10許值,則UE將對總發射功率應用額外的縮放比例,以
11使其等於最大允許功率。這種額外的縮放比例應確保D
12PCCH和DPDCH之間的功率比保持5.1.2.5的要求」,
13已揭示經由DPCCH功率調整、增益係數、額外的縮放
14比例等方式調整傳輸功率,且被證3之25.101圖6.3揭
15示DPDCH及DPCCH同時傳輸,25.214亦揭示同時控
16制DPCCH及其對應DPDCH(可為多個)的傳輸功率
17,故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F。
18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其中,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少該
19資料傳輸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間,
20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下稱技
21術特徵1G):
22被證3之25.214第19頁節次5.1.2.6「最大及最小功率
23限制」第5至6行記載:「當在DPCH上進行傳輸時,
24不需要UE將其總傳輸功率降低到低於最低要求」(Wh
25entransmittingonaDPCHtheUEisnotrequiredtobecap
26ableofreducingitstotaltransmitpowerbelowtheminimu
27mlevelrequired)、同頁第11行記載「應用任何額外的
561縮放後的總發射功率不得超過要求的最小功率」(Thet
2otaltransmitpowerafterapplyinganyadditionalscalings
3hallnotexceedtherequiredminimumpower),可知在滿
4足減少傳輸功率後之操作期間,當資料傳輸功率降低至
5低於最低要求時,UE係以符合最低要求之功率傳輸DP
6CH,相較於最大功率限制,UE係以較低功率位準下繼
7續傳輸,參照被證3之25.101第16頁圖6.1,在滿足
8第一準則後且在滿足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間的-28dB
9及-24dB相較於-16.6dB及-18dB係較低功率位準,故被
10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G。
11由被證3之25.101第15頁節次6.4.4.1第1至3行記載
12「當UE估量在過去的160ms週期內DPCCH品質比閾
13值Qout差時,UE將在40ms內關閉其發射器。在DPC
14CH品質超過可接受的水平Qin之前,UE不得再次開啟
15其發射器」(WhentheUEestimatestheDPCCHquality
16overthelast160msperiodtobeworsethanathresholdQo
17ut,theUEshallshutitstransmitteroffwithin40ms.TheU
18EshallnotturnitstransmitteronagainuntiltheDPCCHq
19ualityexceedsanacceptablelevelQin)、同頁第5至6
20行記載「若發射功率低於第6.5.1節(發射功率)中定
21義的水平,則應將UE發射器視為『關閉』。否則,發
22送器應被視為『開啟』」(TheUEtransmittershallbec
23onsidered"off"ifthetransmittedpowerisbelowthelevel
24definedinsub-clause6.5.1(Transmitoffpower).Otherwise
25thetransmittershallbeconsideredas"on")及第17頁節
26次6.5.1.1第2行記載「發送關閉功率的要求應小於-56
27dBm」(TherequirementforthetransmitOFFpowershall
571belessthan-56dBm),可知在DPCCHquality低於臨
2界值Qout時(即滿足第一準則),UE的傳輸功率應小
3於-56分貝毫瓦(dBm),即UE的傳輸功率減少至小
4於-56分貝毫瓦之較低功率位準,且在滿足第一準則之
5後,UE不重啟其傳輸直到DPCCHquality超過臨界值
6Qin(即滿足第二準則之前),也就是在滿足第一準則
7後且在滿足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間,UE繼續運作於
8傳輸功率處於較低功率位準之狀態,亦足證被證3已揭
9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IG。
10原告主張被證3圖6.1之曲線乃DPCCH控制通道品質
11之時變圖,與「資料傳輸功率」完全無關云云,惟被證
123之25.101第18頁圖6.6記載Ior/Ioc為-1dB,Ioc為-6
130dBm/3.84MHz,由圖6.1的DPCCH_Ec/Ior即可得DP
14CCH_Ec,如前所述DPCCH和DPDCHs之間的功率比
15保持一定偏移,即發射功率比保持一定關係,由DPCC
16H的發射功率即可推得DPDCHs的發射功率,原告之主
17張與事實不符。又被證3之25.101節次6.5.1記載「發
18射OFF功率定義為發射器關閉時的平均功率。發射OF
19F功率狀態是當UE不發射的期間,UL壓縮模式除外」
20(TransmitOFFpowerisdefinedastheaveragepowerwh
21enthetransmitterisoff.ThetransmitOFFpowerstateisw
22hentheUEdoesnottransmitexceptduringULcompressed
23mode)及節次6.5.1.1記載「發射OFF功率的要求應小
24於-56dBm」,並參照圖6.3可知發射OFF功率低於平
25均ON功率,於圖6.1之B點到E點之間,發射器處於
26發射OFF功率狀態,即為「一較低功率位準」。原告
27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較低功率位準」並不包含
581請求項18之「零傳輸功率」,與被證3之-56dBm實
2質上為「零功率位準」、傳輸係經關閉(OFF)不同云
3云,係刻意曲解請求項差異原則,顯不可採。
4綜上,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
5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又被證3之25.2
614第18頁節次5.1.2.5「設定上行鏈路DPCCH/DPDCH的
7功率差值」(SettingoftheuplinkDPCCH/DPDCHpowerdi
8fference)第12至13行記載「在應用增益係數之後,UE
9應縮放DPCCH和DPDCH的總發射功率」(Afterapplyin
10gthegainfactors,theUEshallscalethetotaltransmitpower
11oftheDPCCHandDPDCH(s)),已揭露經由縮放總發射
12功率而縮放控制通道(DPCCH)和資料通道(DPDCH)
13的傳輸功率,即包含縮放資料通道的傳輸功率,且控制通
14道和資料通道之功率控制方式的轉用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15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16識者根據被證3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足
17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因系爭專利請求項
181(裝置請求項)與請求項23(方法請求項)之技術特徵
19相對應,同理,被證3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
20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21被證1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不具新穎性及進步
22性:
23被證11為Siemens公司於3GPP會議提案,包含TSGR0-0
240-0000(其首頁標示為2001年1月15至18日於美國波
25士頓召開之TSG-RANWorkingGroup1第18次會議提案
26)、TSGR0-00-0000(其首頁標示為2000年8月22至25
27日於德國柏林召開之TSG-RANWorkingGroup1第15次
591會議提案),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之優先權日,可為
2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又上開提案係同一公司SiemensAG
3在3GPPTSG-RANWorkingGroup1同一標準制定組織之
4同一工作小組的先後提案,提案內容均為功率控制的最大
5及最小限制,均提出對3GPPTS25.2145.1.2.6此章節的
6修改請求(ChangeRequest,即CR),於人、事、物均密
7切關聯,TSGR0-00-0000第5頁References並明確記載TS
8GR0-00-0000為其參考文件([1]TSGR1#00(00)0000;Berl
9in,Germany;8-2000;SiemensAG;Clarificationofpower
10controlatmaximumandminimumpower),是所屬技術領
11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想瞭解TSGR0-00-0000揭露的技術內容
12必然會參考TSGR0-00-0000,此二提案應仍屬單一文件。
13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A:
14被證11之TSGR0-00-0000第1頁節次2.「目前在功率限
15制的功率控制」(Currentpowercontrolatpowerlimits)
16第4行記載「在以下情況下,我們考慮一使用者設備(U
17E)位於遠離節點B的小區邊界處」(Inthefollowingcas
18eweconsideraUEatthecellbordersfarawayfromtheNod
19eB),可知UE即一種無線電臺,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201之技術特徵1A。
21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B:
22被證3之25.10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B
23,已見前述,而被證11之TSGR0-00-0000第3頁引用25.
24101(即被證3)為參考文獻[7]、第5頁References記載
25「[7]TS25.101V3.3.1:"UERadiotransmissionandRecepti
26on(FDD)"」,明確述及引用之TS25.101(即被證3)已揭
27示對應內容,故被證11亦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
601術特徵1B。
2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C:
3被證11之TSGR0-00-0000第7頁末二行記載「上行鏈路
4內迴路功率控制調整UE傳輸功率,使接收到的上行SIR
5維持在指定SIR目標」(Theuplinkinnerlooppowercontro
6ladjuststheUEtransmitpowerinordertokeepthereceivedu
7plinksignal-to-interferenceratio(SIR)atagivenSIRtarget)
8、第8頁第1至3行記載「網路需估計接收到PCPCH的
9訊雜比SIRest,網路需產生TPC命令且在每一時隙根據以
10下規則傳送TPC命令:若SIRest>SIRtarget,傳送的TPC
11命令為『0』,若SIRest<SIRtarget,傳送的TPC命令為
12『1』」(Thenetworkshouldestimatethesignal-to-interfere
13nceratioSIRestofthereceivedPCPCH.Thenetworkshouldt
14hengenerateTPCcommandsandtransmitthecommandsonce
15perslotaccordingtothefollowingrule:ifSIRest>SIRtarge
16tthentheTPCcommandtotransmitis"0",whileifSIRest<
17SIRtargetthentheTPCcommandtotransmitis"1"),可知
18UE接收到的TPC命令與UE接收到的PCPCH資料有關
19,若PCPCH資料的SIRest小於SIRtarge,則UE接收到
20的TPC命令為1,若PCPCH資料的SIRest大於SIRtarge
21,則UE接收到的TPC命令為0,可見TPC指令可表示通
22道品質小於SIRtarget或大於SIRtarget,以指示提高或降
23低通道品質,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C。
24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D及1E:
25被證11之TSGR0-00-0000第1頁記載「[1]的5.1.2.6章
26節敘述總傳輸功率(使用DPCCH功率調整及增益係數
27之後)應不得超過最大可允許值,因此UE應使用額外
611縮放」(Chapter5.1.2.6of[1]prescribesthatthetotaltra
2nsmitpower(afterapplyingDPCCHpoweradjustmentand
3gainfactors)shallnotexceedthemaximumallowedvaluef
4ixedin[2].ThustheUEissupposedtoapplyanadditional
5scaling)、第1至2頁記載「在以下情況,我們考慮一
6使用者設備(UE)位於遠離節點B的細胞邊界處,以
7最大功率限制以下1dB進行傳輸。最初,所考慮的DP
8CH由30kbits/sec的鏈路組成。若需要更高的資料速率
9例如495kbits/sec,則總傳輸功率將增加(時點1),
10但是也可以縮放到最大允許傳輸功率。若需要將傳輸速
11率進一步提高到975kbits/sec,則由於執行縮放(時點
122),總傳輸功率將保持不變。若再次釋放高傳輸速率
13(時點3),例如總資料速率30kbits/sec,且UE尚未
14顯著移動,則通道和功率條件應保持不變。但如圖1所
15示,由於增益係數調整而導致功率調整,根據目前提案
16[1]切換到一功率位準,比預期的正確高度低17dB」(I
17nthefollowingcaseweconsideraUEatthecellbordersfa
18rawayfromtheNodeBtransmittingwith1dBbelowthem
19aximumpowerlimit.AtthebeginningtheconsideredDPC
20Hconsistsofa30kbits/seclink.Ifahigherdatarate,fore
21xample495kbits/secisrequested,thetotaltransmitpower
22willincrease(date1),butalsobescaledtothemaximum
23allowedtransmitpower.Ifadditionallyafurtherdataratei
24ncreaseto975kbit/secisrequired,thetotaltransmitpowe
25rwillremainunchangedbecauseoftheperformedscaling(
26date2).Ifthehighdatarateisreleasedagain(date3),i.e.
