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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秘聲字第7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端宜

聲請人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複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
複代理人
陳嫈恬律師
相對人
陳俊賢

 梁振升

 李昌遠

 林邦棟律師

 陳以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5 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陳俊賢、梁振升、李昌遠、林邦棟律師、陳以蓓律師就甲證63鑒真數位鑑識報告(案件編號EZ0000000000),不得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5 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5 號(下稱本案訴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中之甲證63鑒真數位鑑識報告(案件編號EZ0000000000,下稱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營業秘密,為避免系爭資料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營業活動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等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依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之主張,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產品研發技術資訊,已採取保密措施,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及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已釋明系爭資料屬營業秘密。而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恐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然為兼顧相對人閱覽卷證之訴訟上權益,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系爭資料必要,相對人對於受秘密保持命令並無意見(本院卷第23頁),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秘聲字第7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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