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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汪漢卿蔡惠如陳端宜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上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蔡錫津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錦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洪偉騰
上訴人
林文勇
上訴人
葉庭善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劉耀隆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德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張英世
上訴人
陳錦佩
被上訴人
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元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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