27forexampleatotaldatarateof30kbits/sec,andtheUEha
621snotmovedremarkably,thechannelandpowercondition
2shouldprevailunchanged.Butasdepictedinfigure1thep
3oweradjustmentduetogainfactorreadjustmentisswitched
4accordingtothecurrentproposal[1]toapowerlevel,whi
5chis17dBbelowtheexpectedrightattitude),可知因U
6E遠離節點而通道品質低,功率控制係根據第一準則(
7時點1至時點3都在最大功率位準)回應增加傳輸功率
8的指示(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傳輸功率,降
9低至一較低功率位準,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
10特徵1D。
11被證11之TSGR0-00-0000第2頁第2段記載「在最小
12功率位準,當UE不允許其傳輸功率降低到最小功率位
13準以下時(見圖2),相同的問題也會以相同的方式出
14現。觀察緊鄰基地台或基地台附近的UE,具有附加的
15視線相連,總傳輸功率可能會非常低,例如即使在高資
16料速率DPCH連接例如約975kbit/sec情況下,也比最
17低功率位準僅高出幾dBm。在變更資料速率的情況下,
18現有的DPCH將降低到大約495kbit/sec(時點1),然
19後再降低到30kbit/sec(時點2)。在該情況下,行動
20台不能被強迫將傳輸功率降低到最小功率位準以下。此
21代表UE以過多功率來傳送剩餘的DPCH。若UE將總
22資料速率再次增加到975kbit/sec(時點3),則由於增
23益係數調整而導致的功率調整將以傳統方式來增加功率
24,例如:將功率量加上先前的傳輸功率。如圖2所示,
25功率重新調整的結果將比預期功率位準高出17dB(假
26設UE同時沒有移動太遠)」(Attheminimumpowerle
27velthesameproblemoccurs,eveninthesameway,when
631theUEdoesnotadmitthereductionofitstransmitpowerb
2elowtheminimumpowerlevel(seefigure2).Lookingata
3UEresidingimmediatelynexttoorinthecloserareaofthe
4basestation,havingadditionalalineofsightconnection,
5thetotaltransmitpowercouldbeverylow,forexampleon
6lyafewdBmabovetheminimumpowerlevel,eventherei
7sahighdatarateDPCHconnection,e.g.about975kbits/s
8ec.Inthecaseofchangingdataratesitcouldbethecase,t
9hattheexistingDPCHwillbedecreasedtoabout495kbits/
10sec(date1)followedbyaseconddecreaseto30kbit/sec(d
11ate2).Inthatcasethemobileisnotforcedtobeabletoredu
12cethetransmitpowerbelowtheminimumpowerlevel.Tha
13tmeanstheUEconveystheremainingDPCHwithtoomuc
14hpower.IftheUEshallincreasethetotaldaterateto975
15kbits/secagain(date3),thepoweradjustmentduetogainf
16actorreadjustmentwouldincreasethepowerintheconvent
17ionalwayi.e.addingthepoweramounttothepreviouslytra
18nsmittedpower.Likedemonstratedinfigure2theresultof
19thepowerreadjustmentwouldbe17dBovertheexpectedp
20owerlevel(assumingthattheUEhasnotmovedtofarinth
21emeantime))。
22由上可知,因UE接近基地台而通道品質高,功率控制
23係根據第二準則(時點1至時點3都在最小功率位準)
24回應減少傳輸功率的指示(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而
25增加傳輸功率,被證1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
26術特徵1E。依據前述當時3GPPTS25.214節次5.1.2.6
27的技術內容,功率控制於時點3的減少或增加功率水準
641變更太大,導致功率的浪費。有鑒於此,被證11之TS
2GR0-00-0000第2至3頁參照圖3及圖4說明修改提案
3(ChangeRequest)的技術內容。
4被證11之TSGR0-00-0000第7頁節次5.1.3.2「訊息部
5分中的電源控制」(Powercontrolinthemessagepart)
6第13至14行記載「在上行功率控制程序的操作期間,
7UE傳輸功率應不超越最大可允許值」(Duringtheoper
8ationoftheuplinkpowercontrolproceduretheUEtransmit
9powershallnotexceedamaximumallowedvalue)、第2
10頁節次3.「在功率極限改善的功率控制」(ImprovedPo
11werControlatpowerlimits)第4至6行記載「在UE以
12最大功率電平發送並且TPC命令等於1時,它追蹤每
13個第一次請求的超過最大功率限制的功率值,且追蹤由
14於增益因子調整而導致的功率調整」(Ptrace(refertoC
15R),whichtraceseachfirstrequestedexceedingofthemaxi
16mumpowerlimitandalsotracespoweradjustmentsdueto
17gainfactorreadjustmentswhiletheUEistransmittingatth
18emaximumpowerlevelandTPC_cmdisequalto1),且
19被證11之TSGR0-00-0000第10頁第5行記載「Ptrace
20追蹤每個超過最大允許的總發射功率值」(thevariable
21Ptracetraceseachexceedingofthemaximumallowedtotalt
22ransmitpowervalue,TPC_cmdofeitherthecurrentorthe
23previousslotisequalto1)、同頁第8行記載「當前或
24前一個時隙的TPC_cmd等於1」(thevariablePtracetra
25ceseachexceedingofthemaximumallowedtotaltransmit
26powervalue,TPC_cmdofeitherthecurrentorthepreviou
27sslotisequalto1)。
651由上所載,並參酌被證11圖3中Ptrace控制(藍色虛
2線),可知資料傳輸功率不可超過最大功率限制的功率
3值(Maximumpowerlevel),在date1至date3的功率
4控制程序的操作期間,TPC命令均為1,最大功率限制
5的功率值即為第一準則,被證11已揭示UE係根據第
6一準則而回應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TPC命令為「1」
7),由圖3中的藍色虛線可知,UE根據為「1」之TPC
8命令減少資料傳輸功率至最大功率限制,使資料傳輸功
9率不超過最大功率限制,故被證1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
10求項1之技術特徵1D。
11被證11之TSGR0-00-0000第2頁節次3.「在功率極限
12改善的功率控制」(ImprovedPowerControlatpowerli
13mits)第6至8行記載「在最小功率水平的情況下,Ptr
14ace追蹤每個首先請求的低於最小功率限制的跟蹤,且
15追蹤在UE以最小功率水平發送且TPC_cmd等於-1時
16由於增益因子重新調整而導致的功率調整」(Inthemin
17imumpowerlevelcasePtracetraceseachfirstrequestedfa
18llingbelowtheminimumpowerlimitandalsotracespower
19adjustmentsduetogainfactorreadjustmentswhiletheUE
20istransmittingatminimumpowerlevelandTPC_cmdiseq
21ualto-1),且被證11之TSGR0-00-0000第10頁第30
22至31行記載「在UE允許總UE發射功率低於最小位準
23的情況下,Ptrace始終等於UE的總發射功率」(Inthe
24casethattheUEallowsthetotalUEtransmitpowerbeingb
25elowtheminimumlevel,thenPtraceisalwaysequaltothe
26totalUEtransmitpower)、同頁第34行記載「當前或
27前一個時隙的TPC_cmd等於-1」(TPC_cmdofeitherth
661ecurrentorthepreviousslotisequalto-1),並參酌被
2證11圖4中Ptrace控制(藍色虛線),可知資料傳輸
3功率不可低於最小功率限制的功率值(minimumpowerl
4evel),在date1至date3的功率控制程序的操作期間
5,TPC命令均為-1,最小功率限制的功率值即為第二準
6則,被證11已揭示UE根據第二準則而回應通道品質
7降低的指示(TPC命令為-1),又由圖4的藍色虛線可
8知,UE根據為「-1」之TPC命令將低於最小功率限制
9的功率值增加至最小功率限制,使資料傳輸功率不低於
10最小功率限制,也就是UE根據第二準則增加資料傳輸
11功率至最小功率限制,故被證1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
12項1之技術特徵1E。
13被證11之TSGR0-00-0000第7頁節次5.1.3.2記載「上
14行傳輸功率控制方法同時控制PCPCH控制部分及其對
15應的PCPCH資料部分的功率。PCPCH控制部分和PCP
16CH資料部分之間的相對傳輸功率偏移依據第5.1.2.5節
17規定由網路確定,使用較高層信令通過信號發送給UE
18的增益係數來計算,且存在差異:βc是PCPCH控制
19部分的增益係數(類似於DPCCH);βd是PCPCH數
20據部分的增益係數(類似於DPDCH)。增益係數的應
21用如25.213的第4.2.3.2小節所示」(Theuplinktransmi
22tpowercontrolproceduresimultaneouslycontrolsthepowe
23rofaPCPCHcontrolpartanditscorrespondingPCPCHda
24tapart.TherelativetransmitpoweroffsetbetweenthePCP
25CHcontrolpartandthePCPCHdatapartisdeterminedbyt
26henetworkandiscomputedaccordingtosub-clause5.1.2.5
27usingthegainfactorssignalledtotheUEusinghigher-lay
671ersignalling,withthedifferencethat:βcisthegainfacto
2rforthePCPCHcontrolpart(similartoDPCCH);βdisth
3egainfactorforthePCPCHdatapart(similartoDPDCH).
4Thegainfactorsareappliedasshowninsub-clause4.2.3.2
5of25.213),其中βd為PCPCH資料部分(類似於DP
6DCH即資料通道)之功率控制的增益係數,已揭露增
7加或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
8原告主張被證11於data1至data3期間,且總傳輸功
9率(Totaltransmitpower)皆維持在黑色實線之最大功
10率限制,而非被告所稱之藍色虛線,其未減少傳輸功率
11云云,惟被證11揭示date1時間點至date3時間點(
12非如原告所主張此為data1資料至data3資料之誤繕)
13,被證11之TSGR0-00-0000無論由圖1及圖2之黑色
14實線,或圖3及圖4之黑色實線及藍色實線在date3時
15間點均可見減少或增加傳輸功率,且前述節次5.1.3.2
16揭示βd為PCPCH資料部分(類似於DPDCH即資料通
17道)之功率控制的增益係數,已揭露增加或減少該資料
18傳輸功率。
19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F:
20被證11之TSGR0-00-0000第9至10頁及被證11之TS
21GR0-00-0000第6頁節次5.1.2.6「最大及最小功率限制
22」第1至4行記載「若總UE發射功率(在應用DPCC
23H功率調整和增益係數之後)將超過最大允許值,則U
24E將對總發射功率應用額外的縮放比例,以使其等於最
25大允許功率。這種額外的縮放比例應確保DPCCH和D
26PDCH之間的功率比保持5.1.2.5的要求」(Inthecaset
27hatthetotalUEtransmitpower(afterapplyingDPCCHpo
681weradjustmentsandgainfactors)wouldexceedthemaxim
2umallowedvalue,theUEshallapplyadditionalscalingto
3thetotaltransmitpowersothatitisequaltothemaximum
4allowedpower.Thisadditionalscalingshallbesuchthatth
5epowerratiobetweenDPCCHandDPDCHremainsasrequ
6iredbysub-clause5.1.2.5),已揭示經由DPCCH功率調
7整、增益係數、額外的縮放比例等方式調整傳輸功率,
8且維持DPCCH和DPDCH之間的功率比,換言之,UE
9所調整的資料傳輸功率的變動發生於DPCCH資料訊號
10、DPDCH資料訊號或DPCCH及DPDCH資料訊號,且
11複數個DPDCH對應於複數個增益係數,也就是資料傳
12輸功率之變動係發生於多筆資料信號的一子組中,故已
13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F。
14被證3之25.10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
15F,已見前述,而被證11之TSGR0-00-0000第3頁引用
1625.101為參考文獻[7]、第5頁References記載「[7]TS
1725.101V3.3.1:"UERadiotransmissionandReception(FDD
18)"」,明確述及引用之TS25.101已揭示對應內容,足
19見被證11亦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F。
20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G:
21由被證11之圖1及圖3,可知在滿足第一準則(一段時間
22在最大功率位準)之後的操作期間,相對於滿足第一準則
23之前,UE是以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又由被證11之圖2
24及圖4,可知在滿足第二準則(一段時間在最小功率位準
25)之前的操作期間,相對於滿足第二準則之後,UE是以
26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故被證1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271之技術特徵1G。原告主張被證11之圖3並未揭示「滿
691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時間點,更遑論在該第二準則期間
2以一較低功率位準繼續傳輸云云,並不可採。
3綜上,被證1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
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又被證11之
5TSGR0-00-0000第7頁節次5.1.3.2「訊息部分中的功率控
6制」(Powercontrolinthemessagepart)揭露βd為PCPC
7H資料部分(類似於DPDCH)之功率控制的增益係數,
8已教示增加或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被證11之TSGR0-00
9-0000並揭露因UE遠離節點而通道品質低,功率控制係
10回應增加傳輸功率的指示而減少傳輸功率,因UE接近基
11地台而通道品質高,功率控制係回應減少傳輸功率的指示
12而增加傳輸功率,且總傳輸功率和資料通道之功率控制方
13式的轉用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
14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被證11可輕易完
15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16不具進步性。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裝置請求項)與請求
17項23(方法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相對應,同理,被證11
18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19被證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不具進步
20性:
21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A:
22依被證4圖4及第1頁第1段記載「涉及用於CDMA(
23碼分多址)等數字無線電通信的、為節省移動站設備的…
24最佳控制發射功率的發射功率控制方法和發射/接收裝置
25」,揭示無線電通信的移動站設備即一種無線電臺,故被
26證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A。
27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B:
701依被證4圖4及第4頁第13至16行記載「發送數據1
201在糾錯編碼器102中接受糾錯,並在交錯器103中
3交錯。然後,該數據在擴展器104中,以擴展碼擴展,
4在解調器105中解調,在發射放大器106中放大,最後
5從發射天線107發送」、同頁第18至19行記載「在接
6收機中,信號分別在第1接收天線111和第2接收天線
7112中接收」,可知CDMA發射/接收裝置包含糾錯編
8碼器102,發送數據101通過糾錯編碼器102後產生糾
9錯碼,發射天線107再將糾錯編碼後的發送數據101經
10由發射天線107與接收天線111、112之間的傳輸通道
11發送至接收側。又依同頁第24至25行記載「在接收機
12中,時隙質量檢測器121檢測接收數據120的時隙質量
13。具體地說,在圖5所示流程圖的步驟ST101,檢測時
14隙(具有一定長度的數據塊)質量」,可知經糾錯編碼
15後的發送數據101包含一定長度,表示經糾錯編碼後的
16發送數據101是在一預定時段內產生並由發射側發送至
17接收側。
18基上,被證4之糾錯編碼器102、交錯器103、擴展器1
1904、解調器105、發射放大器106及發射天線107即相
20當於系爭專利之傳輸構件,且揭示在一預定時段內經由
21發射側與接收側之間的通道傳輸經糾錯編碼後的發送數
22據10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B。
23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C:
24被證4第4頁第24至26行記載「在接收機中,時隙質量
25檢測器121檢測接收數據120的時隙質量。具體地說,在
26圖5所示流程圖的步驟ST101,檢測時隙(具有一定長度
27的數據塊)質量。在該步驟,確定時隙品質(接收品質)
711201是否高於閾值202」,該接收機之主要部分包含元件1
211至121即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接收構件」,其中時隙
3質量檢測器121檢測接收數據120的時隙質量,即為指示
4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故被證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5之技術特徵1C。(本院卷五第360至361頁;被告先前
6之主張略有不同:被證4第4頁末行至第5頁第1行記載
7「功率控制信息傳送至發射機中的發射功率設定器108」
8、第4頁第26至28行記載「確定時隙質量(接收質量)
9201是否高於閾值202。根據確定結果,逆向對應於接收
10質量的功率控制部122(下文簡稱為功率控制ICRQ部12
112)產生功率控制信息」,可知發射功率設定器108接收
12功率控制信息,功率控制信息是表示接收質量201是否高
13於閾值202之確定結果,接收質量201即特徵1C中的通
14道品質,也就是功率控制信息指示通道品質是高於閾值2
1502或低於閾值202,故被證4之發射功率設定器108即
1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接收構件。
17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D及1E:
18被證4第3頁第6至9行記載「在本發明的發射功率控
19制方法中,接收側的發射/接收裝置檢測接收電平,在
20檢測的接收電平高於閾值時,向發射側提供功率控制以
21增大發射功率,在檢測的接收電平低於閾值時,降低發
22射功率,發射側由與功率控制相應的功率進行發射」,
23可知被證4之功率控制部122及發射功率設定部108即
24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控制構件。又被證4第4頁第27行
25至第5頁第1行記載「根據確定結果,逆向對應於接收
26質量的功率控制部122(下文簡稱為功率控制ICRQ部
27122)產生功率控制信息,使當接收質量(接收電平)2
72101高於(優於)閾值202時,在步驟ST102,如圖6中
2矩形線204所示,增加發射功率。而在接收質量低於閾
3值202時,在步驟ST103,降低發射功率。然後,在步
4驟ST104,功率控制資訊傳送至發射機中的發射功率設
5定器108」,可知發射功率設定器108在設定發射放大
6器106時,若功率控制信息表示時隙質量低於閾值202
7(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準則),發射功率設定器108
8回應功率控制信息之指示,發射功率設定器108設定發
9射放大器106降低發射功率,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10之技術特徵1D;若功率控制信息表示時隙質量高於閾
11值20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二準則),發射功率設定
12器108回應功率控制信息之指示,發射功率設定器108
13設定發射放大器106增加發射功率,已揭示系爭專利請
14求項1之技術特徵1E。
15被證4第4頁末行至第5頁第1行記載「功率控制信息
16傳送至發射機中的發射功率設定器108」、第4頁第17
17行記載「發射放大器106放大發射功率至發射功率設定
18器108所設定的電平」,可知發射功率設定器108根據
19功率控制信息設定發射放大器106放大發射功率的電壓
20;發射功率設定器108接收功率控制信息,功率控制信
21息是表示接收質量201是否高於閾值202之確定結果,
22接收質量201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通道品質,也就是功
23率控制信息指示通道品質是高於閾值202或低於閾值2
2402,故被證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D
25及1E。
26原告主張被證4之122及108並未判定是否增加或減少
27傳輸功率,故被證4中並未包含可以獨立判定是否增加
731或減少傳輸功率之控制構件云云,惟被證4第6頁第9
2至10行記載「然後,時隙品質檢測器121根據步驟ST
3202的接收資料120,檢測時隙品質並確定時隙品質是
4否高於閾值」,時隙質量檢測器121檢測接收資料的時
5隙品質即為「通道品質」;又由前揭被證4第4頁第2
67至30行、第4頁末行至第5頁第1行、第4頁第17
7行之記載,及第6頁第11至14行記載「根據判定結果
8,當接收品質高於(優於)閾值時,功率控制器ICRQ1
922在步驟ST203產生功率控制信號,指示增加發射功
10率。在接收品質低於閾值時,在步驟ST204,降低發射
11功率。然後,在步驟ST205,向發射機中的發射功率設
12定器108傳送功率控制資訊」,可知功率控制部122及
13發射功率設定器108根據接收質量低於閾值(第一準則
14)回應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發射功率,根據接收
15質量高於閾值(第二準則)回應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而
16增加發射功率,故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171D及1E。
