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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00003號

著作權損害賠償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蔡惠如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提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著訴字第00003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著作權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