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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

著作權損害賠償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國成

原告
甲○○
被告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被告
丁○○
被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裕欽 律師

        胡中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6日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靖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著作權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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