18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F:
19被證4第4頁記載「同時,發射放大器106放大發射功率
20至發射功率設定器108所設定的電平。本例說明分集接收
21的例子。因而,在接收機中,信號分別在第1接收天線1
2211和第2接收天線112中接收,在第1檢波器113和第2
23檢波器114中檢波,並分別在第1去擴展器115和第2去
24擴展器116中去擴展,然後,在合成器17中合成」、「
25在因延滯波等影響在通信鏈路上存在多個路徑時,在合成
26器117中進行RAKE合成。合成的資料在去交錯器118中
27去交錯,在糾錯解碼器119中糾錯以獲得接收資料120」
741可知,無線電台經由不同路徑同時傳輸多筆信號,而功率
2控制部122及發射功率設定器108控制發射放大器106的
3發射功率,使傳輸功率變動發生於多筆信號之一子組中,
4故被證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F。
5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G:
6被證4第5頁第11至14行記載「這樣,最大MS發射
7功率控制在不太高的一定功率電平之下。另一方面,當
8衰落引起的電平變動使接收電平在一定電平之下(衰落
9引起的電平變動低於一定電平)時,因為不能得到足夠
10好的品質,所以沒有理由用強制高的發射功率發射。在
11這種情況下,倒不如減小發射功率中止該品質差的通信
12,因而降低發射功率」,由被證4圖6顯示之MS(移
13動臺)發射功率曲線208及時隙質量曲線201可知,在
14時隙質量曲線201表示的時隙質量低於閾值202之後,
15相較於發射功率曲線208表示之較高的發射功率,移動
16臺的發射功率降低至非零之較低位準,直到時隙質量高
17於閾值202之前,移動臺的發射功率均處於較低功率位
18準,也就是在滿足時隙質量低於閾值202而減少發射功
19率後至高於閾值202前之期間,移動臺的發射功率係處
20於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故被證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
21項1之技術特徵1G。
22原告主張被證4僅與一個閾值202作比較(非二個準則
23),且行動台的發射功率大約與時隙質量(即使對比為
24第一準則)成正比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並
25未限定「第一準則」、「第二準則」為何,亦未限定「
26第一準則」、「第二準則」之閾值不同,原告主張一個
27閾值並非二個準則,係將說明書中所載限制條件讀入申
751請專利範圍,違反禁止讀入原則,顯不可採。又被證4
2圖6顯示時隙質量201低於閾值202之後,直到時隙質
3量201高於閾值202之前,「相對於接收質量的功率控
4制」處於低功率位準,行動台的發射功率經由「相對於
5接收質量的功率控制」與前後相比較亦會反應出「較低
6功率位準」。以往技術如被證4第2頁第1至2行記載
7「在圖3中,曲線36表示的發射側MS和接收側BS之
8間的衰落與曲線38表示的移動側MS的發射功率幾乎
9成反比」(品質低則增加發射功率、品質高則減少發射
10功率)。相對地,被證4第5頁第3至4行記載「於圖
116的功率控制ICRQ部122的邏輯圖示出反向鏈路信號
12(從移動站MS向基站BS發送的信號)的例子。曲線
13208所示的移動側MS發射功率與曲線206所示的發射
14側MS和接收側BC之間的衰落變化極為相似」,是被
15證4之圖6已揭示系爭專利「逆向對應」接收品質(品
16質低則減少發射功率、品質高則增加發射功率)之技術
17特徵。
18基上,被證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A至
191G,而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A至
201G,且被證4第2頁記載「本發明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
21發射功率控制方法和發射/接收裝置,它們能滿足對電池
22壽命和放大器規格的苛刻要求並能降低CDMA通信中對
23其它使用者信號的干擾」、「本發明的發明人注意到當因
24衰落引起電平變化從而功率電平降低時,即使增大發射功
25率也不能改進品質至期望的程度,而且發現,在因衰落引
26起電平變化時,通過降低發射功率以放棄這部分通信,從
27而可防止發射功率過份增大,根據上述事實作出本發明」
761,可見被證4與被證3同屬3G通訊之功率控制技術,技
2術領域具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均包含如何效率運用傳輸
3功率及降低干擾,具有共通性,且其技術手段均包含功率
4控制指令、在通道品質降低時減少傳輸功率等,功能或作
5用具有共通性,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
6理動機將被證3及被證4予以組合。基此,被證3及被證
7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被證3、4
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因系爭專
9利請求項1(裝置請求項)與請求項23(方法請求項)
10之技術特徵相對應,同理,被證3、4之組合亦足以證明
11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12被證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不具進步
13性:
14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A:
15被證5第2頁第27至28行記載「發送功率控制端的無線
16通信裝置(以下,稱為發送裝置)100」、第8頁第31
17行至第9頁第1行記載「圖9所示的發送裝置500與圖1
18所示的發送裝置100相比較,採用追加糾錯編碼器501和
19交織器502的結構」可知,被證5揭示一種無線通信裝置
20100、500,即一種無線電臺,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21技術特徵1A。
22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B:
23被證5第9頁第2行記載「糾錯編碼器501對發送數據
24進行糾錯編碼處理。交織器502對糾錯編碼器501的輸
25出信號進行列變換(交織)處理。S/P變換器101將從
26交織器502輸出的1序列的信號變換成A~D的4序列
27信號」、第3頁第1至5行記載「調製器102-a~d對分
771別從S/P變換器101輸出的對應序列的信號進行調製處
2理。放大器103-a~d根據發送功率控制部108的控制來
3放大各個對應的調製器102-a~d的輸出信號。複用器10
44對各放大器103-a~d的輸出信號進行複用。共用器10
55將從複用器104輸出的信號從天線106無線發送」可
6知,被證5之發送裝置500包含糾錯編碼器501,糾錯
7編碼器501對發送數據進行糾錯編碼,糾錯編碼器501
8之輸出即包含糾錯編碼處理前的發送數據及同位檢查符
9號,天線106將經糾錯編碼處理後的發送數據及同位檢
10查符號發送至接收裝置550。
11基上,被證5之糾錯編碼器501、交織器502、S/P變換
12器101、調製器102-a~d、放大器103-a~d、複用器104
13、共用器105、天線106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傳輸構件
14,且被證5揭示在一預定時段內經由發送裝置500與接
15收裝置550之間的通道傳輸經糾錯編碼後的發送數據及
16同位檢查符號,故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171B。
18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C:
19被證5第3頁第7至9行記載「解調器107對從共用器
20105輸出的接收信號進行解調。發送功率控制部108從
21解調的接收信號中提取發送功率控制命令」、同頁第1
229至20行記載「線路品質估計部155-a~d根據各自對應
23的解調器153-a~d的輸出信號來估計各線路A~D的品
24質」、同頁第23至24行記載「TPC命令生成部156根
25據合成各線路品質A~D所得的整體的線路品質和目標
26品質的關係來生成各線路A~D的TPC命令」、第4頁
27第5至7行記載「線路品質候補生成器171-1預測使線
781路A~D的發送功率都增加發送情況的整體的線路品質
2。線路品質候補生成器171-2增加並發送線路A~C的
3發送功率,預測將線路D的發送功率減少發送情況的
4整體的線路品質」。
5基上,被證5之解調器107藉由天線106接收到發送功
6率控制(TPC)命令,TPC命令係指示增加或減少發送
7線路A~C的發送功率,以增加或減少整體的線路品質
8即發送裝置500與接收裝置550之間的通道品質,可見
9解調器107接收之TPC命令係指示增加或減少通道品
10質,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C。
11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F:
12被證5第2頁第31行記載「S/P變換器101將從交織器
13502輸出的1序列的信號變換成A~D的4序列信號」
14、第3頁第2至3行記載「放大器103-a~d根據發送功
15率控制部108的控制來放大各個對應的調製器102-a~d
16的輸出信號」、第4頁第1至4行記載「線路品質候補
17生成器171-1~16分別輸入線路品質A~D,用相互不同
18的圖案假設使線路A~D的發送功率增加(U)或減少(
19D),預測合成該情況下的各線路信號後的整體的線路
20品質。在線路為4的情況下,使各線路增加或減少的圖
4
21案為2=16」、第4頁第5至7行記載「例如,線路品
22質候補生成器171-1預測使線路A~D的發送功率都增
23加發送情況的整體的線路品質。線路品質候補生成器1
2471-2增加並發送線路A~C的發送功率,預測將線路D
25的發送功率減少發送情況的整體的線路品質」。
26基上,被證5之發送裝置500係產生線路A~D之4序
27列信號,且藉由天線106同時發送線路A~D上之4序
791列信號,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多筆資料信號。再者,對
2應於線路A~D上之4序列信號,TPC命令具有不同圖
3樣(pattern),例如TPC命令可為UUUU、UUUD、U
4UDU、UUDD、…、或DDDD。以TPC命令為UUUD
5為例,其表示增加發送線路A~C上的資料傳輸功率並
6降低發送線路D上的資料傳輸功率。因此,發送裝置5
700同時發送線路A~D上的4序列信號,且發送線路A~
8D的發送功率變動發生於線路A為增加或減少、線路B
9為增加或減少、線路C為增加或減少、及線路D為增
10加或減少,也就是發送功率變動於多筆資料信號中之一
11子集合中,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F。
12基上,被證5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A至
131C及1F,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
14A至1G,且被證5第1頁記載「可是,由於傳輸路徑的
15狀態惡劣的線路為了獲得期望的接收品質需要極大的發送
16功率,所以在上述現有的發送功率控制方法中,存在發送
17端的放大器的負擔變大的問題,以及對其他社區的干擾增
18大的問題」、「本發明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無線通訊裝置
19和發送功率控制方法,可以降低發送端的總發送功率,並
20且獲得作為通信整體的期望品質」,可見被證5與被證3
21同屬3G通訊之功率控制技術,技術領域具關連性;所欲
22解決問題均包含如何效率運用傳輸功率及降低干擾,具有
23共通性,且其技術手段均包含功率控制指令、在通道品質
24降低時減少傳輸功率等,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是所屬
25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將被證3及被證
265予以組合。基此,被證3及被證5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
27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被證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801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裝置請求
2項)與請求項23(方法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相對應,同
3理,被證3、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
4進步性。
5被證3、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不具進步
6性:
7被證6為3GPP2之cdma2000標準,包含3GPP2C.S0001-
8C、3GPP2C.S0002-C,其首頁左上均標示2002年5月28
9日,係早於系爭專利之優先權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
10術。
11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A:
12被證6之C.S0001-C第1-4頁Figure2揭露移動臺的cdm
13a2000架構,又被證6之C.S0002-C之第xliv頁第6至9
14行記載「本節描述以CDMA模式工作的移動台的物理層
15要求。符合這些要求的移動台將能夠與符合本標準的CD
16MA基站一起運作」(Thissectiondescribesthephysicalla
17yerrequirementsformobilestationsoperatingintheCDMA
18mode.Amobilestationcomplyingwiththeserequirementswi
19llbeabletooperatewithCDMAbasestationscomplyingwith
20thisStandard」,可知被證6已揭示與基地臺無線通訊的
21移動臺,即一種無線電臺,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
22術特徵1A。
23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B:
24被證6之C.S0002-C第1-3頁第21至23行記載「循環
25冗餘碼(CRC):一種線性錯誤檢測代碼,以多項式除
26法的餘數來產生同位檢查位元。另請參閱訊框品質指標
27」(CyclicRedundancyCode(CRC).Aclassoflinearerro
811rdetectingcodes,whichgenerateparitycheckbitsbyfindi
2ngtheremainderofapolynomialdivision.SeealsoFrame
3QualityIndicator)、第1-6頁第35至40頁記載「CRC
4檢查應用於無線架構之訊務通道作為訊框品質指標(Fr
5ameQualityIndicator)」、被證6之C.S0002-C第1-3
6頁第17行記載「迴旋碼:一種錯誤更正碼」(Convolut
7ionalCode.Atypeoferror-correctingcode)、第2-76頁
8Figure2.1.3.1.1.1-8.顯示迴旋編碼器(ConvolutionalEnc
9oder)可知,迴旋碼是一種錯誤更正碼,錯誤更正碼可
10產生同位檢查符號。
11ConvolutionalEncoder將反向訊務通道位元(ReverseTr
12afficChannelBits)進行錯誤更正編碼後產生代碼符號
13(codesymbol),代碼符號(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資料區
14塊)包含反向訊務通道位元(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資訊符
15號)及同位檢查符號,且Figure2.1.3.1.1.1-8.顯示移動
16臺每20ms傳送16Bits/40Bits/80Bits/172Bits之資料
17,也就是移動臺於20ms之預定時段中傳送codesymbol
18,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B。
19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C:
20被證6之C.S0002-C第2-54頁第28至30行記載「移動
21臺應響應前向公共功率控制信道上收到的每個有效功率
22控制位元(見3.1.3.7),調整其平均輸出功率水平」(
23themobilestationshalladjustitsmeanoutputpowerleveli
24nresponsetoeachvalidpowercontrolbit(see3.1.3.7)rece
25ivedontheForwardCommonPowerControlChannel)可
26知,移動臺接收ForwardCommonPowerControlChannel
27中的功率控制位元(powercontrolbit)。
821被證6之C.S0002-C第3-109頁第5至9行記載「基地
2臺接收器應在1.25ms的周期內估量分配給它的特定行
3動臺的接收信號強度。基地臺接收器應使用該估量來確
4定功率控制位的值("0"或"1")。基地臺應在前向基本
5通道或前向專用控制通道上發送功率控制位元」(The
6basestationreceivershallestimatethereceivedsignalstre
7ngthoftheparticularmobilestationtowhichitisassigned
8overa1.25msperiod.Thebasestationreceivershalluseth
9eestimatetodeterminethevalueofthepowercontrolbit(
10'0'or'1').Thebasestationshalltransmitthepowercontrolb
11itontheForwardFundamentalChannelorontheForward
12DedicatedControlChannel)、第2-56頁5至7行記載
13「功率控制位"0"表示發射功率增加;功率控制位為"1"
14表示發射功率降低」(A'0'powercontrolbitimpliesani
15ncreaseintransmitpower;anda'1'powercontrolbitimpli
16esadecreaseintransmitpower)。
17基上可知,基地臺在預定的1.25ms週期中估量接收訊
18號強度決定功率控制位元的值,且功率控制位元為指示
19移動臺增加傳輸功率或降低傳輸功率,換言之,功率控
20制位元係藉由指示移動臺增加或降低輸出功率等級,以
21增加或降低基地臺的接收訊號強度,進而提高或降低移
22動臺與基地臺之間的通道品質。因此,移動臺接收之功
23率控制位元係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故被證6已揭
24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C。
25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D:
26被證6之C.S0002-C第2-54頁第28至30行記載「移動
27臺應響應前向公共功率控制通道上收到的每個有效功率
831控制位元(見3.1.3.7),調整其平均輸出功率水平」(
2themobilestationshalladjustitsmeanoutputpowerleveli
3nresponsetoeachvalidpowercontrolbit(see3.1.3.7)rec
4eivedontheForwardCommonPowerControlChannel)、
5第2-56頁第5至7行記載「功率控制位"0"表示發射功
6率增加;功率控制位為"1"表示發射功率降低」(A'0'p
7owercontrolbitimpliesanincreaseintransmitpower;and
8a'1'powercontrolbitimpliesadecreaseintransmitpower
9)。
10被證6之C.S0002-C第2-56頁第10至14行記載:「對
11於無線架構1或2的反向訊務通道,若移動臺不能以請
12求的輸出功率位準進行發送,則它應終止至少一個活動
13的反向補充碼通道上的發送,不遲於下一個20ms訊框
14的傳輸,以保持反向基本通道的請求輸出功率」(Fort
15heReverseTrafficChannelwithRadioConfiguration1or
162,ifthemobilestationisunabletotransmitattherequested
17outputpowerlevel,itshallterminatetransmissiononatle
18astoneactiveReverseSupplementalCodeChannel,nolate
19rthannotlaterthanthetransmissionofthenext20msfra
20metomaintaintherequestedoutputpowerontheReverseF
21undamentalChannel)、同頁第15至20行記載「對於
22無線架構3至6的反向訊務通道,若移動臺不能以請求
23的輸出功率位準進行發射,則它應降低反向基本通道上
24的資料速率,或降低發射功率,或對於活動中之代碼通
25道:反向基本通道、反向輔助通道、反向指定控制通道
26的至少其中之一終止發送」(FortheReverseTrafficCh
27annelwithRadioConfiguration3through6,ifthemobiles
841tationisunabletotransmitattherequestedoutputpowerle
2vel,itshallreducethedatarateontheReverseFundament
3alChannel,orreducethetransmissionpowerorterminatet
4ransmissiononatleastoneofthefollowingcodechannelst
5hatareactive:theReverseFundamentalChannel,theRev
6erseSupplementalChannels,ortheReverseDedicatedCont
7rolChannel)。
8基上可知,移動臺回應功率控制位元而調整輸出功率等
9級,若功率控制位元因基地臺接收訊號強度降低而指示
10增加傳輸功率,且若移動臺無法傳輸要求的輸出功率等
11級(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準則),移動臺則降低傳輸
12功率,換言之,移動臺係根據第一準則回應功率控制位
13元指示之通道品質降低而降低傳輸功率,故被證6已揭
14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D。
15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F:
16被證6之C.S0002-C第2-71頁Figure2.1.3.1.1-1記載移動
17臺傳送的ReverseCDMAChannel包含AccessChannel、Re
18verseFundamentalChannel、0to7ReverseSupplementalCo
19deChannels、EnhancedAccessChannelOperation、Reverse
20PilotChannel、EnhancedAccessChannel…等,由Figure2.1
21.3.1.1-1可知,被證6已揭示移動臺同時傳送ReverseCD
22MAChannel包含的多筆資料;又被證6之C.S0002-C第2
23-56頁第10至12行記載「若移動臺不能以請求的輸出功
24率水平進行發送,則它應終止至少一個活動的反向補充碼
25通道上的發送」(ifthemobilestationisunabletotransmit
26attherequestedoutputpowerlevel,itshallterminatetransmi
27ssiononatleastoneactiveReverseSupplementalCodeChan
851nel)可知,若移動臺無法傳送要求的輸出功率等級,移
2動臺終止傳送至少一ReverseSupplementalCodeChannel,
3使輸出功率變動,由於ReverseSupplementalCodeChannel
4為ReverseCDMAChannel的其中一資料,因此輸出功率
5變動發生於ReverseCDMAChannel包含的多筆資料中之
6一,即移動臺終止至少一ReverseSupplementalCodeChan
7nel係使輸出功率變動發生於多筆資料中之一子組中,故
8被證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F。
9基上,被證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A至
101D及1F,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
11A至1G,且被證6cdma2000標準之技術規格書為通信標
12準規格,屬於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又被證6之C.S
130002-C第2-54頁第28至30行記載「移動臺應回應前向
14公共功率控制通道上收到的每個有效功率控制位元(見3.
