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嚴裕欽 律師
胡中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6日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