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全聲上字第5號
- 聲請人
-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全
- 代理人
- 黃麗蓉律師
- 代理人
- 馮達發律師
- 代理人
- 李彥群律師
- 相對人
- 宋健民
- 代理人
- 張澤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所為之102年度民專抗字第1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以相對人侵害其專利權之管理、處分權利為由,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並經本院以102年度民專抗字第1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茲因雙方就上開假處分及本案事件已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