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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全聲上字第5號

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李維心林洲富蔡如琪

聲請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全
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
相對人
宋健民
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所為之102年度民專抗字第1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以相對人侵害其專利權之管理、處分權利為由,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並經本院以102年度民專抗字第1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茲因雙方就上開假處分及本案事件已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全聲上字第5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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