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喜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鎂興企業有限公司、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丙○○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原 告 喜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被 告 鎂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丙○○(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97年7 月24日,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置物櫃」新式樣專利權(註冊號數:第425123號,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97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審理中,惟被告抗辯其所製造、銷售之床頭櫃,係於95年間請黃建銘研發設計,並於96年6 月1 日取得新式樣專利權(註冊號數:第D117261 號),為行使專利權之正當行為等語。查原告以被告第D117261 號專利違反專利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規定,有專利法第128 條第1 項規定之應撤銷其新式樣專利權事由,應撤銷其專利,於97年2 月27日提出舉發撤銷案(申請案號:95303941N0 1)等語。經核被告抗辯其取得第D117261 號專利權,據此製造、銷售之床頭櫃,為行使專利權之正當行為,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