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救上字第1號
- 聲請人
-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昀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0日本院109 年度民聲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11條所明定。是以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一經裁定准許,如未依同法第113 條以裁定撤銷救助前,其訴訟救助之效力範圍,及於本案訴訟,以及附隨於本案訴訟之裁定程序如聲請指定管轄、法官迴避、選任特別代理人、訴訟參加、回復原狀、保全證據等(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195 、550 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前曾就其與李昀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 年度民著字第26號,下稱本案訴訟),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以107 年度民救字第15號裁定准許在案,有該裁定影本附卷可參。嗣聲請人對於本案訴訟法官聲請迴避,經本院以109 年度民聲字第14號裁定駁回其迴避之聲請,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自無庸再就抗告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