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上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蔡錫津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洪偉騰
- 上訴人
- 林文勇
- 上訴人
- 葉庭善
-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衞航律師
-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劉耀隆
- 訴訟代理人
- 高振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德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張英世
- 上訴人
- 陳錦佩
- 被上訴人
- 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清元
-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