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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商訴字第00002號

商標權損害賠償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忠行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被告
軒維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 號│爭 點│上訴人(原被告│被上訴人(被原│支持本造主張之││ │ │)之主張及出處│告)之主張及出│證據方法或法律││ │ │ │處 │見解及出處 │├─────┼─────┼───────┼───────┼───────┤│ 1 │ │ │ │ │├─────┼─────┼───────┼───────┼───────┤│ 2 │ │ │ │ │└─────┴─────┴───────┴───────┴───────┘┌───────────────────────────────────┐│下、前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點附表 │└───────────────────────────────────┘◎不爭點附表(所謂不爭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 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 │對造不爭執出處 │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 │ │ │處 │├─────┼─────────┼─────────┼─────────┤│ 1 │ │ │ │├─────┼─────────┼─────────┼─────────┤│ 2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陳 忠 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商訴字第0000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權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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