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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專利權損害賠償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欣蓉

上訴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O2 Micro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 ○○○○○○○○○○○ 等人間因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捌萬貳仟伍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專利權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