151.3.7),調整其平均輸出功率位準」(themobilestations
16halladjustitsmeanoutputpowerlevelinresponsetoeachvali
17dpowercontrolbit(see3.1.3.7)receivedontheForwardCo
18mmonPowerControlChannel),可見被證6與被證3同屬
193G通訊之功率控制技術,技術領域具關連性;所欲解決
20問題均包含如何效率運用傳輸功率及降低干擾,具有共通
21性,且其技術手段均包含功率控制指令、在通道品質降低
22時減少傳輸功率等,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是所屬技術
23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將被證3及被證6予
24以組合。基此,被證3及被證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25之全部技術特徵,被證3、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26求項1不具進步性。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裝置請求項)
27與請求項23(方法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相對應,同理,
861被證3、6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
2性。
3被證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不具進步
4性:
5被證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A至1E及1G
6,被證5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A至1C及1
7F,且被證4與被證5同屬控制無線電臺之資料傳輸功率的
8技術領域,具有關聯性;又被證4欲解決的問題為「當因衰
9落等使接收電平降低而引起接收質量下降時,控制發射功率
10使之增大,而在通信質量良好時,控制發射功率使之降低。
11在因衰落使接收電平降低時,必須增大幾十dB發射電平,
12這要求發射放大器有大的動態範圍。但是,尤其在移動站中
13,對電池壽命及放大器規格的要求苛刻,這使得難於使用大
14動態範圍的放大器。此外,增大電平使CDMA通信中對其
15它用戶信號的瞬時干擾變大」(被證4第2頁第9至14行
16參照),被證5欲解決的問題為「由於傳輸路徑的狀態惡劣
17的線路為了獲得期望的接收品質需要極大的發送功率,所以
18在上述現有的發送功率控制方法中,存在發送端的放大器的
19負擔變大的問題」(被證5第1頁背景技術參照),故兩者
20欲解決的問題均為「當通道品質下降時,需增大發送功率,
21增大發送功率造成放大器規格的要求嚴苛,且造成訊號干擾
22的問題」實質相同,且兩者均是根據通道品質增加或減少資
23料傳輸功率,在功能或作用具共通性,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24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將被證4及被證5予以組合。基
25此,被證4及被證5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
26徵,被證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27性。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裝置請求項)與請求項23(方法
871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相對應,同理,被證4、5之組合亦足
2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3被證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不具進步
4性:
5被證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A至1E及1G
6,被證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A至1D及
71F,且被證4與被證6同屬控制無線電臺之資料傳輸功率的
8技術領域,具有關聯性;又被證4與被證6均是根據通道品
9質增加或減少資料傳輸功率,在功能或作用具共通性,是所
10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將被證4及被證
116予以組合。基此,被證4及被證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21之全部技術特徵,被證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13求項1不具進步性。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裝置請求項)與
14請求項23(方法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相對應,同理,被證4
15、6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16被證3、11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不具進
17步性:
18被證3與被證11均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
19徵,且被證33GPP標準之技術規格書為通信標準規格,屬
20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又被證3之25.214
21節次5.1.2規定DPCCH及DPDCH之功率控制、節次5.1.2.1
22記載「初始上行鏈路DPCCH發射功率由較高階層設置。隨
23後,上行鏈路發射功率控制程序同時控制DPCCH及其對應
24的DPDCHs(若存在)的功率。DPCCH和DPDCHs之間的
25相對發射功率偏移由網路決定,並根據5.1.2.5節規定使用
26較高階層信令通過信號發送給UE的增益係數進行計算」可
27知,發射功率控制程序以增益係數(gainfactors)同時控制
881DPCCH和DPDCHs的功率;而被證11之TSGR0-00-0000
2第1頁記載「精確的功率控制是高WCDMA系統容量的基
3本要求之一。傳輸功率必須被維持在盡可能低以最小化干擾
4,且要足夠高以保證所需服務品質」,被證11之3GPP會
5議提案包含被證3之改良提案(ChangeRequest),明確記
6載結合被證3及被證11的教示或建議,當然有組合動機。
7基此,被證3及被證1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
8術特徵,被證3、11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9進步性。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裝置請求項)與請求項23(
10方法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相對應,同理,被證3、11之組合
11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12被證4、5、6與被證11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31及23不具進步性:
14被證4、被證5、被證6各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部分
15技術特徵,被證1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
16徵,俱如前述,且被證4、5、6與被證11均屬3G通訊之
17功率控制技術,技術領域具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均包含如
18何效率運用傳輸功率及降低干擾,具有共通性,且其技術手
19段均包含功率控制指令、在通道品質降低時減少傳輸功率等
20,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21者具有合理動機將被證4、5、6與被證11予以組合。基此
22,被證4、5、6及被證1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
23技術特徵,被證4、11之組合、被證5、11之組合、被證6
24、11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因
25系爭專利請求項1(裝置請求項)與請求項23(方法請求項
26)之技術特徵相對應,同理,上揭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27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891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93頁至第194頁):
2原告為我國第I357276號「通信系統」發明專利(即系爭專利
3)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1年1月21日起至113年4月
429日止。
5原告分別於108年8月12日及109年5月5日向智慧局申請
6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7被告葉○○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8四、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194頁至第196頁
9):
10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語是否係手段功能用語?
11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記載「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
12,其中「其指示提高通道品質」與「該通道提高的指示」是否
13相同?「其指示降低通道品質」與「該通道降低的指示」是否
14相同?
15被告公司是否在我國境內製造或販賣或販賣要約型號SagaS3
16、ClassicPro之手機產品(即系爭產品1、2)?
17如系爭產品1、2為被告公司在我國境內所製造或販賣或販賣
18之要約,該等產品是否侵害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
19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是否有應撤銷之事由?
20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是否違反99年施行之專利法
21第26條第2、3項規定?
22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未記載「該通道品質降低
23的指示」、「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該通道品質提高
24的指示」、「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之基準,「該資料傳
25輸功率」欠缺前置基礎,是否違反99年施行之專利法第
2626條第2、3項規定?
27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一較低功率位準」是否
901屬相對用語,並無比較標準,是否違反99年施行之專利
2法第26條第2、3項規定?
3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所加入特徵「其中,在滿
4足該第一準則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第二
5準則之前之操作期間,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
6位準下繼續」,是否違反99年施行之專利法第26條第2
7、3項規定?
8被證3是否足以證明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不具新
9穎性及進步性?
10被證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
1123不具進步性?
12被證3、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
1323不具進步性?
14被證3、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
1523不具進步性?
16被證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
1723不具進步性?
18被證4、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
1923不具進步性?
20如系爭產品1、2侵害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且更正
21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無應撤銷之事由,被告公司是否有
22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
23如被告公司有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之故意或過失,原
24告依修正前專利法第84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2款、
25第3項及現行專利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
26、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
27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如未罹於時效,則原告
911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何?又原告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請
2求被告葉○○與被告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
3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79條、第1
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或返還其所受利益是
5否有理由?
6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等排除侵害是否
7有理由?
8五、得心證之理由
9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0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
11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至第7頁之先前技術所載,各種行
12動通信系統使用傳輸器功率控制(TPC)以使傳輸的功率位
13準適於主要的通道條件。TPC機制之目標在於充分保持一所
14接收之訊號的品質,儘管由於傳播距離、障礙物或由多路接
15收導致的減弱而引起通道條件變化。若通道品質降級,進而
16導致所接收之訊號的品質降級,則增加傳輸器功率位準作為
17補償,且當通道品質恢復時減少該傳輸器功率位準。傳輸器
18功率控制可在開放迴路或封閉迴路形式下操作。上述TPC
19機制的一個問題在於:當通道條件差時傳輸器之功率消耗增
20加,且因此該等機制可未必是功率效率高的。另一個問題在
21於:增加傳輸功率增加了對其他使用者的干擾,此可使系統
22效率降級(本院卷第47頁至第48頁)。
23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24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記載,在一經受通道品質變化的通
25信系統中,會運用傳輸功率控制來減小所接收之訊號品質的
26變化。若通道品質降級至需要一高傳輸功率才能保證良好的
27所接收之訊號品質的程度,則減少該傳輸功率,且直至通道
921品質恢復至足以能夠使用一可接受之傳輸功率位準時才增加
2傳輸功率。當功率處於減少的位準時,若至可用於傳輸一資
3料區塊之時段結束時還未傳輸完該整個區塊,則可繼續傳輸
4該資料區塊(datablock)或者可暫停傳輸該資料區塊,此時
5該資料區塊被截斷(本院卷第45頁)。
6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7圖1係一無線電通信系統之方塊示意圖、圖2係說明作為時
8間函數的通道品質之變化的曲線、圖3係說明根據熟知的傳
9輸功率控制機制作為時間函數的傳輸功率之變化的曲線、圖
104係說明根據本發明作為時間函數的傳輸功率之變化的曲線
11、圖5係本發明的一資料區塊之傳輸的各種情況,如附圖1
12所示。
1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14原告於109年5月5日向智慧局提起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並
15經智慧局於同年7月11日准予更正,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
16害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23,其請求項內容詳後侵權部
17分所述。
18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19系爭產品為被告公司出產之「GigaByteGSmartSagaS3」(即
20系爭產品1)及「GigaByteGSmartClassicPro」(即系爭產品
212)兩款手機,並有其規格資料之網頁影本在卷可稽(原證7
22,如附圖2所示)。
23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24被證3為2003年4月4日公開之3GPP標準之技術規格,
25包含3GPPTS25.214V4.6.0(本院卷第89頁至第141頁
26)、3GPPTS25.101V5.6.0(本院卷第142頁至第227頁
27),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即2003年5月3日
931),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2被證3之25.214第7頁節次4.1「細胞搜尋」(Cellsearc
3h)揭示「在細胞搜尋期間,UE搜尋細胞並確定該細胞的
4下行鏈路擾亂碼和公共頻道幀同步」(本院卷第95頁
5);被證3之25.101第53頁表格A.2記載DTCH與DCC
6H之發送時間區間(TransmissionTimeInterval)分別為2
70ms及40ms(本院卷第194頁);被證3之25.101第
854頁至第65頁圖A.l至A.11揭示UE於上行鏈路(UL)
9中發送之專用訊務通道(DedicatedTrafficChannel;DTC
10H)與專用控制通道DCCH(DedicatedControlChannel;
11DCCH),並揭示DTCH及DCCH均包含資訊資料(infor
12mationdata)及循環冗餘校驗資料(CRCattachment)(
13本院卷第195頁至第206頁)。
14被證3之主要圖式:
15圖A.1揭示DTCH及DCCH均包含資訊資料及循環冗餘
16校驗資料(CRC)、表格A.2記載DTCH與DCCH之發送
17時間區間(TransmissionTimeInterval)分別為20ms及40
18ms,圖6.1為UE不同步處理的測試案例,圖6.3為UE上
19行鏈路中同時傳送DPDCH及DPCCH,如附圖3所示。
20被證4為1999年6月2日公開之大陸第CN1218340A號「
21發射功率控制方法和發射/接收裝置」專利,其公開日早於
22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即2003年5月3日),可為系爭專利
23之相關先前技術:
24依被證4之摘要所載,其為一種發射功率控制方法和發射
25/接收裝置。時隙質量檢測器(121)檢測接收電平,逆向
26對應於接收質量的功率控制器(122)輸出功率控制信息
27,在檢測的接收電平高於閾值時使發射功率增大,在檢測
941的電平小於該閾值時使發射功率降低。發射功率設定器(
2108)相應於該功率控制信息設定發射功率並提供控制使
3以該設定功率發射。本發明可提高發射/接收裝置的電池
4壽命並降低了放大器的規格要求,從而降低了對CDMA
5系統中其它用戶信號的干擾(本院卷第229頁)。
6被證4之主要圖式,如附圖4所示。
7被證5為2002年8月21日公開之大陸第CN1365550A號「
8無線通信裝置和發送功率控制方法」專利,其公開日早於系
9爭專利優先權日(即2003年5月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
10相關先前技術:
11被證5之摘要記載,線路品質候補生成器171-1~16用相
12互不同的圖案來假設使線路A~D的發送功率增加(U)或
13減少(D),預測合成該情況下的各線路的信號後的整體
14的線路品質。減法器172-1~16獲得用相應的線路品質候
15補生成器171-1~16預測的線路品質和目標品質的差分,
16輸出差分值。選擇器173選擇從各減法器172-1~16輸出
17的差分值的絕對值最小的差分值,對應的線路品質候補生
18成器171-1~16根據假設增加或減少的各線路A~D的發送
19功率,來生成與各線路A~D對應的TPC命令。由此,可
20以降低發送端的總發送功率,並且獲得作為通信整體的期
21望的品質(本院卷第249頁)。
22被證5之主要圖式,如附圖5所示。
23被證6為2002年5月公開之3GPP2之cdma2000標準,包
24含3GPP2C.S0001-C(本院卷第275頁至第292頁)及3
25GPP2C.S0002-C(本院卷第293頁至第426頁),其公開
26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即2003年5月3日),可為系
27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951被證6之C.S0001-C第1-4頁Figure2揭露移動臺的cdma
22000架構(本院卷第281頁);被證6之C.S0002-C第
3xliv頁第6至9行記載「本節描述以CDMA模式工作的
4移動臺的物理層要求。符合這些要求的移動臺將能夠與符
5合本標準的CDMA基站一起運作」,已揭示與基地臺無
6線通訊的移動臺,即一種無線電臺(本院卷第338頁)
7;被證6之C.S0002-C第2-54頁第28至30行揭示「移
8動臺應響應前向公共功率控制信道上收到的每個有效功率
9控制位元(見3.1.3.7),調整其平均輸出功率水平」(本
10院卷第387頁);被證6之C.S0002-C第3-109頁第5
11至9行揭示「基地臺接收器應在1.25ms的周期內估量分
12配給它的特定行動臺的接收信號強度。基地臺接收器應使
13用該估量來確定功率控制位的值("0"或"1")。基地臺應
14在前向基本通道或前向專用控制通道上發送功率控制位元
15」(本院卷第424頁)。
16被證6之主要圖式,如附圖6所示。
17被證11為Siemens公司於3GPP會議提案,包含TSGR0-00-
180000(2001年1月15至18日在美國召開之會議提案資料
19,本院卷第387頁至第397頁)及TSGR0-00-0000(2000
20年8月22至25日在德國召開之會議提案資料,本院卷第
21398頁至第405頁),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即
222003年5月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23被證11之TSGR0-00-0000第5頁References記載「[1]TS
24GR1#00(00)0000;Berlin,Germany;8-2000;SiemensAG;
25Clarificationofpowercontrolatmaximumandminimumpow
26er」明確述及引用TSGR0-00-0000(本院卷第391頁)
27,故TSGR0-00-0000應屬於TSGR0-00-0000的一部分。
961被證11之TSGR0-00-0000及TSGR0-00-0000的提案人均
2為Siemens公司,是在3GPPTSG-RANWorkingGroup1
3同一標準制定組織之同一工作小組的先後提案,其提案內
4容均為功率控制的最大及最小限制,而對3GPPTS25.214
55.1.2.6此章節的修改請求(ChangeRequest,即CR),於
6人、事、物等部分具有密切關聯。
7被證11之主要圖式,如附圖7所示。
8系爭專利範圍之解釋:
9系爭專利於101年1月21日公告,之後原告分別於108年8
10月12日及109年5月5日向智慧局申請更正系爭專利,此為
11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93頁),關於系爭專利之「傳輸
12構件」、「接收構件」、「控制構件」是否屬手段功能用語,
13經查:
14按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
15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
16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
17,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4項定有明文。本條文為93年
184月7日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項修正後移列,而93
19年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項立法理由稱:「(一)
20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某一技術特徵可能無法以結構
21或性質界定,或者以結構或性質界定不如以功能或效果界定
22來得明確時,得以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MeansorStepPlus
23FunctionLanguage)界定申請專利範圍,並可簡化申請專利
24範圍之文字敘述。…(三)所謂「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係針
25對請求項為組合式元件(elements)之描述方式,在撰寫申請
26專利範圍時,能夠在不詳述其元件之結構、材料、動作(act
27s)之情形下,以一種實現某一特定功能之手段(means)或步
971驟(step)的方式來表示之。使用此種格式之撰寫方式,將可
2省略結構、材料、動作所需之複雜說明,大幅簡化申請專利
3範圍之撰寫,併予說明。」,又依現行審查基準第2-1-34、
42-1-35頁「……手段(或裝置)用以……」之手段功能用語
5判斷三條件,請求項中之記載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即認定其
6為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1)使用「手段(或裝置
7)用以(meansfor)……」或「步驟用以(stepfor)……」
8之用語記載技術特徵。(2)「手段(或裝置)用以……」或
9「步驟用以……」之用語中必須記載特定功能。(3)「手段
10(或裝置)用以……」或「步驟用以……」之用語中不得記
11載足以達成該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材料或動作。解釋以手
12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
13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
14而該均等範圍應以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15識者不會產生疑義之範圍為限。
16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之「傳輸構件(110),該傳輸構件
17用於在一預定時段(0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括資訊
18符號(I)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接收構件,該
19接收構件接收一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
20或降低通道品質;及控制構件,該控制構件根據一第一準則
21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並根據
22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而增
23加該資料傳輸功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能
24瞭解其係提供一種無線電臺,包含「傳輸構件」、「接收構
25件」、「控制構件」之具體結構態樣,藉由在通道品質差時
26減少資料傳輸功率而節省功率並減少干擾,已屬明確,且請
27求項1之撰寫亦不符合現行審查基準之手段功能用語判斷三
981條件,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傳輸構件」、「接收構件」
2、「控制構件」非屬於手段功能用語,先予敘明。
3被告公司是否就系爭產品1、2在我國境內製造、販賣或販賣
4之要約?
