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隆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蔡淑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坤陽股份有限公司等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11,9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聲明上訴狀繕本,以及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