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秘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柯歷亞、王穎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秘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歷亞 代 理 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啓元律師 相 對 人 王穎嘉 馮松珍 兼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孫少輔律師 兼 共 同 複代 理 人 蔡美君律師 相 對 人 陳美鳳 兼上 一 人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兼複代理人 李仁傑律師 黃杰律師 林桑羽律師 陳彥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王穎嘉、馮松珍、孫少輔律師、蔡美君律師、陳美鳳、雷皓明律師、李仁傑律師就附表一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相對人黃杰律師、林桑羽律師、陳彥妏律師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被告即相對人王穎嘉、陳美鳳原本均任職於聲請人公司,因涉嫌侵害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而遭提起公訴在案,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中(案號為111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下稱刑事案件),相對人馮松珍亦為本案訴訟之被告,相對人孫少輔律師、蔡美君律師、雷皓明律師、李仁傑律師、黃杰律師、林桑羽律師、陳彥妏律師均為本案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如附表所示資料,包含刑事案件中相對人王穎嘉、陳美鳳扣案之手機及電腦中所查獲之聲請人機密資料、檢察官至聲請人處勘驗作成之保密措施現地會勘報告、聲請人於本案訴訟提出之原證1即0000000000管理 系統畫面等資訊,均為聲請人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為防止該等營業秘密遭洩漏,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三、查依聲請人前揭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聲請人用以銷售及開發產品之資訊,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依商業往來交易常情,應不致向無關之第三人揭露,且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資料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尚非無據。又本件並無證據可認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曾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取得如附表所示資料,則上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為兼顧相對人閱覽卷證之訴訟上權益,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如附表所示資料之必要。相對人對於受秘密保持命令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58至59、61頁),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佳蘋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6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 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附表一: 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備 註 所在卷宗 頁 數 110年度偵字第12691號卷3限制閱覽部分 5至7頁 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檔名111_偵_002863_SEC_001_限制閱覽110偵12691(限閱卷),左列卷證資料相關內容見本院卷第39至43頁 9至16頁 17至19頁 75至86頁 91至120頁 121至133頁 135至142頁 147、155、157頁 165至171頁 173至179頁 193至198頁 205至207頁 209至219頁 233至246頁 247至255頁 附表二: 編號 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備 註 所在卷宗 頁數及內容 1 111年度偵字第2863號 12-14頁(王穎嘉傳送給周○○之聲請人機密資料) 006(編號1至15相關檔案均收錄於聲請人提出之附件2光碟,檔名均使用「111_偵_002863_DOC」),僅檔名後幾碼編號不同。故僅標註各該檔案編號) 2 110年度偵字第15150號 19頁(0000000-現場勘驗證據-陳美鳳所持有聲請人標準電池圖面) 110偵15150①限制閱覽部分、②限制閱覽部分(0000000-現場勘驗證據-陳美鳳扣押物即陳美鳳所持有聲請人機密資料) 004 3 110年度偵字第12691號卷1 251-266頁(0000000-王穎嘉檢訊筆錄之證物,即扣案王穎嘉所持有證物,含聲請人機密資訊) 限制閱覽部分(參刑事法院卷頁09編號17「限制閱覽(①110偵12691...)」) 002 4 110年度偵字第12691號卷2 155-170頁(0000000-王穎嘉檢訊筆錄之證物,即扣案王穎嘉所持有證物,含聲請人機密資訊) 限制閱覽部分(參刑事法院卷頁09編號17「限制閱覽(①110偵12691...)」) 003 5 110年度他字第1462號 95-110頁(0000000-廖○○警詢筆錄之證物,即扣案王穎嘉所持有證物,含聲請人機密資料) 001 6 110年度他字第1462號警卷1 81-85頁(聲請人0000000000畫面截圖) 007 7 110年度他字第1462號警卷2 213-226頁(即「110他1462警卷2限制閱覽部分」,包含聲請人0000000000系統「銷售機會建立」、「合約進度追縱」、「營銷管理報表」頁面截圖,參考電池產品設計機構圖、「採購進度追蹤表」EXCEL 檔案) 227-251頁(聲請人採購進度追蹤表) 008 8 111年度偵字第2853警卷1 191-206頁(0000000-王穎嘉警詢筆錄之證物,即扣案王穎嘉所持有證物,含聲請人機密資訊) 「111偵2853警卷1限制閱覽部分」(0000000-陳美鳳警詢筆錄附件,陳美鳳扣押物即陳美鳳所持有聲請人機密資料) 010 9 111年度偵字第2853警卷2 405-484頁(即「限制閱覽部分」,聲請人提供之光學設計及機構設計〈量測夾治具〉與公司營業秘密之關聯說明) 011 10 111年度偵字第2853警卷3 755-798頁(聲請人提供之經濟價值損失計算) 549-602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製作之數位證物勘驗報告、王穎嘉扣案手機Skype通訊軟體勘驗資料、王穎嘉Skype對話紀錄) 012 11 111年度偵字第2863警卷1 157-168頁(即「111偵2863警卷1①限制閱覽部分」) 275-308頁(即「111偵2863警卷1②限制閱覽部分」) 326-354頁(0000000-廖○○警詢筆錄附件-陳美鳳扣押物即陳美鳳所持有聲請人機密資料) 013 12 111年度偵字第2863警卷2 447-496頁(即「111偵2863警卷2①限制閱覽部分」,王穎嘉、陳美鳳手機及電腦數位證據勘驗資料,含聲請人機密資料) 701-744頁(聲請人提供之經濟價值損失計算) 757-770頁(即「111偵2863警卷2②限制閱覽部分」,聲請人保密措施現地會勘報告) 014 13 110年度警聲搜字第456號 88-91頁(即「110警聲搜456限制閱覽部分」) 016 14 110年度警聲搜字第540號 I75-322頁(即「110警聲搜540①限制閱覽部分」及「110警聲搜540②限制閱覽部分」) 017 15 110年度刑智抗字第22號 限制閱覽部分(參刑事法院卷頁09編號17「限制閱覽(...③智財110刑智抗字第22號…)」 024 16 111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限制閱覽卷 3-5頁(原證1,0000000000管理系統畫面〈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