5被告公司之英文名稱為GIGA-BYTECOMMUNICATIONIN
6C.,其商標為「Gsmart」,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廠
7商管理系統之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本院卷第11頁)及智
8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本院卷第12頁)在卷可參;又
9查,經本院調閱被告公司自98年1月1日起至109年9月
1028日止使用「Gsmart」商標進、出口手機之資料(本院卷
11第529頁、限制閱覽卷宗─下稱限閱卷,第5頁),被
12告公司分別在2014年2月5日、同年4月12日、同年5月
132日、9日、同年10月15日報關進口使用「Gsmart」商
14標之系爭產品1(限閱卷第18頁、第20頁、第26頁、第2
157頁),及於2014年2月27日、同年5月16日、同年10
16月17日報關出口系爭產品1(限閱卷第35頁、第41頁、
17第45頁),並在2015年12月11日、25日、31日、2016
18年1月11日、13日、29日報關出口使用「Gsmart」商標
19之系爭產品2(限閱卷第48頁),堪認被告公司有使用其
20所註冊之「Gsmart」商標進口系爭產品1及出口系爭產品
211、2。
22被告公司就系爭產品1、2取得NCC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
23,有證明文件載明申請人為被告公司,製造商為「NANPIN
24GGIGABYTENANPINGFACTORY」(被告公司桃園南平
25廠)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5頁、第217頁),且SOGI
26手機王社群網站分別在2014年4月16日網頁記載「GSmart
27SagaS3與ReyR3雙卡機四月中搭大省開賣」、「集嘉通
991訊今日(4/16)正式發表新款智慧型手機GSmartSagaS3(
2即系爭產品1)與ReyR3,…GSmartSagaS3建議售價7,99
30元,…」,及在2016年2月1日網頁記載「GSmartClassi
4cPro發表買就抽iPhone6」、「集嘉通訊今日(4/1)在全
5台發表全新智慧型正式發表新款智慧型手機GSmartClassic
6Pro(即系爭產品2),…GSmartClassicPro提供『皇家藍
7』款式建議售價3,990元,預計2016春節前在台灣三大電
8商、Yahoo奇摩購物中心、MoMo購物網、PCHome24h購物
9搶先開賣,…」,有網頁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1頁
10至第101頁),上開網頁均稱系爭產品1、2是被告公司發
11表之新款手機,且系爭產品1、2均有使用「Gsmart」商
12標;又據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下稱胖蜥蜴公司)、神腦公
13司、嵐科通訊行函覆本院均稱有販賣系爭產品1(限閱卷第
14131頁至第143頁);且被告公司另於本院108年度民專上
15字第4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不爭執於官方
16網站上販賣或販賣要約之手機型號包含系爭產品1、2(本
17院卷第12頁、第13頁),綜上各情,堪認被告公司有販
18賣系爭產品1、2。
19侵權部分:
20原告舉證系爭產品1、2侵權之測試報告可以採信:
21被告等爭執原證9系爭產品1、2之測試報告(中譯本為原
22證10)非獨立外在實驗室簽署,且原廠盒裝內無SIM卡,
23但原證9之照片可見測試手機均安裝SIM卡,測試手機產
24品已經變動;又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更正晚於原證9之測試報
25告,該測試報告之權利範圍不明云云。經查:
26UMTS(UniversalMobileTelecommunicationsSystem)即
27通用移動通訊系統,是目前廣泛採用的第三代(3G)行
1001動電話技術,其無線介面使用WCDMA(WidebandCode
2DivisionMultipleAccess)技術;而UMTS規格係由歐洲
3電信標準協會(EuropeanTelecommumicationsStandardsIn
4stitute,下稱「ETSI」)所召集之第3代合作夥伴計劃(T
5he3rdGenerationPartnershipProject,下稱3GPP)所制訂
6公告,依照3GPP網頁介紹明白揭示UMTS規格包含WC
7DMA架構,有網頁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8頁)
8。又查,依據被告公司官方網站、SOGI手機王社群網站
9及GSMchoice網站介紹系爭產品1、2之規格合於WCD
10MA規格或支援WCDMA,有網頁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
11第99頁、第293頁、本院卷第91頁、第94頁),
12且系爭產品1、2所取得NCC審定證明其上載明「審定類
13別:PLMN08【WCDMAFDD、PowerClass3、最大發射
14輸出功率:……】…」,堪認系爭產品1、2均採用WCD
15MA無線網路技術及UMTS規格。
16原告提出2019年7月由荷蘭埃因霍芬之飛利浦量測研究
17所(PhilipsResearchinJuly2019atEindhoven,
18theNetherlands)就系爭產品1、2所作之測試報告(
19本院卷第110頁至第272頁),乃係利用羅德史瓦茲C
20MW500寬頻無線通訊測試儀,量測系爭產品1、2之上行
21鏈路DPCCH、上行鏈路DPDCH及上行鏈路E-DPDCH之
22傳輸功率,而羅德史瓦茲(Rohde&Schwarz,R&S)CM
23W500寬頻無線通訊測試儀可同時作為WCDMA信令發生
24器(或UMTS基地台模擬器)及WCDMA信令測量設備
25,在我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
26心、臺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中央大學、交通大學等處常
27被使用作為無線基站之模擬環境,係屬寬頻無線通訊測試
1011儀器常用之設備,有相關網頁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2469頁至第512頁);又R&SCMW-Z10RF屏蔽箱可用
3於容納受測手機,屏蔽箱內部具有一天線,其經由屏蔽箱
4外部之一連接器及纜線而連接至CMW500之RF輸出/輸
5入,藉由此一方式,受測手機可自屏蔽箱內部與CMW500
6建立連接,亦即在受測手機中可使用測試SIM卡以向由
7CMW500所產生之測試網路進行註冊(本院卷第111頁
8、第131頁),而SIM卡係具有用戶識別之功能,系爭
9產品1、2配合SIM卡進行測試,並不會影響系爭產品1
10、2關於系爭專利技術特徵之測試結果,衡情該測試報告
11係由PhilipsResearch測試人員使用專業儀器羅德史瓦茲C
12MW500寬頻無線通訊測試儀進行測試,且由測試報告第
134頁至第6頁之照片可知受測試之手機分別為系爭產品1
14、2(本院卷第113頁至第115頁),而SIM卡係具有
15用戶識別之功能,系爭產品1及系爭產品2配合SIM卡
16進行測試,並不會影響系爭產品1、2關於系爭專利技術
17特徵之測試結果,並有原告提出測試過程光碟,經本院當
18庭勘驗屬實(本院卷第320頁、第445頁),足認測試
19報告在形式及實質上並無明顯錯誤或不足採信之情事,被
20告等以測試人員為原告之員工質疑測試報告之可信度,並
21不可採。
22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更正雖晚於原證9之測試報告,
23惟原告於108年8月12日即已提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2
243之更正申請(本院卷第78頁至第84頁),顯示原告在
25系爭專利公告後將向智慧局提出更正請求項。雖智慧局於
26109年7月11日始審定公告准予更正,但原告109年3
27月13日所提民事起訴狀即以原證9(中譯本原證10)之
1021測試報告比對說明系爭產品1、2侵害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2求項1、23(本院卷第18頁至第24頁),併此敘明。
3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
4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1A「一種無線電
5臺(100),其包括:」、1B「傳輸構件(110),該傳輸構
6件用於在一預定時段(0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括資
7訊符號(I)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1C「接
8收構件,該接收構件接收一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
9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及」、1D「控制構件,該控
10制構件根據一第一準則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該
11資料傳輸功率,」、1E「並根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
12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1F
13「其中該無線電臺同時傳輸多筆資料信號,俾使資料傳輸功
14率變動發生於該多筆資料信號之一子組中,」、1G「其中
15,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
16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間,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
17率位準下繼續」。經查:
18技術特徵1A、1B部分:
19系爭產品1係一無線電通訊之手機,即相當於一無線電臺
20,依前開測試報告(含英文版、中譯版,為利於敘述,以
21中譯版所載內容敘述)係測量系爭產品1之上行鏈路DPC
22CH、上行鏈路DPDCH及上行鏈路E-DPDCH之傳輸功率
23,測試目的在顯示系爭產品1在達到臨限值傳輸功率之前
24或之後,其上行鏈路E-DPDCH、上行鏈路DPDCH及上行
25鏈路DPCCH傳輸功率之行為(本院卷第131頁),業
26如前述,依測試報告第7頁之第4節「測試方法和程序」
27第4至6行記載「CMW500經組態以依據制定於ETSITS
1031000000-0V12.4.0.中之標準符合測試(子測試3)來分配上
2行鏈路控制通道DPCCH、上行鏈路資料通道DPDCH及上
3行鏈路資料通道E-DPDCH」(本院卷第136頁),又
4E-DPDCH係利用傳輸區塊(transportblocks)來進行資料
5傳輸,且在進行資料傳輸之前,同位檢查符號(例如CRC
6檢查碼)將被添加至每個傳輸區塊,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7,再由測試報告圖3至8(本院卷第137頁至第142頁
8)顯示該手機係於一預定時段內減少及增加資料傳輸功率
9,可知系爭產品1包含一傳輸構件以傳送資料區塊,且每
10一資料區塊之傳送均是在一預定時段傳輸,是系爭產品1
11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無線電臺(100),其包
12括:傳輸構件(110),該傳輸構件用於在一預定時段(0
13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括資訊符號(I)及同位檢
14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技術特徵。
15技術特徵1C部分:
16原證10第7頁第4節第9至13行記載「CMW500經設定
17以週期性地將具有『0000000000000000』此一固定模式之
18TPC指令傳輸至受測手機,該模式包括7個連續的TPC-u
19p(TPC增加)指令,其後緊接著1個TPC-down(TPC減
20少)指令、1個TPC-up指令及7個連續的TPC-down指令
21。選擇此模式以將受測手機驅動至最大功率,並觀察個別
22上行鏈路通道於最大功率處附近之行為」(本院卷第1
2336頁),可知系爭產品1具有接收構件,以接收CMW50
240所發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之TPC指令,是系爭產品1
25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C「接收構件,該接收構件接
26收一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
27道品質」技術特徵。
1041技術特徵1D部分:
2前開測試報告係測量系爭產品1之上行鏈路DPCCH、上
3行鏈路DPDCH及上行鏈路E-DPDCH之傳輸功率,已如
4前述,其第7頁第4節第7至8行記載「將受測手機之最
5大傳輸功率位準設為17dBm」(本院卷第136頁),又
6測試報告第13頁末段記載「如圖8所示,E-DPDCH1傳
7輸功率遵照前4個TPC-up指令而增加,然而在接收到第
85、6…個TPC-up指令時,E-DPDCH1功率不增反減(如
9第6、7…個時槽中所顯示)」(本院卷第142頁,彩
10色畫面見本院卷第464頁),復參測試報告圖8(如附
11圖8所示)展示每個時槽之經計算上行鏈路資料通道E-D
12PDCH1絕對功率,E-DPDCH1傳輸功率如遵照第5個TP
13C-up指令而增加傳輸功率,則總上行鏈路功率傳輸功率將
14會高於系爭產品1經設定之最大傳輸功率臨限值17dBm,
15故系爭產品1回應於第5個TPC-up指令而減少E-DPDCH
161傳輸功率,可知系爭產品1具有一接收構件,依據其設
17定之功率位準於傳輸器TPC-up控制指令達到其設定值時
18,即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19項1之「根據一第一準則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
20。此外,測試報告第22頁第6節第1至3行記載「測試
21結果顯示,當GigaByteGSmartSagaS3及GigaByteGsmar
22tClassicPro兩手機之總上行鏈路功率達到一特定之最大
23值位準時,上行鏈路E-DPDCH1傳輸功率係回應於一TPC
24-up指令而降低」(本院卷第151頁)。綜上,可知系
25爭產品1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D「控制構件,該控
26制構件根據一第一準則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
27該資料傳輸功率」技術特徵。
1051技術特徵1E部分:
2測試報告第13頁末段至第14頁首段記載「在接收到第11
3個TPC指令(其為一TPC-down指令)時,E-DPDCH1傳
4輸功率不減反增(如圖8第12個時槽中顯示)」(本院
5卷第142頁至第143頁);又該測試報告圖8(如附圖
68所示)及第22頁第6節第2段記載「在於第11個時槽
7中接收到一TPC-down指令之後,上行鏈路E-DPDCH1傳
8輸功率將被提升至第二次降低E-DPDCH1功率之前之一位
9準(即第6個時槽之位準),而在於第12個時槽中接收
10到一TPC-down指令之後,上行鏈路E-DPDCH1傳輸功率
11將被提升至第一次降低E-DPDCH1功率之前之一位準(即
12第5個時槽之位準)」(本院卷第151頁),可知系爭
13產品1之接收構件,依據其所設定之功率位準於傳輸器T
14PC-up控制指令達到其設定值時,回應該通道品質提高的
15指示(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根據一第二準則回
16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進而恢復
17E-DPDCH1因縮放而下降的功率,是系爭產品1具有系爭
18專利請求項1之1E「根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
19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技術特
20徵。
21技術特徵1F部分:
22依前開測試報告圖8(如附圖8所示)及第22頁第6節
23末段記載「可同時傳輸上行鏈路資料信號E-DPDCH1及上
24行鏈路資料信號DPDCH」(本院卷第151頁),可知
25系爭產品1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F「該無線電臺同
26時傳輸多筆資料信號,俾使資料傳輸功率變動發生於該多
27筆資料信號之一子組中」技術特徵。
1061技術特徵1G部分:
2依前開測試報告圖8(如附圖8所示)及第14頁第3至4
3行記載「E-DPDCH1功率在第7至第11個時槽之期間內
