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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救上字第1號

訴訟救助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維心陳忠行蔡如琪

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昀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0日本院109 年度民聲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11條所明定。是以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一經裁定准許,如未依同法第113 條以裁定撤銷救助前,其訴訟救助之效力範圍,及於本案訴訟,以及附隨於本案訴訟之裁定程序如聲請指定管轄、法官迴避、選任特別代理人、訴訟參加、回復原狀、保全證據等(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195 、550 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前曾就其與李昀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 年度民著字第26號,下稱本案訴訟),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以107 年度民救字第15號裁定准許在案,有該裁定影本附卷可參。嗣聲請人對於本案訴訟法官聲請迴避,經本院以109 年度民聲字第14號裁定駁回其迴避之聲請,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自無庸再就抗告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救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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