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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公訴字第7號

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忠行

上 訴 人即

原告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等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

二、三、五項為財產權訴訟,第二、三項排除侵害聲明與第五項請求新臺幣(下同)三千萬元金錢賠償聲明有依附等關連關係,應僅依第五項聲明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14,000 元;另第四項聲明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公訴字第7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