4皆保持在一較低位準」(本院卷第143頁),可知系爭
5產品1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G「在滿足該第一準則
6後減少該傳輸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
7間,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技術
8特徵。
9綜上,系爭產品1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
10,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1落入
11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
12被告等辯稱以手段功能用語表示技術特徵時,應包含說明
13書中所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及其均等範圍,惟系
14爭專利說明書中欠缺對應結構、材料或動作之描述,無法
15解釋該請求項,即請求項為不明確,將無法進行比對及判
16斷是否構成侵權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傳輸構件
17」、「接收構件」、「控制構件」,非屬於手段功能用語
18,已見前述,在判斷系爭產品1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91、23之專利權範圍時,係將解釋後之請求項與被控侵權
20對象進行比對,以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文義侵權,
21其比對方式係分別解析系爭專利之解釋後請求項的各技術
22特徵及被控侵權對象對應之技術內容,再分別進行比對,
23當無疑義,被告等所辯尚非可採。
24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專利權範圍:
25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方法技術特徵,係對應於系爭專利請
26求項1之無線電臺技術特徵,即系爭專利請求項23係用以
27操作系爭專利請求項1無線電台之方法。而系爭產品1具有
1071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21之專利權範圍,業如前述,故系爭產品1亦侵害系爭專利
3請求項23之專利權範圍,不復贅述。
4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專利權範圍:
5基於相同測試設置、步驟與類似之測試結果,前開測試報
6告業已清楚展示系爭產品2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
7技術特徵(本院卷第623頁至第638頁),故系爭產品
8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
9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方法特徵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10之無線電臺,即系爭專利請求項23係用以操作系爭專利
11請求項1之無線電臺之方法,系爭產品2具有系爭專利請
12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
13本院卷第607頁至第638頁),已如前述,故系爭產品
142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範圍(本院卷第639頁
15至第670頁)。
16專利有效性部分
17系爭專利於93年4月30日申請,主張優先權日為92年5
18月3日,經審定核准專利後,於101年1月21日公告,有
19系爭專利檢索資料、系爭專利說明書、專利證書在卷可稽(
20本院卷第36頁至第76頁),則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
21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
2212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9年專利法)為斷。
23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並未違反99年專利法第26條第2、
243項規定:
25被告等辯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用語「該通道品質降
26低的指示」、「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該通道品質提
27高的指示」、「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記載不明確,且未
1081由說明書充分揭露云云,惟查:
2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一種無線電臺(100),其包
3括:傳輸構件(110),該傳輸構件用於在一預定時段
4(0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括資訊符號(I)及同
5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接收構件,該接收構件
6接收一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或降
7低通道品質;及控制構件,該控制構件根據一第一準則
8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並
9根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
10指示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由上述請求項用語可
11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無線電臺包括傳輸構件,該傳
12輸構件用於依據接收構件所接收之傳輸器功率控制(TP
13C)指令傳輸資料區塊,亦即該傳輸構件使用一經控制
14的資料傳輸功率來傳輸資料區塊,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15有通常知識者可清楚知悉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具有相
16似技術特徵之系爭專利請求項23)所記載之「資料傳
17輸功率」係指該傳輸構件用於傳輸資料區塊之資料傳輸
18功率,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資料傳輸功率」用
19語係符合明確性之要求,符合99年專利法第26條第2
20、3項規定。
21請求項用語「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
22高或降低通道品質」已清楚地界定「TPC指令」可指示
23「提高通道品質」(通道品質提高)或指示「降低通道
24品質」(通道品質降低),亦即該「TPC指令」可為「
25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或「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又
26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亦清楚載明「TPC指令」可
27為「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或「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
1091之描述,例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第9至12行記
2載「若通道品質降級,進而導致所接收之訊號的品質降
3級,則增加傳輸器功率位準作為補償,且當通道品質恢
4復時減少該傳輸器功率位準」(本院卷第47頁)、
5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2至3行記載「TPC指令可為
6分別對應於『增加』與『減少』傳輸功率之二進位1與
70」(本院卷第48頁)、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4
8至5行記載「所接收之訊號的品質之第一及第二指示可
9包括不同的度量標準及/或不同的更新速率」(本院卷
10第50頁)。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該通
11道品質降低的指示」及「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之用
12語係屬明確,且說明書、圖式亦已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
13現,符合99年專利法第26條第2、3項規定。
14由被告等自承「被證11已揭示UE係根據第一準則而
15回應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TPC命令為1)…」、「被
16證11已揭示UE根據第二準則而回應通道品質提高的
17指示(TPC命令為-1)…」等語(本院卷第368頁、
18第370頁),可見被告等亦認同TPC命令為「1」即為
19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TPC命令為「-1」即為通道品質
20提高的指示,故被告等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
21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
22示」、「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用語不明確且未由說
23明書充分揭露云云,並不可採。
24被告等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23記載「在滿足該第一準
25則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
26操作期間,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
27繼續」,其中「一較低功率位準」為相對用語,並無比較
1101標準,屬不明確且未由說明書充分揭露云云,惟查:
2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少該資料
3傳輸功率之後並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間,該資
4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可見傳輸功
5率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期間,
6資料區塊係以一相對於其他期間為較低之功率位準傳輸,
7亦即與其他期間(在滿足該第一準則之前與在滿足該第二
8準則之後)之資料傳輸功率相比較,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
9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期間資料傳輸功率係較低。如
10系爭專利圖4所示,在時刻t1至t2、t3至t4及t5至t6期
11間(即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期
12間)資料傳輸功率為較低之P1,而於其他時間(即在滿
13足該第一準則之前與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後)資料傳輸功
14率高於P1。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在滿足該第一
15準則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
16之操作期間,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
17下繼續」用語係屬明確,且於說明書、圖式亦已充分揭露
18而可據以實現,符合99年專利法第26條第2、3項規定
19,被告等所稱尚無可採。
20被證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新穎性、進步
21性:
22關於技術特徵A部分:
23被證3之25.214第7頁節次4.1「細胞搜尋」(Cellsearc
24h)記載「在細胞搜尋期間,UE搜尋細胞並確定該細胞的
25下行鏈路擾亂碼和公共頻道幀同步(Duringthecellsearch,
26theUEsearchesforacellanddeterminesthedownlinkscram
27blingcodeandcommonchannelframesynchronisationofthat
1111cell.)」(本院卷第95頁),可知使用者設備(UE)
2尋找行動通訊細胞以建立下行鏈路,UE即為一種無線電
3臺,故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無線電臺
4」、請求項23之「一種操作一無線電通信系統之方法」
5技術特徵。
6關於技術特徵B部分:
7被證3之25.101第54頁圖A.l(如附圖3所示)揭示U
8E於上行鏈路(UL)中發送之專用訊務通道(Dedicated
9TrafficChannel;DTCH)與專用控制通道DCCH(Dedi
10catedControlChannel;DCCH)(本院卷第195頁)
11,且圖A.1至A.11記載DTCH及DCCH均包含資訊資
12料(informationdata)及循環冗餘校驗資料(CRCattac
13hment)(本院卷第195頁至第204頁),此即對應
14於系爭專利之「資料區塊」。
15被證3之25.101第53頁表格A.2(如附圖3所示)記
16載DTCH與DCCH之發送時間區間(TransmissionTime
17Interval)分別為20ms及40ms(本院卷第194頁),
18揭示UE係在預定時間中發送DTCH與DCCH。
19被證3雖未明確指出傳輸構件,但被證3已揭示UE係
20在預定時間中發送DTCH與DCCH,且UE係指一種無
21線電臺,當然UE即包含有傳輸構件,此為所屬技術領
22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先前技術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
23術內容,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上單獨隱含或整
24體隱含申請專利之發明中相對應的技術特徵,且被證3
25之25.101第15頁節次6.4.4.1第1至3行已揭示發射器
26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傳輸構件(本院卷第156頁),故
27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傳輸構件(110)
1121,該傳輸構件用於在一預定時段(0至tF)內經由一通
2道傳輸一包括資訊符號(I)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
3料區塊」及請求項23之「在一第一無線電臺(100),
4在一預定時段(510、550)內經由一通道向一第二無線
5電臺(200)傳輸(500)一包括資訊符號(I)及同位
6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技術特徵。
7原告主張被證3之25.101圖6.1所示,時間點C與時間
8點F之間相隔約為10秒,然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
9預定時段(0至tF)」僅具有約數十毫秒之長度云云,
10惟解釋請求項應以請求項記載之內容為依據,雖得參酌
11說明書及圖式,但不得將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但請求項
12未記載之內容引入請求項。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僅
13記載「傳輸構件用於在一預定時段…」而未進一步限定
14該預定時段即為訊框(frame),亦未限定該預定時段
15之長度範圍;又被證3之25.101第54頁圖A.l揭示UE
16於上行鏈路(UL)中發送之專用訊務通道(DTCH)與
17專用控制通道(DCCH),圖A.1至A.11記載DTCH及
18DCCH均包含資訊資料(informationdata)及循環冗餘
19校驗資料(CRCattachment),業如前述,被證3之25.
