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羅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翌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源盛
- 訴訟代理人
- 李致葳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三元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之複代理人 曹雅慧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倡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倡翌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國雄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郁仁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娜瑩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蔣瑞安律師(兼上五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 上一人
之 輔 佐人 林昇澔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羅翌公司於同年6月16日具狀主張本件尚有重要證據未經完整提示及調查,有充分釐清之必要,聲請再開辯論等等,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再行準備程序,並命羅翌公司應於同年7月14日前具狀具體敘明所謂有待調查之重要證據及其內容,不得空泛概括「刑事卷證資料」或「經調查可確認黃國雄……其下載行為並非基於一般業務需要,而屬異常且逾越授權範圍之重製行為……鈞院迄未進一步調查……」等等,倡翌公司等應於同年8月7日前具狀表示意見,繕本均應逕送對造。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