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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字第7號

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汪漢卿陳端宜蔡惠如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羅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翌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源盛
訴訟代理人
李致葳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之複代理人 曹雅慧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倡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倡翌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瑞安律師(兼上五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一人

之 輔 佐人 林昇澔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羅翌公司於同年6月16日具狀主張本件尚有重要證據未經完整提示及調查,有充分釐清之必要,聲請再開辯論等等,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再行準備程序,並命羅翌公司應於同年7月14日前具狀具體敘明所謂有待調查之重要證據及其內容,不得空泛概括「刑事卷證資料」或「經調查可確認黃國雄……其下載行為並非基於一般業務需要,而屬異常且逾越授權範圍之重製行為……鈞院迄未進一步調查……」等等,倡翌公司等應於同年8月7日前具狀表示意見,繕本均應逕送對造。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營上字第7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