20101第53頁表格A.2記載DTCH與DCCH之發送時間
21區間(TransmissionTimeInterval)分別為20ms及40ms
22,亦見前述,故被證3確實已揭露「一預定時段」,是
23是原告所稱,並不足採。
24關於技術特徵C部分:
25被證3之25.214第12頁5.1.2.2.1第2段記載「服務細
26胞(活動集合中的細胞)應估量接收到的上行DPCH(
27DedicatedPhysicalChannel)的信號干擾比SIRest,然後
1131服務細胞應根據以下規則產生TPC命令並按時隙發送
2命令:若SIRest>SIRtarget,則要發送的TPC命令為『
30』,若SIRest<SIRtarget,則要發送的TPC命令為『1
4』(Theservingcells(cellsintheactiveset)shouldestima
5tesigal-to-interferenceratioSIRestofthereceiveduplink
6DPCH.TheservingcellsshouldthengenerateTPCcomma
7ndsandtransmitthecommandsonceperslotaccordingtot
8hefollowingrule:ifSIRest>SIRtargetthentheTPCcom
9mandtotransmitis"0",whileifSIRest<SIRtargetthenth
10eTPCcommandtotransmitis"1".)」(本院卷第100
11頁)、同節次第3段記載「一旦在一個時隙中接收到一
12個或多個TPC命令,UE將為每個時隙導出單個TPC命
13令TPC_cmd,若在一個時隙中接收到多個TPC命令,
14則應組合多個TPC命令(Uponreceptionofoneormore
15TPCcommandsinaslot,theUEshallderiveasingleTPC
16command,TPC_cmd,foreachslot,combiningmultipleTP
17Ccommandsifmorethanoneisreceivedinaslot.)」(
18本院卷第100頁)。
19被證3之25.214第49頁第11至12行記載「若SIRest
20>SIRtarget,要發送的TPC命令為『0』,請求降低傳輸
21功率;若SIRest<SIRtarget,要發送的TPC命令為『1
22』,請求提高傳輸功率(ifSIRest>SIRtarget,theTPCc
23ommandtotransmitis"0",requestingatransmitpowerdec
24rease,whileifSIRest<SIRtargetthentheTPCcommandt
25otransmitis"1",requestingatransmitpowerincrease.)」
26(本院卷第137頁)。
27基上可知,TPC指令可表示通道品質小於SIRtarget或
1141大於SIRtarget,且TPC指令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
2,被證3雖未明確指出接收構件,但被證3已揭示UE
3將為每個時隙導出單個TPC命令,若在一個時隙中接
4收到多個TPC命令,則應組合多個TPC命令,且UE
5係指一種無線電臺,當然可知UE即包含有接收構件,
6此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先前技術形式
7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
8上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申請專利之發明中相對應的技術
9特徵,故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接收構件
10,該接收構件接收一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
11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及請求項23之「接收一傳
12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
13質」技術特徵。
14關於技術特徵D、E部分:
15被證3之25.101第15頁6.4.4.1記載「當UE估量最近
16160毫秒週期內的DPCCH品質差於閾值Qout時,UE
17應關閉其發射器…當UE估量最近160毫秒週期內DPC
18CH品質好於閾值Qin時,UE應再次開啟其發射器…若
19傳輸功率低於第6.5.1節(傳輸關閉功率)中定義的水
20平,則應將UE發射器視為『關閉』。否則,發射器應
21被視為『開啟』(WhentheUEestimatestheDPCCHqua
22lityoverthelast160msperiodtobeworsethanathreshold
23Qout,theUEshallshutitstransmitteroff…WhentheUEe
24stimatestheDPCCHqualityoverthelast160msperiodtob
25ebetterthanathresholdQin,theUEshallagainturnitstran
26smitteron…TheUEtransmittershallbeconsidered"off"if
27thetransmittedpowerisbelowtheleveldefinedinsubclaus
1151e6.5.1(Transmitoffpower).Otherwisethetransmittershal
2lbeconsideredas"on".)」(本院卷第156頁)。
3並參酌被證3之25.101第16頁圖6.1(如附圖3所示)
4,已揭示UE估量160ms之預定時段內之DPCCH品質
5,並比較DPCCH品質與臨界值Qin、Qout,可見UE有
6比較判斷之功能,其必然包含控制構件,此為所屬技術
7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先前技術形式上明確記載的
8技術內容,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上單獨隱含或
9整體隱含申請專利之發明中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又由圖
106.1可知DPCCH品質未低於Qout時,UE在時間點B
11之前不降低其資料傳輸功率;DPCCH品質低於Qout之
12後,UE在時間點C之前應降低其資料傳輸功率;DPC
13CH品質高於Qin之前,UE在時間點C與時間點E之
14間不提升其資料傳輸功率;DPCCH品質高於Qin之後
15,UE在時間點F之前提升其資料傳輸功率(本院卷
16第23頁)。
17又DPCCH品質與臨界值Qin、Qout之比較係對應於UE
18接收之TPC指令之可靠度,亦即UE估量DPCCH並自
19DPCCH取得TPC指令即可得到通道品質提高或降低的
20指示。當UE估量得DPCCH品質較臨界值Qout(相當
21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準則)更差時,UE估量得
22通道品質降低,UE回應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降低其
23傳輸功率至定義為「Off」之較低功率等級,當UE估量
24得DPCCH品質較臨界值Qin(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251之第二準則)更好時,UE估量得預定時段內之通道
26品質提高,UE回應預定時段內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而
27再次提高其傳輸功率至定義為「on」之較高功率等級。
1161故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控制構件,該控
2制構件根據一第一準則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
3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並根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
4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及
5請求項23之「根據一第一準則(520)回應該通道品質
6降低的指示,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530),且根據一
7第二準則(560)回應在該預定時段(550)內該通道品
8質提高的指示,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570)」技術特
9徵。
10原告稱被證3之25.101節次6.4.4.1僅教示監測「控制
11通道」之品質並將其與臨界值進行比較,並未教示「資
12料通道」之傳輸功率云云,惟被證3之25.101第54頁
13圖A.l揭示UE於上行鏈路(UL)中發送之專用訊務通
14道(DTCH)與專用控制通道(DCCH),圖A.1至A.1
151揭示DTCH及DCCH均包含資訊資料(informationda
16ta)及循環冗餘校驗資料(CRCattachment),此可對
17應於系爭專利之「資料區塊」,業如前述,而傳輸資料
18區塊之通道當可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資料通道」;又被
19證3之25.101第18頁圖6.3(如附圖3所示)揭示UE
20在上行鏈路中同時傳送專用物理層(實體層)資料通道
21(DPDCH)及專用物理層(實體層)控制通道(DPCC
22H)(本院卷第159頁),已見前述,系爭專利請求
23項1、23雖未記載「一通道」與「資料通道」、「控制
24通道」有何關係,然無論控制通道或資訊通道其所傳送
25資訊皆為資料傳送,況系爭專利請求項1僅記載「資料
26傳輸功率」而未進一步界定資料傳輸功率之定義,故被
27證3同樣可達成系爭專利有助於提高效率之發明目的,
1171原告所稱並不可採。
2原告主張被證3之25.214節次5.1.2.6僅揭示對「總發
3射功率」進行額外縮放,並未揭示對資料通道之傳輸功
4率之調整云云,惟系爭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混用
5「傳輸功率」、「資料傳輸功率」,並未說明二者之區
6別,且被證3之25.101節次6.4.4.1及圖6.1已揭示UE
7對資料通道之傳輸功率之調整,業如前述,故被證3同
8樣能達成系爭專利使傳輸功率提高、減少對其他使用者
9干擾之功效,原告所稱尚無可採。
10原告稱已向智慧局提出更正申請,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11所記載之第一次出現「該資料傳輸功率」更正為「一資
12料傳輸功率」云云,惟其更正僅屬記載形式之更正,並
13不影響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實質技術內容,當不影響本
14件之上開判斷結果,附此敘明。
15關於技術特徵F部分:
16被證3之25.101第18頁圖6.3(如附圖3所示)揭示U
17E在上行鏈路中同時傳送專用物理層資料通道(Dedicat
18edPhysicalDataChannel;DPDCH)及專用物理層控制
19通道(DedicatedPhysicalControlChannel;DPCCH)(
20本院卷第159頁),DPDCH及DPCCH即為系爭專
21利請求項1之多筆資料信號。
22被證3之25.214第12頁第3至6行記載「隨後,上行
23鏈路發射功率控制程序同時控制DPCCH及其對應的D
24PDCH(如果存在)的功率。DPCCH和DPDCH之間的
25相對發射功率偏移由網路確定,並根據第5.1.2.5節使
26用發給UE的增益因子進行計算…(Subsequentlytheupl
27inktransmitpowercontrolproceduresimultaneouslycontro
1181lsthepowerofaDPCCHanditscorrespondingDPDCHs(i
2fpresent).TherelativetransmitpoweroffsetbetweenDPC
3CHandDPDCHsisdeterminedbythenetworkandiscomp
4utedaccordingtosubclause5.1.2.5usingthegainfactorssi
5gnalledtotheUE…)」(本院卷第100頁),可知U
6E根據多個增益係數分別控制DPDCH的傳輸功率及多
7個DPCCH之間的傳輸功率,資料傳輸功率變動發生於
8DPCCH及多個DPDCH,亦即資料傳輸功率變動發生於
9多筆資料信號之一子組中,故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
10求項1之「其中該無線電臺同時傳輸多筆資料信號,俾
11使資料傳輸功率變動發生於該多筆資料信號之一子組中
12」、請求項23之「其中該無線電臺同時傳輸多筆資料
13信號,俾使資料傳輸功率變動發生於該多筆資料信號之
14一子組中」技術特徵。
15原告稱已向智慧局提出更正申請,將系爭專利請求項2
163記載之用語「該無線電臺」更正為「該第一無線電臺
17」云云,惟其更正僅屬記載形式之更正,並不影響系爭
18專利請求項23之實質技術內容,當不影響本件之上開
19判斷結果,附此敘明。
20關於技術特徵G部分:
21被證3之25.101第15頁6.4.4.1記載「當UE估量在過
22去的160ms週期內DPCCH品質比閾值Qout差時,UE
23將在40ms內關閉其發射器。在DPCCH品質超過可接
24受的水平Qin之前,UE不得再次開啟其發射器…若發
25射功率低於第6.5.1節(發射功率)中定義的水平,則
26應將UE發射器視為『關閉』。否則,發送器應被視為
27『開啟』(WhentheUEestimatestheDPCCHqualityove
1191rthelast160msperiodtobeworsethanathresholdQout,t
2heUEshallshutitstransmitteroffwithin40ms.TheUEsh
3allnotturnitstransmitteronagainuntiltheDPCCHqualit
4yexceedsanacceptablelevelQin.…TheUEtransmittershal
5lbeconsidered"off"ifthetransmittedpowerisbelowthel
6eveldefinedinsubclause6.5.1(Transmitoffpower).Other
7wisethetransmittershallbeconsideredas"on".)」(本
8院卷第156頁)。
9被證3之25.101第17頁6.5.1.1第2行記載「發送關閉
10功率的要求應小於-56dBm(Therequirementforthetran
11smitOFFpowershallbelessthan-56dBm.)」(本院卷
12第158頁),由上可知,在DPCCHquality低於臨界
13值Qout時(即滿足第一準則),UE的傳輸功率應小於
14-56分貝毫瓦(dBm),亦即UE的傳輸功率減少至小於-
1556分貝毫瓦之較低功率位準;在滿足第一準則之後,U
16E不重啟其傳輸直到DPCCHquality超過臨界值Qin(
17即滿足第二準則之前),亦即在滿足第一準則後且在滿
18足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間,UE繼續運作於傳輸功率
19處於較低功率位準之狀態,故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
20求項1之「其中,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少該資料傳輸
21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間,該資料
22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請求項23
23之「其中,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
24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間,該資料區塊之
25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技術特徵。
26原告主張被證3之25.101節次6.5.1.1係指傳輸係經關
27閉(OFF),並未教示「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
1201續」之特徵云云,惟被證3之25.101節次6.4.4.1已揭
2示「在DPCCH品質超過可接受的水平Qin之前,UE
3不得再次開啟其發射器」,業如前述,所屬技術領域中
4具有通常知識者當知UE關閉其發射器可節省功率消耗
5,即屬於一較低功率位準,故被證3確實已揭露「傳輸
6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況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
7未進一步界定「一較低功率位準」之定義,故原告所稱
8尚非可採。
9基上所述,被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全部技
10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係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故
11被證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新穎性。由於
12被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全部技術特徵,所
13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被證3當可輕易完成系
14爭專利請求項1、23之發明,故被證3亦足以證明系爭專
15利請求項1、23不具進步性。
16被證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進步
17性:
18關於技術特徵A部分:
19被證4揭示一種發射/接收裝置,依被證4圖4(如附圖
204所示)及其說明書第1頁第1段記載「涉及用於CDMA
21(碼分多址)等數字無線電通信的、為節省移動站設備的
22…最佳控制發射功率的發射功率控制方法和發射/接收裝
23置」(本院卷第232頁),可知被證4已揭示系爭專利
24請求項1之「一種無線電臺」、請求項23之「一種操作
25一無線電通信系統(100、200)之方法」技術特徵。
26關於技術特徵B部分:
27依被證4圖4(如附圖4所示)及其說明書第4頁第13
1211至16行記載「發送數據101在糾錯編碼器102中接受糾
2錯,並在交錯器103中交錯。然後,該數據在擴展器104
3中,以擴展碼擴展,解調器105中解調,在發射放大器1
406中放大,最後從發射天線107發送」、第18至19行
5記載「在接收機中,信號分別在第1接收天線111和第2
6接收天線112中接收」、第24至25行記載「在接收機中
7,時隙質量檢測器121檢測接收數據120的時隙質量。具
8體地說,在圖5所示流程圖的步驟ST101,檢測時隙(具
9有一定長度的數據塊)質量」(本院卷第235頁),可
10知被證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傳輸構件(110)
11,該傳輸構件用於在一預定時段(0至tF)內經由一通道
12傳輸一包括資訊符號(I)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
13塊」、請求項23之「在一第一無線電臺(100),在一預
14定時段(510、550)內經由一通道向一第二無線電臺(20
150)傳輸(500)一包括資訊符號(I)及同位檢查符號(C
16)的資料區塊」技術特徵。
17關於技術特徵C部分:
18依被證4說明書第4頁最後一行至第5頁第1行記載「功
19率控制信息傳送至發射機中的發射功率設定器108」(本
20院卷第235頁至第236頁)、第4頁第26至28行記載
21「確定時隙質量(接收質量)201是否高於閾值202。根
22據確定結果,逆向對應於接收質量的功率控制部122(下
23稱功率控制ICRQ部122)產生功率控制信息」(本院卷
24第235頁),可知被證4之發射功率設定器108可接收
25功率控制信息(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接收構件),而功率控
26制信息是表示接收質量201是否高於閾值202之確定結果
27,接收質量201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通道品質,亦即被證
12214已揭示功率控制信息指示通道品質是高於閾值202或低
2於閾值202,故被證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接收
3構件,該接收構件接收一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
4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請求項23之「接收一傳
5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
6」技術特徵。
7關於技術特徵D、E部分:
8被證4說明書第4頁最後一行至第5頁第1行記載「功
9率控制信息傳送至發射機中的發射功率設定器108」(
10本院卷第235頁至第236頁)、第4頁第17行記載
11「發射放大器106放大發射功率至發射功率設定器108
12所設定的電平」(本院卷第235頁),可知發射功率
13設定器108根據功率控制信息來設定發射放大器106放
14大發射功率的電壓。
15依被證4圖6(如附圖4所示)顯示發射/接收裝置於各
16時段之接收質量之功率控制,及說明書第4頁第27行
17至最後一行記載「逆向對應於接收質量的功率控制部1
1822(下文簡稱為功率控制ICRQ部122)產生功率控制
19信息,使當接收質量(接收電平)201高於(優於)閾
20值202時,在步驟ST102,如圖6中矩形線204所示,
21增加發射功率。而在接收質量低於閾值202時,在步驟
22ST103,降低發射功率」(本院卷第235頁),可知
23被證4之功率控制部12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控
24制構件,閾值202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準
25則、第二準則,被證4之功率控制部依接收質量是否達
26於閥值而回應增加或降低發射功率,故被證4已揭示系
27爭專利請求項1之「控制構件,該控制構件根據一第一
1231準則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
2,並根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
3高的指示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請求項23之「根
4據一第一準則(520)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減
5少該資料傳輸功率(530),且根據一第二準則(560)
6回應在該預定時段(550)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
7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570)」技術特徵。
8原告主張被證4僅與一個閾值202做比較,僅教示單一
9個準則,不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準則、第二準則云云
10,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僅記載「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
11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
12期間,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
13,並未進一步界定第一準則、第二準則之定義,或限定
14第一準則、第二準則必須相同或不相同,況系爭專利圖
154係根據本發明作為時間函數的傳輸功率變化之曲線,
16已顯現第一準則、第二準則之傳輸功率係為相同(即同
17為傳輸功率P2),則被證4已揭示發射功率設定器108
18可接收功率控制信息,功率控制信息是表示接收質量2
1901(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通道品質)是否高於閾值202之
20確定結果,即已揭示功率控制信息指示通道品質是高於
21閾值202或低於閾值202而去做傳輸功率之調整,故被
22證4之閾值202可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第一準則及第二準
23則,原告所稱並不可採。
24關於技術特徵G部分:
25由被證4圖6(如附圖4所示)顯示之MS(移動臺)發
26射功率曲線208及時隙質量曲線201可知,在時隙質量曲
27線201表示的時隙質量低於閾值202之後,相較於發射功
1241率曲線208表示之較高的發射功率,移動臺的發射功率降
2低至非零之較低位準,直到時隙質量高於閾值202之前,
3移動臺的發射功率均處於較低功率位準,亦即在滿足時隙
4質量低於閾值202減少發射功率後至高於閾值202前之期
5間,移動臺的發射功率係處於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故被
6證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其中,在滿足該第一準
7則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
8操作期間,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
9」及請求項23之「其中,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少該資
10料傳輸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間,該
11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技術特徵。
12基上所述,被證4僅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其
13中該無線電臺同時傳輸多筆資料信號,俾使資料傳輸功率
14變動發生於該多筆資料信號之一子組中」技術特徵,惟被
15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全部技術特徵,業如
16前述,被證3與被證4同屬控制無線電臺的資料傳輸功率
17之技術領域,具有關聯性,且被證3與被證4均發送包含
18資訊符號及錯誤更正碼之資料區塊,並均根據功率控制指
19令增加或減少資料傳輸功率,在功能或作用上具有共通性
20。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被證3、4
21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發明,故被證
2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進步性
23。
24被證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進步
25性:
26關於技術特徵A部分:
27被證5說明書第2頁第27至28行記載「發送功率控制端
