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隆環企業有限公司、廖蔡淑雲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 隆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蔡淑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坤陽股份有限公司等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11,9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聲明上訴狀繕本,以及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