1251的無線通信裝置(以下,稱為發送裝置)100」(本院卷
2第253頁)、第8頁第31行至第9頁第1行記載「圖
39所示的發送裝置500與圖1所示的發送裝置100相比較
4,採用追加糾錯編碼器501和交織器502的結構」(本院
5卷第259頁至第260頁),可知被證5已揭示系爭專利
6請求項1之「一種無線電臺」、請求項23之「一種操作
7一無線電通信系統(100、200)之方法」技術特徵。
8關於技術特徵B部分:
9被證5說明書第9頁第2至4行記載「糾錯編碼器501對
10發送數據進行糾錯編碼處理。交織器502對糾錯編碼器5
1101的輸出信號進行列變換(交織)處理。S/P變換器101
12將從交織器502輸出的1序列的信號變換成A~D的4序
13列信號」(本院卷第260頁)、第3頁第1至5行記載
14「調製器102-a~d對分別從S/P變換器101輸出的對應序
15列的信號進行調製處理。放大器103-a~d根據發送功率控
16制部108的控制來放大各個對應的調製器102-a~d的輸出
17信號。複用器104對各放大器103-a~d的輸出信號進行複
18用。共用器105將從複用器104輸出的信號從天線106無
19線發送」(本院卷第254頁),被證5之糾錯編碼器5
2001、交織器502、S/P變換器101、調製器102-a~d、放大
21器103-a~d、複用器104、共用器105、天線106可對應於
22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傳輸構件,且被證5已揭示在一預定
23時段內,經由發送裝置500與接收裝置550之間的通道,
24傳輸經糾錯編碼後的發送數據及同位檢查符號,故被證5
25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傳輸構件(110),該傳輸
26構件用於在一預定時段(0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
27括資訊符號(I)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請
1261求項23之「在一第一無線電臺(100),在一預定時段(
2510、550)內經由一通道向一第二無線電臺(200)傳輸
3(500)一包括資訊符號(I)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
4料區塊」技術特徵。
5關於技術特徵C部分:
6被證5說明書第3頁第7至9行記載「解調器107對從共
7用器105輸出的接收信號進行解調。發送功率控制部108
8從解調的接收信號中提取發送功率控制命令」、第11至
913行記載「接收裝置150主要由天線151、共用器152、
10解調器153-a~d、P/S(並行/串行)變換器154、線路品質
11估計部155-a~d、TPC(發送功率控制)命令生成部156、
12以及調制器157來構成」、第23至24行記載「TPC命令
13生成部156根據合成各線路品質A~D所得的整體的線路
14品質和目標品質的關係來生成各線路A~D的TPC命令」
15(本院卷第254頁)、第4頁第5至7行記載「線路品
16質候補生成器171-1預測使線路A~D的發送功率都增加
17發送情況的整體的線路品質。線路品質候補生成器171-2
18增加並發送線路A~C的發送功率,預測將線路D的發送
19功率減少發送情況的整體的線路品質」(本院卷第255
20頁),可知被證5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接收構件
21,該接收構件接收一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
22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請求項23之「接收一傳輸器
23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技
24術特徵。
25關於技術特徵F部分:
26被證5說明書第2頁第31行記載「S/P變換器101將1序
27列的發送數據變換成A~D的4序列的信號」(本院卷
1271第253頁)、第4頁第1至2行記載「線路品質候補生成
2器171-1~16分別輸入線路品質A~D,用相互不同的圖案
3假設使線路A~D的發送功率增加(U)或減少(D)」、
4第5至7行記載「線路品質候補生成器171-1預測使線路
5A~D的發送功率都增加發送情況的整體的線路品質。線路
6品質候補生成器171-2增加並發送25線路A~C的發送功
7率,預測將線路D的發送功率減少發送情況的整體的線
8路品質」(本院卷第255頁)、第3頁第2至3行記載
9「放大器103-a~d根據發送功率控制部108的控制來放大
10各個對應的調製器102-a~d的輸出信號」(本院卷第25
114頁),故被證5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其中
12該無線電臺同時傳輸多筆資料信號,俾使資料傳輸功率變
13動發生於該多筆資料信號之一子組中」技術特徵。
14承上所述,被證5僅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控
15制構件,該控制構件根據一第一準則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
16的指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並根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
17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
18率…其中,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後
19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間,該資料區塊之傳輸
20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技術特徵,惟被證3已揭露
21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全部技術特徵,業如前述,被證
223與被證5同屬控制無線電臺的資料傳輸功率之技術領域
23,具有關聯性,且被證3與被證5均發送包含資訊符號及
24錯誤更正碼之資料區塊,並均根據通道品質設定TPC指
25令以增加或減少資料傳輸功率,在功能或作用上具有共通
26性。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被證3、
275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發明,故被
1281證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進步
2性。
3被證3、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進步
4性:
5關於技術特徵A部分:
6被證6之C.S0001-C第1-4頁Figure2(如附圖6所示)
7揭露移動臺的cdma2000架構;被證6之C.S0002-C之第
8xliv頁第6至9行記載「本節描述以CDMA模式工作的
9移動台的物理層要求。符合這些要求的移動台將能夠與符
10合本標準的CDMA基站一起運作(Thissectiondescribest
11hephysicallayerrequirementsformobilestationsoperatingi
12ntheCDMAmode.Amobilestationcomplyingwiththesere
13quirementswillbeabletooperatewithCDMAbasestationsc
14omplyingwiththisStandard)」(本院卷第338頁),
15可知被證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無線電臺」
16、請求項23之「一種操作一無線電通信系統(100、200
17)之方法」技術特徵。
18關於技術特徵B部分:
19被證6之C.S0002-C第1-3頁第17行記載「Convolutional
20Code.Atypeoferror-correctingcode」(本院卷第345
21頁)、第2-76頁Figure2.1.3.1.1.1-8.(如附圖6所示)顯
22示ConvolutionalEncoder可知,ConvolutionalCode是一種
23錯誤更正碼,錯誤更正碼可產生同位檢查符號,又Convol
24utionalEncoder將ReverseTrafficChannelBits進行錯誤更
25正編碼後產生codesymbol,而codesymbol包含ReverseT
26rafficChannelBits及同位檢查符號,是codesymbol即相
27當於系爭專利之資料區塊,且Figure2.1.3.1.1.1-8.(如附
1291圖6所示)顯示移動臺每20ms傳送16Bits/40Bits/80Bits
2/172Bits之資料,揭示移動臺於20ms之預定時段中傳送
3codesymbol,故被證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傳輸
4構件(110),該傳輸構件用於在一預定時段(0至tF)
5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括資訊符號(I)及同位檢查符號
6(C)的資料區塊」、請求項23之「在一第一無線電臺(
7100),在一預定時段(510、550)內經由一通道向一第
8二無線電臺(200)傳輸(500)一包括資訊符號(I)及
9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技術特徵。
10關於技術特徵C部分:
11被證6之C.S0002-C第2-54頁第28至30行記載「移動
12臺應響應前向公共功率控制信道上收到的每個有效功率
13控制位元(見3.1.3.7),調整其平均輸出功率水平(th
14emobilestationshalladjustitsmeanoutputpowerlevelin
15responsetoeachvalidpowercontrolbit(see3.1.3.7)receiv
16edontheForwardCommonPowerControlChannel.)」(
17本院卷第387頁)、被證6之C.S0002-C第3-109頁
18第5至9行記載「基地臺接收器應在1.25ms的周期內
19估量分配給它的特定行動臺的接收信號強度。基地臺接
20收器應使用該估量來確定功率控制位的值(『0』或『1
21』)。基地臺應在前向基本通道或前向專用控制通道上
22發送功率控制位元(Thebasestationreceivershallestima
23tethereceivedsignalstrengthoftheparticularmobilestati
24ontowhichitisassignedovera1.25msperiod.Thebases
25tationreceivershallusetheestimatetodeterminethevalue
26ofthepowercontrolbit('0'or'1').Thebasestationshalltr
27ansmitthepowercontrolbitontheForwardFundamentalC
1301hannelorontheForwardDedicatedControlChannel…)」
2(本院卷第424頁)。
3被證6之C.S0002-C第2-56頁第5至7行記載「功率控
4制位『0』表示發射功率增加;功率控制位為『1』表示
5發射功率降低(A'0'powercontrolbitimpliesanincrease
6intransmitpower;anda'1'powercontrolbitimpliesade
7creaseintransmitpower.)」(本院卷第389頁),
8故被證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接收構件,該接
9收構件接收一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
10高或降低通道品質」及請求項23之「接收一傳輸器功
11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或降低通道品質」技
12術特徵。
13關於技術特徵D部分:
14被證6之C.S0002-C第2-54頁第28至30行記載「移動臺
15應響應前向公共功率控制通道上收到的每個有效功率控制
16位元(見3.1.3.7),調整其平均輸出功率水平(themobil
17estationshalladjustitsmeanoutputpowerlevelinresponset
18oeachvalidpowercontrolbit(see3.1.3.7)receivedontheFo
19rwardCommonPowerControlChannel.)」(本院卷第3
2087頁)、第2-56頁第15至17行記載「若移動臺不能以
21請求的輸出功率水平進行發射,則它應降低反向基本通道
22上的資料速率,或降低發射功率(ifthemobilestationisu
23nabletotransmitattherequestedoutputpowerlevel,itshallr
24educethedatarateontheReverseFundamentalChannel,orr
25educethetransmissionpower…)」(本院卷第389頁)
26、第2-56頁第5至7行記載「功率控制位『0』表示發射
27功率增加;功率控制位為『1』表示發射功率降低(A'0'p
1311owercontrolbitimpliesanincreaseintransmitpower;anda
2'1'powercontrolbitimpliesadecreaseintransmitpower.)
3」(本院卷第389頁),故被證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
4項1之「控制構件,該控制構件根據一第一準則回應該通
5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及請求項23
6之「根據一第一準則(520)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
7,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530)」技術特徵。
8關於技術特徵F部分:
9被證6之C.S0002-C第2-71頁Figure2.1.3.1.1-1(如附圖6
10所示)揭示移動臺傳送的ReverseCDMAChannel包含Ac
11cessChannel、ReverseFundamentalChannel、0to7Reverse
12SupplementalCodeChannels、EnhancedAccessChannelOp
13eration、ReversePilotChannel、EnhancedAccessChannel
14等,可知被證6已揭示移動臺同時傳送ReverseCDMACh
15annel包含的多筆資料;又被證6之C.S0002-C第2-56頁
16第10至12行記載「若移動臺不能以請求的輸出功率水平
17進行發送,則它應終止至少一個活動的反向補充碼通道上
18的發送(ifthemobilestationisunabletotransmitattherequ
19estedoutputpowerlevel,itshallterminatetransmissiononat
20leastoneactiveReverseSupplementalCodeChannel…)」(
21本院卷第389頁),故被證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22、23之「其中該無線電臺同時傳輸多筆資料信號,俾使
23資料傳輸功率變動發生於該多筆資料信號之一子組中」技
24術特徵。
25基上所述,被證6僅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根
26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
27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其中,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
1321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
2間,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技術
3特徵,惟被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全部技術
4特徵,業如前述,被證3與被證6同屬3GPP之技術領域
5,具有關聯性,且被證3與被證6均發送包含資訊符號及
6錯誤更正碼之資料區塊,並均根據TPC取得增加或減少
7資料傳輸功率之指示,在功能或作用上具有共通性。是所
8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被證3、6組合,
9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發明,故被證3、6
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進步性。
11被證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進步
12性:
13被證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無線電臺(100
14),其包括:傳輸構件(110),該傳輸構件用於在一預
15定時段(0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括資訊符號(I
16)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接收構件,該接收
17構件接收一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或
18降低通道品質;及控制構件,該控制構件根據一第一準則
19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並根
20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
21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其中,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
22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
23間,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技術
24特徵;被證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無線電臺
25(100),其包括:傳輸構件(110),該傳輸構件用於在
26一預定時段(0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括資訊符號
27(I)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接收構件,該接
1331收構件接收一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
2或降低通道品質;…其中該無線電臺同時傳輸多筆資料信
3號,俾使資料傳輸功率變動發生於該多筆資料信號之一子
4組中」技術特徵,俱如前述。
5被證4與被證5同屬控制無線電臺的資料傳輸功率之技術
6領域,具有關聯性,且被證4與被證5欲解決的問題均為
7「當通道品質下降時,需增大發送功率,增大發送功率造
8成放大器規格的要求嚴苛,且造成訊號干擾的問題」,並
9均根據通道品質增加或減少資料傳輸功率,在功能或作用
10上具有共通性。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
11將被證4與被證5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12發明,故被證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13具進步性。
14系爭專利請求項23為請求項1之方法對應請求項,被證
15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
16見前述,故被證4、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723不具進步性。
18被證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進步
19性:
20被證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無線電臺(100
21),其包括:傳輸構件(110),該傳輸構件用於在一預
22定時段(0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括資訊符號(I
23)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接收構件,該接收
24構件接收一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或
25降低通道品質;及控制構件,該控制構件根據一第一準則
26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並根
27據一第二準則回應在該預定時段內該通道品質提高的指示
1341而增加該資料傳輸功率;…其中,在滿足該第一準則後減
2少該資料傳輸功率之後且在滿足該第二準則之前之操作期
3間,該資料區塊之傳輸係於一較低功率位準下繼續」技術
4特徵;被證6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無線電臺
5(100),其包括:傳輸構件(110),該傳輸構件用於在
6一預定時段(0至tF)內經由一通道傳輸一包括資訊符號
7(I)及同位檢查符號(C)的資料區塊;接收構件,該接
8收構件接收一傳輸器功率控制(TPC)指令,其指示提高
9或降低通道品質;及控制構件,該控制構件根據一第一準
10則回應該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而減少該資料傳輸功率…;
11其中該無線電臺同時傳輸多筆資料信號,俾使資料傳輸功
12率變動發生於該多筆資料信號之一子組中」技術特徵,俱
13如前述。
14被證4與被證6同屬控制無線電臺的資料傳輸功率之技術
15領域,具有關聯性,且被證4與被證6均是根據通道品質
16增加或減少資料傳輸功率,在功能或作用上具有共通性。
17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被證4與被證
186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被證4
19、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0系爭專利請求項23為請求項1之方法對應請求項,被證
21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
22見前述,故被證4、6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323不具進步性。
24被證1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新穎性、進
25步性:
26被告等稱根據被證11之記載內容並參酌被證11之圖3中Pt
27race控制(藍色虛線)可知,資料傳輸功率不可超過最大功
1351率限制的功率值(Maximumpowerlevel),在date1至date3
2的功率控制程序的操作期間,TPC命令均為1,最大功率限
3制的功率值即為第一準則,是被證11已揭示UE係根據第
4一準則而回應通道品質降低的指示(TPC命令為「1」),
5由圖3的藍色虛線可知,UE根據為「1」之TPC命令減少
6資料傳輸功率至最大功率限制,使資料傳輸功率不超過最大
7功率限制,故被證1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8D;又由被證11圖4的藍色虛線可知,UE根據為「-1」之
9TPC命令將低於最小功率限制的功率值增加至最小功率限制
10,使資料傳輸功率不低於最小功率限制,也就是UE根據第
11二準則增加資料傳輸功率至最小功率限制,故被證11已揭
12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E云云,惟被證11無法明
13確比對如何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D、E,故被
14證11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新穎性、進步性
15。
16六、綜上所述,被告公司有進口系爭產品1、出口系爭產品1、2
17及有販賣系爭產品1、2之行為,且系爭產品1、2落入系爭
18專利請求項1、23之專利權範圍,但被證3足以證明系爭專
19利請求項1、23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被證3、4之組合、被
20證3、5之組合、被證3、6之組合、被證4、5之組合及被證
214、6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進步性,
22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於本件民
23事訴訟即不得對被告等主張權利,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等侵害
24系爭專利權,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即均無理由,不應准許
25。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26駁回。
27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1361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2,附此敘明。
3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4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5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7法官杜惠錦
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9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10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11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12書記官林佳蘋
137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3
4
5
1381
2
3
1391附圖2(系爭產品1、2規格資料之網頁影本):
2
3附圖3(被證3之主要圖式):
4
1401
2
3
1411附圖4(被證4之主要圖式):
2
3
1421附圖5(被證5之主要圖式):
2
1431附圖6(被證6之主要圖式):
2
1441
1451
1461附圖7(被證11之主要圖式):
2
3附圖8(原證10測試報告之圖式):
4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